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失踪(即“缺席者”)而需要一名财产管理人,指定该管理人的程序应遵循法律其他部分中规定的具体规则。这些部分要么是第1820条开始的第3条,要么是另一章中第2001条开始的第3条。

Section § 18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失踪者(特别是军人失踪者)财产托管相关的申请书。它要求申请书中必须包含特定信息。首先,申请书必须列出失踪者最后已知的军衔和社会安全号码。此外,申请书还需要说明失踪者的配偶是否已启动任何法律程序,例如分居或离婚。

Section § 184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即将被指定监护的人失踪了,就必须采取额外措施来通知他们关于听证会的事宜。申请书和听证会详情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 (15) 天发送给正确的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此外,关于听证会的通知还必须在听证会所在地的当地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18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拟议监护的对象是“缺席者”(即他们不在场或失踪),则无需发出传唤或通知,而这些传唤或通知在设立监护权的其他两个条款中是通常要求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3(a) 如果拟受监护人是缺席者,则根据第1823条无需向该拟受监护人发出传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3(b) 如果拟受监护人是缺席者,则根据第2002条无需向该拟受监护人发出通知。

Section § 18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为失踪人员(即缺席者)指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庭程序中,法院必须接受确认该人员失踪的官方报告作为证据。法院不能作出与报告中所示身份不符的裁决。此外,该报告也用于解释为何该失踪人员无法出席法庭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