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财产管理或监护背景下的关键术语。“财产管理人”是指根据法律命令的规定,管理一个人全部或特定部分财产的人。“遗产”包括被财产管理人或被监护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和位于本州的房地产。“监护人”被定义为负责管理遗产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0(a) “财产管理人”指 (1) 遗产的财产管理人,或 (2) 遗产的有限财产管理人,其权力与职责以任命有限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明确规定的范围为限。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0(b) “遗产”指被财产管理人或被监护人的所有个人财产(无论位于何处)以及位于本州的房地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0(c) “监护人”指遗产的监护人。

Section § 260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受监护或受财产托管的人有工作,他们的工资不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无需负责处理这些工资。工作的人可以像没有监护或财产托管一样,自行控制自己的工资。但是,任何关于工资的法院命令,只有在雇主收到正式通知后,才会对雇主产生影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1(a)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如果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在监护或财产托管持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受雇: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1(a)(1) 该等雇佣所得的工资或薪金不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且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无需对该等工资或薪金负责。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1(a)(2) 该等雇佣所得的工资或薪金应支付给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并由其自行控制,如同监护或财产托管不存在一样。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1(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601(b)(a)款所指的任何法院命令,仅在雇主收到该命令通知后,才对雇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