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三个关键术语。“保管人”是指照看一个人的人,而“监护人”也负责管理一个人的个人事务。此外,“住所”一词明确排除了根据特定福利法典设立的区域中心。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0(a) “保管人”指人身保管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0(b) “监护人”指人身监护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0(c) “住所”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第5章(自第4620条起)设立的区域中心。

Section § 2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负责被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个人照护和教育,但他们的控制权并非无限。除非法院明确允许,他们不能干涉个人权利,例如接收访客。法院还可以通过初始命令或后续修改来限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力。此外,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在与自己有经济利益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之前获得法院许可。这要求他们充分披露在该业务中的任何所有权或参与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a) 受 (b) 款规定限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但不包括有限财产管理人)负责照管、监护和控制被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并负责其教育。此项控制不得延伸至受财产管理之人保留的个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接收访客、电话和私人邮件的权利,除非法院命令明确限制。法院可发布命令,明确授予财产管理人强制执行受财产管理之人接收访客、电话和私人邮件权利的权力,或指示财产管理人允许这些访客、电话和私人邮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b) 如果法院认定在特定受财产管理之人的情况下是适当的,法院可酌情通过命令限制财产管理人根据 (a) 款本应拥有的权力和职责,该命令应说明以下任一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b)(1) 财产管理人对受财产管理之人的人身不具备的特定权力,并将如此指定的权力保留给受财产管理之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b)(2) 财产管理人对受财产管理之人的人身具备的特定权力和职责,并将财产管理人根据 (a) 款本应拥有的所有其他与受财产管理之人人身相关的权利保留给受财产管理之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c)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 (1) 可包含在任命人身财产管理人的命令中,或 (2) 可根据随后提交的申请书作出、修改或撤销,申请书听证会的通知已按照第 1 部分第 3 章(自第 1460 条起)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发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d)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行使其权力时,不得雇佣或将任何业务转介给其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除非获得法院授权。在获得法院授权之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书面形式向法院披露其在该实体中的经济利益。就本款而言,“经济利益”指 (1) 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非上市公司中的所有权权益,或 (2) 在上市公司中持有超过 1% 已发行股份的所有权权益,或 (3) 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本款仅适用于根据第 13 章(自第 2850 条起)规定须在全州登记处注册的财产管理人和监护人。

Section § 23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护人在被指定后的120天内,以及在任何决定监护权未来的法院听证会前至少10天,提交一份详细的被监护人照护计划。照护计划必须包括居住安排、照护水平、健康状况、探视时间表、日常活动、财务需求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它还应解决法院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照护计划必须与特定方共享,例如被监护人、其律师和近亲属,除非这样做会伤害被监护人。必须保持保密性,敏感的医疗信息在分发前必须根据隐私法进行编辑。

如果监护人未能提交所需的照护计划,他们可能会面临民事处罚;如果他们是专业受托人,则可能会被转介进行调查。法院有权因不遵守规定而免除监护人的职务。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a)(1) 在法院指定后120个日历日内,且不迟于确定现有监护权继续或终止的听证会前10天,根据本章被授予权力的监护人应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本节规定的被监护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计划(照护计划)。法院可随时要求监护人更新照护计划。法院在决定监护权的继续或终止时,应审查最新的照护计划。
(2)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a)(2)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a)(2)(A) 监护人应根据第1215条,将根据第 (1) 款提交的任何照护计划副本送达给遗产监护人(如果另行指定了监护人)及其律师、监护人的律师、被监护人的律师以及被监护人本人。监护人还应将照护计划副本送达被监护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以及一级亲属,除非法院认定送达照护计划将对被监护人造成伤害。如果被监护人没有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一级亲属,监护人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将照护计划送达被监护人的二级亲属,除非法院认定送达照护计划将对被监护人造成伤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a)(2)(A)(B) 照护计划中的保密医疗信息在传输给第 (1) 款所述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亲属之前,应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医疗隐私法律进行编辑。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 照护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1) 被监护人当前居住安排的描述,以及未来12个月内修改此居住安排的任何计划。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2) 被监护人当前照护水平的描述,以及未来12个月内修改照护水平的任何计划。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3) 被监护人健康状况的描述,列出目前为被监护人开具的药物,以及任何医疗治疗、支持或设备。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4) 监护人探视被监护人的时间表,以及确保被监护人能够行使其探视和通讯权利的措施。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5) 被监护人日常活动的描述,包括外出活动以及社交和娱乐活动。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6) 法院调查员、法院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任何特殊问题的描述,以及监护人已如何处理或打算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描述。
(7)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7) 被监护人财务需求的描述,说明被监护人的估计每月开支,包括食物、娱乐、租金或抵押贷款、交通、水电费、药物、衣物以及其他相关的医疗保健和生活开支,以监护人掌握的信息为限。
(8)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b)(8) 为被监护人提供照护的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清单,包括提供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执照类型和号码,以及每个提供者所提供治疗的描述。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c) 司法委员会应在2025年1月1日前,制定并采纳一份强制性表格,用于编制 (a) 款要求的照护计划,至少包含 (b) 款要求的所有信息。该表格应与第2352.5条 (c) 款要求提交给法院的信息或表格合并。
(d)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d)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d)(1) 如果监护人未按 (a) 款要求提交照护计划,法院可处以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支付给被监护人的遗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d)(2) 如果监护人是专业受托人,除了根据第 (1) 款施加的民事罚款外,法院可认定未提交照护计划是单独且独立的理由,将监护人转介至专业受托人管理局进行调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d)(3) 法院可因监护人未按本节要求提交照护计划而将其免职。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e) 照护计划应保密,且仅按本节规定提供。如果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法院有权酌情向其他人发布照护计划。法院书记员应规定,将照护计划的披露严格限制在本节规定的有权获取之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f) 法院调查员在根据第1851条规定进行调查时,应当审查最新的护理计划。
(g)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g) 提交护理计划的要求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h)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2(h)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801条(d)款规定为发育障碍成年人指定的有限监护人,如果该有限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直系一级亲属。

