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2631(a) 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死亡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订立合同并支付合理费用,用于已故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临终疾病费用和遗体处理费用,以及未支付的经法院批准的律师费,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控制下的已故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任何个人财产中,全部或部分支付在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死亡之前或之后产生的未支付的监护或财产管理费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631(b) 如果在根据 (a) 款支付费用后,死者剩余遗产的总市场价值不超过根据第 13100 条确定的金额,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允许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清算死者的遗产。即使死者存在遗嘱,如果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拒绝履行职责,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无需发出申请通知。如果命令获得批准,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出售死者的个人财产,从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提取死者的资金,并收取欠死者或死者遗产的债务、索赔或保险金,拥有或控制该资金或财产的人应将其支付或交付给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631(c) 支付费用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按照第 8 部分(从第 13000 条开始)的规定转让任何剩余财产。为此目的,已故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财产价值应在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