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指在不同州或国家被任命,扮演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类似角色的人。

本章中,“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指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内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委员会或类似的受托人。

Section § 2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将遗产监护或财产保管中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位于受监护人或受财产保管人(即受监护或受财产保管的人)居住的另一个州或国家的监护人或财产保管人。此项转移须遵守相关章节中规定的规则和限制。

Section § 2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人员提交申请以授权转让。这些人员包括:遗产的监护人或管理人、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本人,以及来自其他国家的任何监护人或管理人。

授权转让令的申请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2(a) 遗产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2(b) 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2(c) 外国监护人或管理人。

Section § 28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向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转移个人财产的申请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申请书必须包括具体细节,例如外国监护人、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等相关方的姓名和地址。它还应描述拟转移的财产、任何接受转移的协议、外国监护人的任命方式、其资格以及任何保证金金额。

本节还要求提供有关外国监护人所受法院管辖权的信息,以及任何相关的财务或法律事项,例如本州未决的诉讼和转移理由。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a) 以下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a)(1) 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其可以是但不必是本州指定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a)(2) 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a)(3)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以申请人所知为限。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b) 受监护人的配偶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二亲等以内亲属的姓名、年龄和地址,以申请人所知为限。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c) 拟转移的个人财产的性质、状况、价值和所在地点的简要说明。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d) 说明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是否已同意接受财产转移。如果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已同意,该同意书应作为附件附于申请书或以其他方式提交法院。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e) 说明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是如何以及由谁任命的。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f) 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资格概况。
(g)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g) 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保证金金额(如有)。
(h)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h) 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财产中已由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性质和价值概况。
(i)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i) 对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其账目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如果无此法院,则是在财产转移后可就监护或财产管理事宜进行诉讼的法院名称。
(j)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j) 本州是否存在针对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或遗产的任何未决民事诉讼。
(k)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3(k) 转移理由的说明。

Section § 2804

Explanation
在举行听证会之前,提起法律诉讼的人(即申请人)必须通知申请书中提到的所有人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寄送一份申请书副本给他们。这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完成,并使用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

Section § 2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对涉及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申请提出异议。允许提出异议的人员包括申请书中列出的人员、被监护人、被财产托管人或其遗产的任何债权人、被监护人的配偶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亲属或朋友,以及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

以下任何人员均可出庭并对申请书提出书面异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5(a) 申请书中要求列出的任何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5(b) 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或遗产的任何债权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5(c) 被监护人的配偶,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任何亲属或朋友。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5(d) 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

Section § 2806

Explanation

法院可以允许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特定条件下,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财物转移给位于不同地点的另一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首先,法院必须认为这符合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及其遗产的最佳利益。其次,债权人或任何有索赔权的人的权利不会因这次转移而受到重大损害。最后,新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有能力并准备好有效地处理被转移的财产。

如果法院认定以下所有条件,法院可以批准该申请,并命令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财产转移给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6(a) 该转移将促进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以及遗产的最佳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6(b) 本州债权人或索赔人的实质性权利不会因该转移而受到重大损害。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6(c) 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有资格、愿意并能够管理将要转移的财产。

Section § 2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法院权力,决定财产或资产应如何转让。法院还可以为转让设定任何条件或规则,以确保其公平公正。

Section § 28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遗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需要将遗产所有财产转移给位于其他国家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在确认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已收到财产后,将终止本地的监护或财产管理。

本地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提交一份最终账目报告。如果没有人放弃其获得通知的权利,则该报告副本和听证通知必须在至少30天前送达给所有相关方,包括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8(a) 如果法院的命令规定将遗产的所有财产转移给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法院在最终账目结算后,应在向法院书记员提交由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签署的财产收据后,命令终止遗产监护或遗产财产管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08(b) 除非放弃通知,否则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最终账目副本和解除职务的申请书,连同听证通知,应根据第1215条在听证日期前至少30天送达给所有需要在转移申请书中列出的人员,包括外国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