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4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人若要担任专业受托人,需要持有有效且活跃的执照,除非他们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法院不能在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情况下任命某人担任此职务或允许其继续履行职责。

高等法院不得任命某人履行专业受托人的职责,或允许某人继续履行这些职责,除非该人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6章(第6500条起)颁发的有效、未过期、未被暂停的专业受托人执照,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01条免于“专业受托人”的定义,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30条免于执照要求。

Section § 2341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从2008年7月1日开始生效并可执行。

本条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