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继任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指定继任财产管理人
Section § 2681
在加州,如果监护人需要更换,几类人或团体可以提交申请来任命一位新的监护人。这些包括被监护人本人、他们的配偶或伴侣、亲属、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或官员,以及任何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朋友。
Section § 268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请求为某人或其财产指定后续监护人时,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必须提供拟议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姓名和地址。此外,它应列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并说明申请人是否欠被监护人钱或被监护人是否欠申请人钱(如适用)。
如果被监护人在州立医院,必须注明此事实以及医院名称。申请书还应说明被监护人是否正在领取退伍军人事务部的福利以及估计金额。最后,它应提及被监护人是否会出席听证会。
Section § 2683
Section § 2684
如果有人提交了关于被监护人的申请书,并且申请书中没有说明被监护人将出席法庭听证会,那么法院调查员有特定的任务。他们必须亲自与被监护人交谈,解释任命新监护人的程序,并告知被监护人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出席听证会、反对提议的监护人、提名其他人,以及拥有律师。
调查员还会核实被监护人是否不同意提议的监护人,或者是否希望由其他人担任。如果被监护人没有律师,调查员会查明他们是否想要律师,以及希望是哪位律师,或者是否需要法院指定一名律师。
调查员会评估聘请律师是否有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他们不打算聘请律师或尚未请求法院指定律师。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报告他们的调查结果,并将这份报告分享给相关方,例如申请人和被监护人的律师,或法院命令的任何其他人。
Section § 2685
如果受监护人(即被监护人)出席法庭听证会,法官在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必须遵循特定步骤。首先,需要告知被监护人听证会的内容和目的。其次,应告知他们有权 (1) 不同意被提议的新监护人选,(2) 建议其他人选,以及 (3) 拥有律师,无论是他们自己聘请的,还是如果他们无力承担费用由法院指定的。最后,法官必须与被监护人交谈,听取他们对谁应该成为新监护人的看法。
Section § 2686
Section § 268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现有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任命新监护人的程序。法院将根据特定的法律指导原则决定谁应成为继任者。在任命新监护人的正式命令中,该文件将包含重要的联系信息,例如新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律师(如果有)以及法院调查员(如果有)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2689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被监护人(即受监护的人)被视为“缺席者”(指失踪或不在场的人)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您正在申请更换他们的监护人,您的申请书必须包含第1841条和第2682条中列出的特定信息。
在发出听证会通知时,您必须遵循第1842条和第2683条的通知规定,但无需通知被监护人本人。对于此程序,法院不会要求法院调查员进行面谈或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