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监管的设立指定财产监管人的优先顺序
Section § 1810
如果一个人即将被指定为监护人,并且需要监护的人(即“拟受监护人”)精神上能够做出选择,他们可以在一份法律文件中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法院通常会采纳他们的选择,除非法院认为该被选择的人不符合拟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81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家庭成员为可能需要帮助管理事务的人提名财产管理人。可以提名财产管理人的人包括该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成年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这种提名可以在申请书中提出,也可以在关于该申请的听证会上提出。
此外,配偶、同居伴侣或父母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提名,即使他们在提名后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或去世,该提名仍然有效。然而,所有这些都受制于提供额外规则的某些其他法律条款。
Section § 1812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法院如何为需要帮助管理个人和/或财务事务的人选择监护人。法院的首要考量是受助人的最佳利益。如果有多个资格同等的候选人,法院将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受助人自己的选择、前任监护人的偏好(如果适用),以及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如果没有合适的家庭成员,也可以考虑其他人。然而,特定家庭类别中的被提名人的优先权次于该类别中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自2023年1月1日起,区域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但可以协助发展服务部主任。
Section § 1813
本法律规定了配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被指定为其无法自理的配偶的监护人。如果配偶与另一方配偶之间存在法定分居、离婚或婚姻无效等任何法院诉讼,通常不能成为监护人。但是,如果能证明指定该配偶为监护人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则仍可进行指定。
在指定配偶之前,法院必须指派一名律师,负责评估此举是否合适并向法院报告其调查结果。此外,如果配偶提起分居、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律诉讼,需在10天内通知法院。法院随后可以决定是否应指定不同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