Section § 3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有不同的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条中提供的定义用于解释本部分法律中的含义。简单来说,这些定义有助于解释遗嘱认证法典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Section § 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共有财产”定义为已婚夫妇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和个人物品。它包括任何被视为企业,且主要由一方配偶管理但仍属于双方的财产。

“共有财产”指共有不动产和共有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或曾经由夫妻一方主要管理和控制的共有财产企业。

Section § 300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财产管理人”是指被指定管理他人财务的人。这可以是全权财产管理人,也可以是有限财产管理人,具体取决于法律任命书中列明的特定权力。它还包括负责监管已婚未成年人财产的人。

Section § 3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财产保管遗产”也涵盖属于已婚未成年人的监护遗产。简单来说,当已婚未成年人有他人管理其财务或财产事务时,这种安排也属于财产保管的规定范畴。

“财产保管遗产”包括已婚未成年人的监护遗产。

Section § 3008

Explanation
“监护程序”可以包括通过监护来管理某人的财务事务,也涵盖通过监护来监督已婚未成年人的财产。

Section § 3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配偶何时拥有管理、控制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已婚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的法律能力。通常,配偶可以处理和决定这些财产,除非他们缺乏这样做的法律行为能力。缺乏行为能力的例子包括因实质性无能力而无法管理财产,或拥有法院指定的财产管理人。即使配偶缺乏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他们仍然拥有某些权利,例如控制特定的津贴、工资、订立遗嘱,以及处理生活基本必需品所需的交易。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a) 除非配偶根据分项 (b) 规定的适用标准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否则配偶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可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a)(1) 管理和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行为能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a)(2) 参与或同意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交易。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b) 配偶缺乏法律行为能力,不能: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b)(1) 管理和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行为能力,如果配偶实质上无法管理或控制该夫妻共同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b)(2) 参与或同意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交易,如果配偶对该特定交易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该能力根据适用于该特定交易的其他法律原则衡量。
(3)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b)(3) 从事第 (1) 项或第 (2) 项所述的任何行为或活动,如果配偶有财产管理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剥夺配偶(无论是否缺乏法律行为能力)以下任何权利: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c)(1) 控制根据第 2421 条规定提供的津贴的权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c)(2) 在第 2601 条规定的范围内控制工资或薪水的权利。
(3)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c)(3) 订立遗嘱的权利。
(4)CA 遗嘱认证 Code § 3012(c)(4) 在合理范围内订立交易以向配偶本人、另一方配偶以及配偶双方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必需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