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5(a)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针对失踪且下落不明的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章第3条(自第1820节开始)或第8章第3条(自第2001节开始)的规定委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5(b) 如果拟受遗产管理的人是第1403节所定义的缺席者,则本条不适用。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一个人的下落不明(即其失踪),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为其遗产委任一名管理人。然而,如果该人根据另一项法律定义被视为“缺席者”,则本条不适用。
如果有人失踪且下落不明,监护申请书必须包含某些具体信息。它应说明失踪人员是否在本州拥有财产,描述他们是如何失踪的,并提及谁可能最后一次听到他们的消息。申请书还需要包括他们最后已知住所、任何寻找他们的努力,以及他们需要管理的财产的详细信息。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有人希望为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员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免除某些常规程序。这包括无需向该人员发出或送达传票,无需将该人员带到法庭,以及无需履行法院调查员那些依赖于了解该人员下落的职责。
同样,如果失踪人员的监护权正在转移到加利福尼亚州,那么通常的步骤,例如通知该人员、将他们带到听证会以及完成依赖于了解其下落的法院调查员职责,也都是不需要的。
如果有人失踪且下落不明,可以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来管理其遗产。为此,法院必须核实三件事:失踪者在本州拥有财产,他们确实失踪且下落不明,并且他们的遗产需要管理。
你可以随时为失踪人员申请指定监护人,无论他们失踪多久。如果在1983年某些法律被废止之前曾指定受托人,那么除非提交新的申请以指定监护人取代受托人,否则那些旧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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