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监管终止
Section § 1860
本法律条文阐述了监护权何时以及如何终止。监护权通常持续到受监护人去世或法院命令终止为止。对于已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即使婚姻解除,监护权也不会自动终止。此规定不适用于有限监护权。此外,除非立法机关为此提供专项资金,否则对这些规则的修改不会要求法院采取行动。
Section § 1860.5
这项法律解释了有限监护权如何终止以及谁可以请求终止。如果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或者任命了新的监护人,或者法院终止了它,有限监护权就会结束。可以请求法院终止监护权的人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或被监护人的任何朋友或亲属。申请书需要说明为什么不再需要监护权。
在听证会上,被监护人通常必须出席,除非他们不在州内、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或者不反对监护权继续。法院可以命令终止,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监护权仍然必要且限制最少。亲属或朋友可以支持或反对终止。
Section § 1861
本节解释了谁可以申请终止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律安排,指某人因无法自行处理事务而由他人代为管理其事务。可以申请终止此安排的人包括负责监护的人(监护人)、事务被管理的人(被监护人),以及他们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书必须说明监护权不再需要的理由。
Section § 186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受监护人告诉法院他们想结束监护,法院必须为他们指定一名律师,并安排一次听证会来讨论结束监护的事宜。如果过去一年内没有举行过关于结束监护的听证会,或者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举行听证会,就会这样做。
Section § 1862
Section § 1863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如何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监护权。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在内的各种人员都可以参与法庭案件。被监护人通常需要出席听证会,除非他们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或选择不提出异议或不出席。医疗原因必须由医生证明。
法律要求有充分证据才能维持监护权,证明其必要性且是限制最少的选择。如果证据不明确,法院必须终止监护权。如果监护权得以维持,法院可以调整监护人的权力,但必须确保其仍是限制最少的选择。
本节不适用于有限监护,且终止监护权不排除重新启动新的监护程序。如果所有人都同意监护权应终止且不再必要,法院可以不经全面听证会而终止监护权。
Section § 1864
如果某人因失踪(缺席者)而处于财产托管状态,州或联邦政府的某些官员可以请求法院终止该托管。
如果能证明该人已返回、处于军事或民事部门的控制之下,或已死亡,法院将终止财产托管。
相关部门的书面报告可作为该人已返回或已去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