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监护和财产托管主要受法律的特定部分 (自第1000条起) 管辖,除非其他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如果本部分没有具体规定,则适用于处理已故人员遗产的规定,在符合情况时适用。

监护和财产托管受第3编 (自第1000条起) 管辖,除非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并受本编管辖。如果本编没有具体规定适用,则适用于死者遗产管理的规定,在适用于类似情况的范围内适用。

Section § 2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监护人与其被监护人之间以及财产管理人与其被管理财产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信托关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为了其负责的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类似于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式,除非本法律分部另有规定。

Section § 21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被任命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法院会监督您如何履行职责。这意味着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院的规定和指导方针。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履行其职务职责时,受法院的规制和监督。

Section § 2103

Explanation

当法院最终确定一项关于监护或财产管理的判决或命令时,它会解除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及其担保人因该判决或命令中批准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这包括结算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其任职期间或之后的所有财务账目。

但是,如果该判决或命令是基于欺诈、串谋或关于重要细节的谎言而获得的,则此保护不适用。此处的虚假陈述包括遗漏重要事实。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3(a) 根据本分部作出的判决或命令生效后,即解除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及其保证人因判决或命令中直接授权、批准或确认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来自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以及受其影响的任何人的所有索赔责任。就本条而言,“命令”包括结算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账目的命令,无论是中期账目还是最终账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3(b) 如果判决或命令是通过欺诈或串谋,或通过申请书、账目或判决或命令中关于任何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获得的,则本条不适用。就本款而言,虚假陈述包括但不限于遗漏重要事实。

Section § 2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非营利慈善法人何时可以被指定为某个人的照护或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首先,该法人必须在加州成立,并且其公司章程允许其担任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此外,在被任命时,它必须已经在一名认证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下,向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照护、咨询或经济援助。

在申请此类任命时,该法人必须指定一名负责的官员,代表该法人处理法律事务,并且如果该官员发生变动,必须通知法院。此外,该法人的报酬和律师费只允许用于实际提供的服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4(a) 非营利慈善法人可被指定为个人或遗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两者兼任,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4(a)(1) 该法人在本州注册成立。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4(a)(2) 公司章程明确授权该法人接受作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任命,视具体情况而定。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4(a)(3) 在任命时,该法人一直在本州行为科学审查委员会认证的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下,向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提供照护、咨询或经济援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4(b) 申请将本节所述的非营利慈善法人指定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请愿书,应在标题中包含一名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姓名,该高级职员将为本分部的目的代表该法人行事。如果因任何原因,如此命名的高级职员不再为本分部的目的担任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该法人应向法院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包含 (1) 继任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姓名和 (2) 继任者成为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日期。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4(c) 如果本节所述的非营利慈善法人被指定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4(c)(1) 该法人作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报酬,仅限于实际提供的服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4(c)(2) 允许支付给该法人律师的任何费用,应仅限于实际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210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一个非营利慈善法人,即使是在州外注册成立的,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该非营利组织的注册文件必须允许其接受监护人指定,并且它必须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签订联邦合同,负责照护该未成年人。此外,监护权申请必须与一项关于特殊移民少年身份裁定的申请相关联。该非营利组织还必须获得本州的许可,并符合其他相关的法律要求,但第2104条的特定部分除外。

Section § 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一个人或其财产,或两者,指定一名或多名联合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每位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都必须符合相同的资格要求。如果有两名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他们必须全部同意才能做出决定。如果超过两名,则多数人必须同意。如果一名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辞职、死亡或无法履行职责,其余的可以继续行事;如果部分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无法履行职责,法院可以介入并授权剩余的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行事。当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患有绝症时,他们可以与自己提名的人一起被指定为联合监护人。如果非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的监护权对未成年人有害,根据家庭法的另一条款,这样做可以避免未成年人生活中断。“绝症”一词被定义为一种在没有维持生命治疗的情况下会导致死亡的疾病。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a) 法院可酌情为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指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a)(1) 两名或多名联合人身监护人或联合人身财产托管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a)(2) 两名或多名联合遗产监护人或联合遗产财产托管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a)(3) 两名或多名联合人身和遗产监护人或联合人身和遗产财产托管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b) 当指定联合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时,每位联合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应以与单独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相同的方式取得资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c) 受限于 (d) 款和 (e) 款的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c)(1) 若有两名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双方必须一致同意方可行使权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c)(2) 若有两名以上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多数人必须一致同意方可行使权力。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d) 如果一名联合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死亡、被免职或辞职,其权力和职责将继续由剩余的联合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行使,直至法院作出进一步指定。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e) 如果已指定联合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且其中一名或多名 (1) 不在州内且无法履职,(2) 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或 (3) 依法丧失任职资格,法院可经有通知或无通知的命令,授权剩余的联合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就其命令所涵盖的所有事项行事。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f) 如果一名拥有监护权的父母被诊断患有绝症,并有执业医师签署的声明为证,法院可酌情指定该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和该父母提名的人作为未成年人的人身联合监护人。然而,如果非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提出异议,除非法院认定非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的监护权对未成年人有害,否则不得作出此项指定,此规定依据《家庭法典》第 3041 条。立法机关在 1995-96 常规会议期间通过对本款的修订,其意图是让患有绝症的父母能够为其未成年子女的联合照护、监护和控制作出安排,以便在父母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子女的情绪压力和生活中断,并避免在监护人指定之前需要提供临时监护人或将未成年子女安置在寄养家庭,否则可能需要这样做。
就本款而言,“绝症”是指一种无法治愈且不可逆转的疾病,在不施予维持生命治疗的情况下,根据合理的医学判断,将导致死亡。