Section § 23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限制性监护人的职责和限制,他们负责照护有特殊需求的“限制性被监护人”。限制性监护人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服务,例如医疗和职业培训,以帮助被监护人尽可能独立。然而,某些决定,例如选择被监护人的居住地或查阅其私人记录,需要法院明确批准。任何对这些权力的变更都必须通过法院申请并附上理由。监护人以及与被监护人相关的其他人都可以参与这些程序,如果权力发生变更,法院将签发新的监护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a) 受(b)款约束: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a)(1) 限制性监护人对限制性被监护人拥有照护、监护和控制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a)(2) 限制性监护人应为限制性被监护人争取适当的康复或治疗、培训、教育、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社会和职业机会,以协助限制性被监护人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力更生和独立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b) 限制性监护人对限制性被监护人不具有以下任何权力或控制权,除非这些权力或控制权在任命限制性监护人的申请书中明确请求,并经法院在其任命限制性监护人的命令中授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b)(1) 确定限制性被监护人的居住地或具体住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b)(2) 查阅限制性被监护人的保密记录和文件。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b)(3) 同意或拒绝同意限制性被监护人的婚姻,或其建立注册同居伴侣关系。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b)(4) 限制性被监护人订立合同的权利。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b)(5) 限制性被监护人给予或拒绝医疗同意的权力。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b)(6) 限制性被监护人控制其自身社交和性接触及关系的权利。
(7)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b)(7) 有关限制性被监护人教育的决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c) 任何限制性监护人、限制性被监护人,或限制性被监护人的任何亲属或朋友,均可向诉讼正在进行的县的高等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通过取消或增加依照(b)款规定必须明确授予限制性监护人的任何权力来修改限制性监护权。申请书应陈述据称可证明限制性监护权应予修改的事实。这些权力的授予或取消由法院酌情决定。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依照第1部分第3章(自第1460条起)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发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1.5(d) 限制性监护人或限制性被监护人的任何亲属或朋友均可出庭并反对该申请。法院应依照与民事诉讼审理相关的法律和程序审理并裁决该事项,包括在要求时进行陪审团审判。如果依照(b)款规定必须明确授予限制性监护人的任何权力被授予或取消,则应签发新的限制性监护权文书,以反映限制性监护人权力的变更。

