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或财产监管人的职权与义务定义与总则
Section § 2400
本节定义了与财产管理相关的监管和监护制度中的关键术语。“财产监管人”可以是全面财产监管人或有限财产监管人,负责按照任命命令的规定管理财产。“财产”指受保护人(如被监管人或受监护人)所有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其中不动产特指位于本州境内的。“监护人”是指负责管理受监护人财产的人。
Section § 2401
本法规定了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和有限财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的职责和限制。他们必须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尽到普通注意和勤勉义务。法律禁止非信托公司的这些个人雇佣或将业务转介给他们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但是,经法院批准,专业受托人可以雇佣他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除非获得法院授权,否则其投资某些证券会受到限制,并且需要披露经济利益。
Section § 2401.1
Section § 2401.3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未能履行其职责,他们须对任何财务损失、不当获得的收益或未实现的利润负责,所有这些都附带利息。但是,如果他们是善意且合理地行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如果这样做是公平的,则减轻他们的责任。
Section § 2401.5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因特定情况而需支付利息,他们必须支付判决的法定标准利率或他们实际赚取的利息中较高的金额。
但是,如果他们根据自己所知的情况,以合理和诚信的方式行事,法院可以选择在公平的情况下,减少或免除他们支付此利息的责任。
Section § 240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这被称为“违反信义义务”),您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前述条款并不限制您根据其他法律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2402
当选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法院可以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任命书中增加具体条件,以管理他们所负责人员的财产。这些条件会写在发给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官方任命书(或委任书)中,并且必须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来遵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及其保险提供者(即担保人)都对履行这些条件负责。
Section § 2403
这项法律允许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许可,以管理或使用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之人的遗产资产。该申请必须正式提出,债权人等其他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将安排听证会讨论该申请,并发出适当通知。
当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希望从遗产中购买、出售、租赁或租用财产时,他们必须披露与交易相关人员的任何亲属或商业关系。“亲属”包括配偶和近亲,“关联方”指相关联的企业。如果发生违规行为,买卖或租赁可能会被取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能需要赔偿给遗产造成的任何财务损失,并支付罚款和罚金。
这些财务后果包括可能被处以三倍的民事罚款,如果遗产未遭受损失,还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额外罚款,以及根据法院决定可能判处的惩罚性赔偿。
Section § 24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未能妥善提供其负责之人的基本需求,例如扶养、赡养或教育,或者未能支付该人或其遗产的债务,法院可以命令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使用该人的遗产资金来纠正这种情况。
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之人、债权人或任何其他对此事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此行动。关于此类申请听证会的通知程序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405
这项法律允许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解决与第三方之间关于遗产的争议。首先,他们可以同意由一名临时法官以快速程序处理争议,无需通常的正式程序,例如陪审团审判。其次,他们也可以在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同意由一名正式法官按照相同的简化程序裁决争议。
Section § 2406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与其他人之间就遗产存在争议,他们可以书面同意通过仲裁解决。该协议必须获得法院批准,并且其副本必须提交法院备案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