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现一名受监护人(即被监护人)即使在帮助下也无法表达其投票意愿,法院必须根据《选举法》的特定条款裁定其不具备投票资格。

然而,被监护人不应仅仅因为他们需要以标记或画叉的方式签署选民登记表、使用签名章、需要他人协助或需要合理便利而失去投票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a) 如果法院认定被监护人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法院应根据《选举法》第2208条或第2209条的规定,通过命令取消被监护人的投票资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b) 不得仅因被监护人进行或需要进行以下任何一项行为以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而取消其投票资格: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b)(1) 根据《选举法》第2150条(b)款的规定,以标记或画叉的方式在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签字。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b)(2) 根据《选举法》第354.5条的规定,通过使用签名章在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签字。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b)(3) 根据《选举法》第2150条(d)款的规定,在他人的协助下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b)(4) 在合理便利的条件下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