Section § 23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在加州境内为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更换住所,只要新住所限制最少且能满足其需求,就不需要法院批准。如果迁往加州以外的地方,则需要法院批准,并且必须通知特定人员。如果迁出州外,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将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带回加州,或者在新州启动法律程序。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在住所变更后30天内通知法院,并告知相关方。对于紧急搬迁或被监护人/被管理财产人有权自行选择住所的情况,有特殊规定。本条不适用于由特定机构照管的发育障碍人士。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a) 监护人可在本州内任何地方为被监护人设立住所,无需法院许可。监护人应选择可供使用且为满足被监护人需求所必需的、限制最少且适当的住所,并应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b) 财产管理人可在本州内任何地方为被管理财产人设立住所,无需法院许可。财产管理人应选择第2352.5条所述的、可供使用且为满足被管理财产人需求所必需的、限制最少且适当的住所,并应符合被管理财产人的最佳利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c) 若事先获得法院许可,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在本州以外的地方为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设立住所。关于将住所设在本州以外的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住所设立申请听证会的通知,连同申请书副本,应按照第1460条(a)款要求的方式,送达给所有根据第1511条(b)款或第1822条(b)款有权获得通知的人。
(d)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d)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d)(1) 根据(c)款作出的与被监护人相关的命令,应要求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已在新住所居住四个月或命令中指定的更长或更短期限后,将该被监护人送回本州,或促使在新住所地启动监护程序或其等效程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d)(2) 根据(c)款作出的与被管理财产人相关的命令,应要求财产管理人在被管理财产人已在其他州居住四个月或命令中指定的更长或更短期限后,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d)(2)(A) 将被管理财产人送回本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d)(2)(B) 根据第3部第8章第3条(自第2001条起)以及其他州的相应法律,申请将被管理财产权转移至其他州。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d)(2)(C) 促使在其他州启动财产管理程序或其等效程序。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e)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e)(1)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在住所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提交住所变更通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在住所变更通知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的住所变更符合(b)款所述的标准。
(2)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e)(2)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e)(2)(A)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根据第1215条向所有根据第1511条(b)款或第1822条(b)款有权获得通知的人送达通知副本,并应向法院提交通知送达证明。法院可出于正当理由,根据本款规定免除送达要求,以防止对被管理财产人或被监护人造成伤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e)(2)(A)(B) 财产管理人还应根据(A)项规定,向根据第2700条要求特别通知的任何人提供通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e)(3) 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提议将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从其当前住所或个人住所迁出,除非(c)款另有规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根据第1215条向所有根据第1511条(b)款和第1822条(b)款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及根据第2700条要求特别通知的任何人,送达其变更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住所意向的通知。在没有紧急情况的情况下,该通知应在提议将被监护人从其当前住所或个人住所迁出前至少15天送达,或在提议将被管理财产人迁出前至少20天送达。如果通知在提议迁出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视情况而定)前不足15天或20天送达,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在通知中说明紧急情况的依据。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的送达证明。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f) 当法院根据第2351条作出命令,且被管理财产人保留设立自己住所的权利时,本条不适用。
(g)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g) 在本条中,“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包括拟议的监护人或拟议的财产管理人,“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包括拟议的被监护人或拟议的被管理财产人。
(h)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h) 本条不适用于发育障碍人士,如果其财产管理人由发育服务部主任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第5章(自第4620条起)设立的区域中心担任。

Section § 23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监护程序开始时,被监护人的个人住所被推定为最适合他们的居住地。如果有人想将被监护人从其家中迁出,他们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是必要的。监护人(负责照护被监护人的人)必须确定被监护人所需的照护类型,包括考虑如何让他们留在家里,或者解释为什么他们不能返回家中。这项评估将成为官方照护计划的一部分。如果被监护人的情况发生变化,监护人必须重新评估他们的需求。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接受特定服务的发育障碍人士;这些案件将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a) 应推定被监护人在程序开始时的个人住所是限制最少且适当的住所。在任何旨在确定将被监护人从其个人住所迁出是否适当的听证会上,该推定可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予以推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b) 在被任命后,监护人应确定被监护人适当的照护水平。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b)(1) 该确定应包括对程序开始时现有照护水平的评估,以及为使被监护人留在其个人住所而必需采取的措施。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b)(2) 如果被监护人在程序开始时居住在被监护人个人住所之外的其他地点,该确定应包括将被监护人送回其个人住所的计划,或解释在可预见的将来将被监护人送回其个人住所的限制或约束。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c) 监护人根据 (b) 款所作的确定应根据第 2351.2 条的要求纳入照护计划中。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d) 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被监护人安置和照护需求,监护人应评估被监护人的安置和照护水平。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e)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e)(1) 本条不适用于患有发育障碍的被监护人,其监护人由发育服务部主任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5 编第 5 章(第 4620 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发育障碍区域中心担任,且其根据《兰特曼发育障碍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5 编(第 4500 条及后续条款))从区域中心获得服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2.5(e)(2) 对于 (1) 款所述的被监护人,如果其是《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512 条所定义的消费者,则其服务,包括居住安置,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5 编第 5 章第 2 条(第 4640 条及后续条款)所述的个人计划流程进行识别、提供和评估。

