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高等法院处理与监护和成年人监护相关的案件。此外,还有一个专门的章节规定哪个州对成年人监护案件拥有管辖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0(a) 高等法院对监护程序和成年人监护程序拥有管辖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0(b) 第3部分第8章(自第1980条起)规定哪个州对成年人监护程序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居住在加州的人的监护或财产托管案件应该在哪里启动。它规定案件应在需要照护的人居住的县开始。但是,如果对相关人员更有利,也可以在另一个县开始。

本州居民的监护或财产托管程序启动的适当县为以下任一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1(a) 拟被监护人或拟被财产托管人居住的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1(b) 其他可能符合拟被监护人或拟被财产托管人最佳利益的县。

Section § 2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某人不是加州居民,您可以在加州何处启动监护或托管的法律程序。

对于人身监护,案件可以在他们当前居住的县或任何符合他们最佳利益的其他县启动。

对于遗产管理,案件可以在他们当前居住的县、他们拥有财产的任何县,或任何对他们最有利的其他县启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2(a) 对于本州非居民的人身监护或托管程序,启动程序的适当县为以下任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2(a)(1) 拟受监护人或拟受托管人暂时居住的县。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2(a)(2) 任何其他符合拟受监护人或拟受托管人最佳利益的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2(b) 对于本州非居民的遗产监护或托管程序,启动程序的适当县为以下任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2(b)(1) 拟受监护人或拟受托管人暂时居住的县。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2(b)(2) 拟受监护人或拟受托管人拥有财产的任何县。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2(b)(3) 任何其他符合拟受监护人或拟受托管人最佳利益的县。

Section § 22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不同县启动了多个管理某人财产的案件,最先获批的案件优先,并适用于该州的所有财产。其他案件应停止。

如果多个案件涉及在不同县管理某人的照护,最先获批的案件也优先,其他案件应予驳回。

如果遗产管理和照护管理的案件在不同县启动,最先做出裁决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最佳利益,选择哪个县的案件作为主要案件。被选定的程序将管理他们在该州的所有财产,其他案件将被驳回。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3(a) 如果在多个县启动遗产监护或遗产保管程序,则最先获准的遗产监护或遗产保管(包括临时遗产监护或临时遗产保管)具有管辖权,并适用于本州内被监护人或被保管人的所有财产,其他程序应予驳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3(b) 如果在多个县启动人身监护或人身保管程序,则最先获准的人身监护或人身保管(包括临时人身监护或临时人身保管)具有管辖权,其他程序应予驳回。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3(c) 如果人身监护或人身保管程序在一个县启动,而遗产监护或遗产保管程序在另一个县启动,则最先批准监护或保管(无论是人身监护或保管还是遗产监护或保管)的法院可以认定,为了被监护人或被保管人的最佳利益,人身和遗产的监护或保管应在该县或法院确定的其他县维持。届时,法院认定符合被监护人或被保管人最佳利益的县法院的监护或保管程序应具有管辖权,并适用于本州内被监护人或被保管人的所有财产,其他程序应予驳回。

Section § 22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一个县申请儿童监护权,而其他县已经有监护权或探视权案件正在进行,那么将适用一些特定规则。如果监护申请是在儿童和监护人已居住至少六个月的县提出的,通常由该县法院处理,除非移交到其他法院对儿童更有利。如果居住时间不足六个月,案件通常会移交到其他法院,除非留在原法院对儿童有利。在做出这些决定之前,相关法院必须相互沟通。

监护权案件中经授权的申请人可以在监护人被指定之前,请求将监护案件移交到监护权案件所在地。指定监护人后,法院需要将此信息告知其他相关法院。法院沟通有具体规则,并且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13年前制定相关的法院规则。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a) 如果在某个县提起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程序,并且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县已提起监护权或探视权程序,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a)(1) 如果监护程序是在拟被监护人和拟监护人在程序开始前已连续居住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县提起的,或者,对于不足六个月大的未成年人,自其出生以来,该县的法院是审理和裁定监护程序的适当法院,除非该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要求将该程序移送至其他法院之一。未成年人或拟监护人暂时离开该县不超过30天的时间,不应视为六个月期限的中断。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a)(2) 如果监护程序是在拟被监护人和拟监护人在程序开始前已连续居住不足六个月的县提起的,或者,对于不足六个月大的未成年人,居住时间不足其生命期,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之一,除非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要求将监护程序保留在原提起法院。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a)(3) 如果监护权或探视权程序中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且其是根据第2212条授权的申请人,在指定监护人(包括临时监护人)之前的任何时间,向提起监护程序的法院申请将监护程序移送至已立案监护权或探视权程序的法院,则本款规定应适用于法院对移送申请的裁定。除本段另有规定外,移送申请应按照第2212条至第2217条(含)的规定进行裁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b) 关于法院之间的沟通,适用以下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b)(1) 提起监护程序的法院,在作出(a)款授权的裁定(包括对移送申请的裁定)之前,应就程序事宜与每个已立案监护权或探视权程序的法院进行沟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b)(2) 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且其根据第2212条被授权申请移送,在指定监护人(包括临时监护人)之后,向提起监护程序的法院申请移送监护权,则监护程序中的法院可在裁定移送申请之前,与每个已立案监护权或探视权程序的法院进行沟通。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b)(3) 如果监护程序中的法院指定了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包括临时监护人),法院应将指定监护人的命令副本传送给每个已立案监护权或探视权程序的法院,并且每个法院应将其命令归档在其监护权或探视权程序的案件档案中。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b)(4) 《家庭法典》第3410条的(b)款至(e)款(含)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款项下法院之间的沟通。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b)(5) 司法委员会应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法院规则以实施本款规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4(c) 就本条而言,“监护权或探视权程序”是指《家庭法典》第3021条所述的程序,该程序涉及根据《家庭法典》第8编第2部分(自第3020条起)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或探视权。

Section § 2205

Explanation

当法院为儿童指定监护人(包括临时监护人)时,它拥有唯一权力来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直到监护关系结束。然而,这项权力必须服从某些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允许根据特定法律将监护案件与收养案件合并处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5(a) 除《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4条另有规定,并受(b)款规定的约束外,在监护程序中提交任命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的命令后,包括任命未成年人的人身临时监护人的命令,监护程序中的法院应拥有专属管辖权,以裁定未成年人的所有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直至监护程序终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05(b) 本条受本法典第1510条以及《家庭法典》第8714、8714.5和8802条规定的约束,这些规定涉及监护和收养程序的合并以及合并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