Section § 2105.5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多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通常情况下,一人不对另一人的不当行为负责,但某些情况除外。如果监护人参与或允许不当行为、不当委托任务、隐瞒不当行为、因疏忽促成不当行为,或者明知不当行为却未能采取行动,则可能被追究责任。本法规不适用于1988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受先前法律管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当遗产存在多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对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犯的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负责。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5(b) 当遗产存在多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对同一遗产的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犯的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负责: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5(b)(1) 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参与了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犯的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5(b)(2) 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当地将遗产管理权委托给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5(b)(3) 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批准、明知而默许或隐瞒了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犯的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5(b)(4) 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因疏忽而使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得以实施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5(b)(5) 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知道或有信息表明其理应知道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但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强制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纠正该违反行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5.5(c)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对另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于1988年7月1日之前所犯的违反信义义务行为的责任,应受先前法律而非本条规定管辖。

Section § 2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一个人作为多名需要照护者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这可以在首次提出请求时进行,也可以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稍后进行。任何新的请求都必须遵循与原始指定请求相同的程序,包括适当的通知和听证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6(a) 法院可酌情决定,可以指定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负责数名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人的事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6(b) 为数名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人指定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初始申请书中请求,或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交申请书后后续请求,并就新提议的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人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其方式与首次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2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法院为不住在本州的人(非居民)指定人身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只要该非居民在加州,被指定的人身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就拥有与为加州居民指定的人身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相同的职责和权力。

如果法院为非居民的财产(遗产)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他们对位于加州的财产拥有与为居民财产指定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相同的权力。他们对财产的职责仅限于他们在加州管理的部分,包括清点、记账和处置等任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7(a) 除非受法院命令限制,当本州法院指定一名非居民的人身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该被指定人在该非居民在本州期间,拥有与居民人身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相同的权力与职责。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7(b) 当本州法院指定一名非居民的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该被指定人就该非居民在本州内的财产而言,拥有与居民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相同的权力与职责。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关于遗产清册、账目和处置的责任,仅限于其在本州内所掌管的财产。

Section § 2108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当法院任命监护人时,他们可以拥有与拥有子女法定监护权的父母相同的权力。对于人身监护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像父母一样照顾被监护人,而无需额外的法院许可。对于财产监护人,他们可以类似地管理财务和财产,而无需特殊的法院许可,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所授予的具体权力应在法院的任命令中说明,该任命令将包含在名为“委任书”的法律文件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8(a) 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另有决定,如果根据第2部分第1章第1条(自Section 1500起)的规定提名了人身监护人并经法院任命,则监护人应在任命令中,在提名所规定的范围内,被授予对被监护人的人身与拥有子女法定监护权的父母相同的权力,并且可以无需通知、听证或法院授权、指示、批准或确认,以与拥有子女法定监护权的父母行使该权力相同的方式行使该权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8(b) 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另有决定,并受Sections 2593, 2594, and 2595的约束,如果根据Section 1500提名了财产监护人或根据Section 1501提名了财产监护人,并且该监护人经法院任命,则监护人应在任命令中,在提名所规定的范围内,被授予行使Section 2591所列一项或多项权力的权利,无需通知、听证或法院授权、指示、批准或确认,其方式与根据Section 2590的法院命令授予该权力的方式相同。对于根据Section 1501提名的监护人,该额外权力应仅限于提名所涵盖的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8(c)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条款应包含在委任书中。

Section § 2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根据提名被指定管理特定财产的监护人的规则。该监护人拥有与遗产总监护人相同的权力和职责,但仅限于被提名的财产。他们的职责包括清点、核算并可能处置该财产。

如果存在两位监护人——一位负责被提名的财产,另一位负责遗产的其余部分——他们各自管理遗产的不同部分。任何一位监护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指导如何处理职责重叠的问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9(a) 除第2108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501条作出的提名,依据第1514条(d)款为特定财产任命的监护人,就该财产而言,拥有与遗产监护人相同的权力和职责。该监护人关于遗产清单、账目和处置的责任仅限于提名所涵盖的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9(b) 当根据第1501条作出的提名,依据第1514条(d)款为特定财产任命了一名监护人,并且根据第2部分(自第1500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任命了一名遗产监护人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9(b)(1) 为提名所涵盖的财产任命的监护人管理和控制该财产,而遗产监护人管理和控制监护遗产的其余部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09(b)(2) 任何一方监护人均可根据第2403条向遗产监护程序正在审理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就法律规定由遗产监护人承担的职责如何在两位监护人之间分配提供指示。