Section § 2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监护人拥有与父母相同的权利,可以同意为其照护的未成年人进行医疗。如果未成年人年满 14 周岁或以上,进行手术需要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双方的同意,或者他们可以获得法院命令。然而,在未成年人生命或健康面临严重风险的紧急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在未经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意进行手术。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可以依法自行同意治疗,则不需要监护人的许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3(a) 受 (b) 款的限制,监护人享有与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的父母相同的权利,可以同意对被监护人进行的医疗,并要求被监护人接受医疗。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3(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被监护人年满 14 周岁或以上,不得对被监护人进行手术,除非 (1) 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双方均同意,或 (2) 根据 Section 2357 获得的法院命令明确授权此类治疗。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3(c) 在监护人根据医疗建议真诚地认定该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即如果不进行手术,被监护人将面临生命损失或严重身体伤害的任何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同意对被监护人进行手术,并可以要求被监护人接受手术。在这种情况下,仅监护人的同意即已足够,且任何人都不会因在未经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手术而承担责任。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3(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监护人同意对被监护人进行医疗或外科治疗,在被监护人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可单独同意此类治疗的任何情况下。

Section § 23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受监护人医疗治疗的同意权利和责任。如果被监护人能够做出知情的医疗决定,他们可以同意自己的医疗护理。监护人也可以给予同意,但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则并非必需;并且,如果被监护人拒绝,监护人的同意不能凌驾于被监护人的拒绝之上。

如果获得法院命令,监护人可以要求被监护人接受医疗治疗,即使被监护人不同意。此外,在存在剧烈疼痛或严重伤害风险的紧急情况下,监护人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在未经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意立即进行治疗,并且无人会因在未经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而承担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4(a) 如果被监护人尚未被裁定不具备对医疗治疗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则被监护人可以同意其医疗治疗。监护人也可以同意医疗治疗,但如果被监护人具备对医疗治疗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则不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并且,如果被监护人反对医疗治疗,则仅凭监护人的同意不足以根据本款规定进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4(b) 如果已根据第2357条获得专门授权该医疗治疗的法院命令,则监护人可以要求被监护人接受医疗治疗,无论被监护人是否同意该治疗。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4(c) 监护人可以同意对被监护人进行的医疗治疗,并可以要求被监护人接受该医疗治疗,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监护人根据医疗建议真诚地认定该情况属于紧急情况,且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原因在于 (1) 该治疗是为了缓解剧烈疼痛所必需的,或者 (2) 被监护人患有某种疾病,如果不及早诊断和治疗,将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仅凭监护人的同意即为充分,且无人因在未经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医疗治疗而承担责任。

Section § 2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人在法律上被认定无法自己做出医疗保健决定,那么他们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就被授予了决定医疗治疗的权力。监护人必须根据他们所代表的人的任何已知医疗保健偏好做出决定,否则应在考虑该人个人价值观的情况下,选择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方案。 如果该人在监护权设立之前有支持通过祈祷治愈的宗教信仰,监护人必须从该信仰的认可从业者那里寻求治疗。一旦监护人做出决定,其他人无需为在未经该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护理而承担责任。

Section § 2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不能违背其意愿被强制送入精神健康机构。如果确有必要进行非自愿安置,则必须遵循《福利和机构法典》其他章节中列明的具体法律程序。在特定条件下,监护人可以申请将被监护人安置在州立医院。

此外,除非有特定的法律规定允许,否则不得对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施用实验性药物。惊厥治疗也必须遵循详细的法律指导方针,否则不允许进行。根据本法,未成年人不得进行绝育手术。最后,如果存在预先医疗指示,任何行动都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a) 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不得违背其意愿被安置在本分部规定的精神健康治疗机构中。对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进行非自愿民事安置于精神健康治疗机构,只能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1部分第2章(自第5150条起)或第3章(自第5350条起)的规定获得。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该条规定,经监护人申请,将被监护人安置在《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00条规定的州立医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515条所定义的实验性药物,不得根据本分部开具处方或施用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实验性药物只能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部分第6章第4条(自第111515条起)的规定开具处方或施用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c)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325条所定义的惊厥治疗,不得根据本分部对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进行。惊厥治疗只能按照《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1部分第2章第7条(自第5325条起)的规定对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进行。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d) 未成年人不得根据本分部进行绝育手术。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e) 本章受《医疗保健决定法》(第4.7部(自第4600条起))规定的有效预先医疗指示的约束。

