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50

Explanation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能因多种原因被免职。这些原因包括未能妥善管理财产、未按时提交所需的财产清单或账目、持续无法履行职责、被判犯有重罪或表现出不道德行为。

如果他们存在可能导致其玩忽职守的利益冲突、违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特定法律规定,或面临破产等财务问题,他们也可能被免职。最后,如果法院认为免职符合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将其免职,尤其是在考虑某些条款下的被提名人偏好时。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因以下任何原因被免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a) 未能在管理遗产时尽到普通注意和勤勉义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b) 未能在法律或法院命令允许的时间内提交财产清单或账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c) 持续未能履行职责或无能力适当履行职责。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d) 被判犯有重罪,无论是在被任命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之前或之后。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e) 严重不道德行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f) 存在与忠实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利益,以致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未能忠实履行职责的风险不合理地高。
(g)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g) 对于人身监护人或人身财产管理人,违反第2356条的任何规定。
(h)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h) 对于遗产监护人或遗产财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破产或资不抵债。
(i)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i) 对于由另一司法管辖区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因该人即使根据本州法律有资格任职,但在本州不会被任命而予以免职。
(j)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0(j) 在法院酌情决定免职符合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最佳利益的任何其他情况下;但在考虑被监护人最佳利益时,如果监护人是根据第1500条或第1501条提名的,法院应将该事实纳入考虑。

Section § 2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人员,例如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本人、他们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任何亲属、朋友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解除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职务。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并附上说明解除职务理由的事实。

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被监护人的配偶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任何亲属或朋友,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解除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职务。该申请书应说明解除职务的理由事实。

Section § 265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涉及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中另一部分(从第3章第1460条开始)详细说明的具体规则和时间要求来发出。

Section § 2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关于罢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听证会上,任何利害关系人,如家人或朋友,都可以支持或反对罢免。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罢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予以罢免,并要求提交遗产账目报告。如果他们不遵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罢免有正当理由,申请人的费用可以得到补偿,而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得使用遗产资金支付其辩护费用,必须个人承担。如果专业受托人被罢免,法院必须向专业受托人管理局报告。任何调查的保密性都受到保护,并且法院的任何新职责都需要立法拨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3(a)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被监护人的配偶或被管理财产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的亲属或朋友,以及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出席听证会,支持或反对该申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3(b)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罢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理由,法院可以罢免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撤销监护权或财产管理权证书,并相应地作出判决;如果是遗产的监护或财产管理,法院可以命令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提交账目报告,并将遗产移交给合法权利人。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未按命令提交账目报告,法院可以根据第2620.2条强制其提交账目报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3(c) 如果法院因第2650条第(a)至(g)款(含)或第2655条所述的理由罢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3(c)(1) 法院应判给申请人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申请费用以及其他诉讼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3(c)(2)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得从遗产中扣除或向遗产收取其反对罢免申请的费用,并应个人承担这些费用和开支。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3(c)(3) 如果法院因故罢免专业受托人作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法院应将该决定和罢免理由报告给专业受托人管理局。如果法院报告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法院应免费向管理局提供查阅其对专业受托人调查的法庭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包括保密信息)的权限。管理局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80条第(a)款第(4)项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的要求,对信息保密。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3(d) 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根据增加本款的措施所颁布的本条修正案施加的任何职责,直到立法机关为此目的作出拨款。

Section § 265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为,在安排正式通知和听证所需的时间内,受照护人(即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或其资产面临损害风险,法院可以迅速采取行动。它可以限制或暂停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权力,或者命令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将财产控制权移交给法院指定的人,直到听证会举行。

凡在根据本条规定发出通知和举行听证所需的时间内,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或其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或损害时,法院可自行决定或根据申请,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措施: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4(a) 在发出通知和举行听证之前,暂停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权力,暂停程度由法院认为必要。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4(b) 强制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将财产移交给法院指定的保管人。

Section § 2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服从法院命令并被裁定藐视法庭,他们可以被免除职务。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将其免职,而无需更多证据或通知他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5(a)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因不服从法院命令而被裁定藐视法庭,则可被免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655(b)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根据 (a) 款,通过一份阐明事实的法院命令被免职,且无需进一步举证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