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与财产监管的共同规定机构向法院的通知
Section § 2890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保管人控制了受监护人或受保管人拥有的资产,管理该资产的机构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声明。这份声明必须包含受监护人或受保管人以及监护人的姓名、法院案件编号、机构名称和地址,以及资产本身的详细信息,例如账户号码和估计价值。控制资产包括更改、提取或转移资产。‘机构’一词包括保险公司和投资经纪人等金融实体,但不包括在其他地方定义的金融机构。
Section § 2891
本法律规定了向法院提交关于机构中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资产的宣誓书的程序。宣誓书必须由有权人士制作,并包含必要的个人和财务信息,这些信息应予保密,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法律明确指出,无需就同一资产多次提交宣誓书,并规定所有资产可以包含在一份宣誓书中。此外,提交这些文件不收取任何法院费用。当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取得资产控制权时,机构可以提交关于这些资产的声明。
本法规还指出,它不适用于某些信托安排,但托滕信托除外。
Section § 2892
这项法律规定,当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为其照管的人在金融机构开设或更改账户或保险箱时,该机构必须通知法院。他们必须发送一份详细说明关键信息的声明。这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账户号码、开设或更改的日期、账户余额,以及(如果适用)保险箱内物品的清单。它还要求提供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指的是各种类型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2893
本法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宣誓书的要求,该宣誓书必须由一名高级职员签署,并提供其姓名和职务。该宣誓书可在《加州金融隐私权法案》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披露。值得注意的是,本法不适用于特定的信托安排,但托滕信托除外。此外,每项资产只需提交一次宣誓书,但一份宣誓书可以列出多项资产。如果宣誓书包含社会安全号码等私人信息,则必须保密,除非法院另有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