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90

Explanation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保管人控制了受监护人或受保管人拥有的资产,管理该资产的机构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声明。这份声明必须包含受监护人或受保管人以及监护人的姓名、法院案件编号、机构名称和地址,以及资产本身的详细信息,例如账户号码和估计价值。控制资产包括更改、提取或转移资产。‘机构’一词包括保险公司和投资经纪人等金融实体,但不包括在其他地方定义的金融机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 当监护人或财产保管人根据监护或财产保管委任书取得受监护人或受保管人由机构(如分节 (c) 所定义)持有的任何资产的占有或控制权时,该机构应向对该监护或财产保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声明: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1) 受监护人或受保管人的姓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2) 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或财产保管人或共同财产保管人的姓名。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3) 法院案件编号。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4) 机构名称。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5) 机构地址。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6) 如果有的话,受监护人或受保管人持有该资产的账户号码。
(7)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7) 机构持有的资产描述。如果资产是人寿保险单或年金,描述应包括保单号(如果可用)。如果资产是在公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描述应包括名称和参考编号(如果可用)。
(8)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a)(8) 资产在法院向监护人或财产保管人签发委任书之日的价值(如果已知),或其估计价值(如果未知),前提是该价值是机构向所有者提供的报表中常规包含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b) 就本章而言,取得资产的占有或控制权包括更改资产所有权、提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将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从机构转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0(c) 就本章而言,“机构”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财务规划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持有、保管或控制受财产保管或监护的资产,且不属于第 2892 条所定义的“金融机构”的人士。

Section § 28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向法院提交关于机构中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资产的宣誓书的程序。宣誓书必须由有权人士制作,并包含必要的个人和财务信息,这些信息应予保密,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法律明确指出,无需就同一资产多次提交宣誓书,并规定所有资产可以包含在一份宣誓书中。此外,提交这些文件不收取任何法院费用。当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取得资产控制权时,机构可以提交关于这些资产的声明。

本法规还指出,它不适用于某些信托安排,但托滕信托除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1(a) 根据第2890条提交的声明应是由有权代表第2890条所定义的机构作出声明的人所作的宣誓书,且应在声明中包含该事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1(b) 如果根据本条提交的宣誓书及任何随附信息还包含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的社会安全号码或任何其他个人信息,包括有关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的财务信息,而这些信息不会在账目报告、财产清单和估价或诉讼中提交的任何其他非保密性诉状中披露,则该信息应予保密,且仅在法院命令下才可向任何人披露。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1(c) 本章不适用于第82条(b)款所述的任何信托安排,但与托滕信托中持有的资产相关的该款第(4)项除外。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1(d) 法院不得就根据本条要求提交宣誓书或相关信息收取任何费用。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1(e) 第2890条要求的宣誓书无需在一次诉讼中就每项资产多次提交。但是,机构持有的所有资产可以列入一份提交给法院的单一宣誓书。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1(f) 当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取得第2890条所定义的机构中某项资产的占有或控制权时,该机构可随后向法院提交第2890条要求的声明,关于该机构持有的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的任何或所有其他资产。

Section § 2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为其照管的人在金融机构开设或更改账户或保险箱时,该机构必须通知法院。他们必须发送一份详细说明关键信息的声明。这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账户号码、开设或更改的日期、账户余额,以及(如果适用)保险箱内物品的清单。它还要求提供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指的是各种类型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2(a) 当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根据监护令或财产管理令,在(b)款所定义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或保险箱,或更改其名称时,该金融机构应向监护令或财产管理令中指定的法院发送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声明: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2(a)(1) 开设或更改账户或保险箱所涉人员的姓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2(a)(2) 账户号码或参考号码。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2(a)(3) 根据监护令或财产管理令开设或更改账户或保险箱所有权的日期。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2(a)(4) 如果资产以账户形式存放在金融机构,则为账户开设或更改之日的余额。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2(a)(5) 如果资产存放在保险箱中,且金融机构已获准进入该保险箱,则提供一份内含物品清单,例如:现金、硬币、珠宝、餐具、保单或证书、股票证书、债券、地契和遗嘱。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2(a)(6) 存放资产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2(b) 就本章而言,“金融机构”指银行、信托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实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2893

Explanation

本法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宣誓书的要求,该宣誓书必须由一名高级职员签署,并提供其姓名和职务。该宣誓书可在《加州金融隐私权法案》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披露。值得注意的是,本法不适用于特定的信托安排,但托滕信托除外。此外,每项资产只需提交一次宣誓书,但一份宣誓书可以列出多项资产。如果宣誓书包含社会安全号码等私人信息,则必须保密,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3(a) 金融机构依照第2892条规定提供的书面声明,应采用由金融机构高级职员签署的宣誓书形式,且该高级职员应在宣誓书中提供其姓名和职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3(b) 本条所要求的宣誓书,在《政府法典》第7480条(l)款所述的情形下,根据《加州金融隐私权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二十章(自第7460条起))可予以披露。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3(c) 本章不适用于第82条(b)款所述的任何信托安排,但该款中与托滕信托持有的资产相关的第(4)项除外。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3(d) 第2892条所述的宣誓书,无需在诉讼中就每项资产提交一次以上。但是,金融机构持有的所有资产可列入一份提交给法院的单一宣誓书。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893(e)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宣誓书及任何随附信息还包含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的社会安全号码或任何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在诉讼中提交的账目、财产清单和评估或其他非保密性诉状中不会披露的关于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的财务信息,则该信息应予保密,且仅在法院命令下才可向任何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