Section § 21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您通常无需对您代表您所管理的人签署的合同(例如抵押贷款或普通贷款)承担个人责任。但您必须明确声明您是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身份签署的。如果您不这样做,您可能需要对该合同承担个人责任。

Section § 2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交易”对于监护或财产托管遗产的含义,包括出售或租赁不动产、设立抵押以及转让动产。它要求任何经法院授权的交易必须由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按照法院的命令执行。交易必须引用法院命令并注明其日期。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必须在财产所在地进行记录。以这种方式进行的任何交易,其法律效力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在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时亲自执行该交易相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a) 本节中使用的“交易”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a)(1) 监护或财产托管遗产不动产的转让或租赁。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a)(2) 在监护或财产托管遗产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或信托契据。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a)(3) 监护或财产托管遗产动产的转让。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a)(4) 在监护或财产托管遗产动产中设立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b) 凡法院授权或指示一项交易时,该交易应由遗产的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按照命令的条款执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c) 由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执行的不动产转让、租赁、抵押或信托契据,应在其中载明其是根据授权或指示该交易的命令而作出的,并应注明命令的日期。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应在不动产任何部分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d) 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按照授权或指示该交易的命令执行的交易,具有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在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时执行该交易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2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官员、雇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从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的遗产中购买、租赁或租用财产。唯一的例外是财产通过公开出售的方式进行。

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财产交易将被取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能面临经济处罚,费用可能增加三倍并处以额外罚款。即使遗产没有遭受损失,每次违规也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后果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之外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每一位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任命,或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相关的任何文件的处理有职责或责任的法院官员或雇员,以及与具有这些职责的法院官员或雇员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每一个人,均被禁止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代表的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的遗产中购买、租赁或租用任何不动产或动产。就本款而言,“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5(a)(1) 一个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5(a)(2) 一个人或其配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二亲等以内的亲属。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5(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5(b)(a)款所述人员,在财产通过公开出售的条款和条件下购买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所代表的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的遗产中的不动产或动产时,不受禁止。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1.5(c) 违反本条规定将导致财产的购买、租赁或租用被撤销。因财产以低于公允市场价值出售或租赁而给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的遗产造成的任何损失,应根据第2401.3条和第2401.5条的规定,视为对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指控。法院应评估相当于指控金额三倍的民事罚款,并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评估惩罚性赔偿金,由违反本条规定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人员承担。如果遗产未因违反而遭受损失,法院应命令违反本条规定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人员为每次违反支付最高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和处罚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之外的。

Section § 2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财产管理人虐待了他们本应照护的人,该财产管理人可能会被罚款。专业受托人(即持牌财产管理人)每次虐待行为可被罚款最高 10,000 美元,而未经许可的财产管理人每次虐待行为可被罚款最高 1,000 美元。罚款将支付给受害人的遗产。如果发生此类虐待,且财产管理人是持牌专业人士,法院必须向专业受托人管理局报告,并分享调查细节,同时对这些细节保密。虐待的定义参照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行为,而专业受托人则根据其执业资格进行定义。该法律还指出,除非政府为此目的专门拨款,否则法院无需履行这些职责。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2(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2(a)(1) 除根据成文法或普通法可获得的其他补救措施外,如果法院认定由专业受托人管理局许可的专业受托人身份的财产管理人虐待了被监护人,该财产管理人应就每项单独的虐待行为承担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支付给被监护人的遗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2(a)(2) 除根据成文法或普通法可获得的其他补救措施外,如果法院认定非由专业受托人管理局许可的专业受托人身份的财产管理人虐待了被监护人,该财产管理人应就每项单独的虐待行为承担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支付给被监护人的遗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2(b) 如果法院认定专业受托人虐待了被监护人,或者法院对该专业受托人施加了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款项、以藐视法庭罪惩罚、暂停或因故解除其财产管理人职务,法院应将该认定或处罚报告给专业受托人管理局。如果法院报告了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法院应免费向管理局提供查阅法院记录中包含的有关其对专业受托人调查的信息,包括保密信息的权限。管理局应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6580 条 (a) 款 (4) 项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的要求,对信息保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2(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2(c)(1) “虐待”指财产管理人从事了《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5610.07 条所述的行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2(c)(2) “专业受托人”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6501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2(d) 除非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了专款,否则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职责。

Section § 2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护人尽可能地尊重并满足被监护人的意愿,除非这样做与其法律责任相冲突或成本过高。监护人必须帮助被监护人保持独立,协助他们做出选择,并定期告知他们代其做出的决定。在弄清楚被监护人的意愿时,监护人应考虑被监护人过去说过或做过的事情,以及他们的非语言沟通,例如手势或面部表情。

监护人应满足被监护人的意愿,除非这样做会违反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受托责任,或给监护财产造成不合理的开支。在最大程度上,监护人应支持被监护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主权,支持被监护人做出决定,并定期告知被监护人代其做出的决定。在确定被监护人意愿时,监护人应考虑已声明或先前表达的偏好,包括通过言语、手语、替代性或辅助性沟通、行为、面部表情以及其他口头和非口头沟通方式表达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