Section § 235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为患有重度神经认知障碍(如痴呆症)的人设立特殊的监护规定,以确保满足他们的独特需求。如果法院认定有必要且这是限制最少的选择,监护人可以将受监护人安置在安全的照护机构中。监护人还可以授权为受监护人使用药物,但必须有严格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滥用。

如果一个人的宗教信仰依靠祈祷来治疗,那么治疗应通过其宗教执业者进行,而不是药物。受监护人不能被安置在精神健康康复中心或精神疾病机构。此外,需要进行年度调查,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并告知他们有权质疑监护人的权力。

授权申请必须有医生或经验丰富的心理学家的支持。法院还必须为被监护人指定一名律师,以确保其获得法律代理,特别是在对授予的权力有异议时。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神经认知障碍患者的需求与保障其尊严和权利。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a)(1) 患有《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最新版所定义的重度神经认知障碍的人,应设立监护权以满足其独特和特殊的需求。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a)(2) 通过增加针对重度神经认知障碍患者的遗嘱认证监护权,可以满足其独特和特殊的需求。这将减少被监护人及其家庭的费用,减少州和县政府昂贵的行政管理开支,并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尊严和权利。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a)(3) 立法机关旨在认识到精神药物的使用曾被且可能被照护者滥用,因此,授予监护人授权这些药物用于治疗重度神经认知障碍的权力,需要本节中规定的保护措施。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授权将被监护人安置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698节运营的、具有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87705节要求的封闭式老年人住宅照护机构中,但须经法院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b)(1) 被监护人患有《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最新版所定义的重度神经认知障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b)(2) 被监护人缺乏对该安置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且根据第811节(a)款规定,至少存在一项精神功能缺陷,并且该缺陷严重损害了该人根据第811节(b)款规定理解和评估其行为后果的能力。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b)(3) 被监护人需要或将受益于受限制和安全的居住环境,如第(f)款(3)项所述的医生或心理学家提供的证据所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b)(4) 法院认定拟议的封闭式机构安置是被监护人需求最不具限制性的适当安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个人监护人可以授权使用适用于重度神经认知障碍照护和治疗的药物,但须经法院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c)(1) 被监护人患有《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最新版所定义的重度神经认知障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c)(2) 被监护人缺乏对使用适用于重度神经认知障碍照护的药物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根据第811节(a)款规定,至少存在一项精神功能缺陷,并且该缺陷或这些缺陷严重损害了该人根据第811节(b)款规定理解和评估其行为后果的能力。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c)(3) 被监护人需要或将受益于适当的药物治疗,如第(f)款(3)项所述的医生或心理学家提供的证据所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d) 根据第2355节(b)款规定,对于信奉其教义和实践要求仅依靠祈祷进行治疗的宗教的人,监护人根据第(c)款要求的治疗应由该宗教的认可执业者进行,以代替药物治疗。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e) 根据本节规定将被安置在机构中的被监护人,不得被安置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75节所述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900节所述的精神疾病机构。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f) 根据本节寻求授权的申请受第2357节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f)(1) 被监护人应根据第1部分第4章(自第1470节起)的规定由律师代理。根据本节授予或拒绝监护人权力后,法院应解除律师职务或命令继续法律代理,这应符合第1470节(a)款规定的标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f)(2) 被监护人应出席听证会,除非根据第1893节规定获得豁免。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f)(3) 申请书应附有执业医师或在其执业范围内的执业心理学家的声明,声明内容应涉及根据本条规定需要作出的每项调查结果,以支持所请求的任何权力,但该心理学家须在诊断主要神经认知障碍方面至少有两年经验。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f)(4) 申请书可由第1891条中指定的任何人员提交。
(g)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g) 如果监护人被授权根据本条行事,法院调查员应每年根据第1850条和第1851条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除了第1851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外,调查员应明确告知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有权反对根据本条授予监护人的权力,并且报告还应包括根据本条授予的权力是否合理。如果被监护人反对根据本条授予监护人的权力,或调查员确定根据本条授予的权力需要进行某些更改,法院应向被监护人的备案律师提供一份报告副本。如果尚未为被监护人指定律师,则应根据第1部分第4章(自第1470条起)指定一名律师。 律师应在收到本报告后30天内,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g)(1) 就与被监护人状况相关的事项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g)(2) 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律师已与被监护人会面并确定该申请不合适。
(h)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h) 终止根据本条授予的权力的申请书应受第2359条管辖。
(i)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i) 本条不影响对患有主要神经认知障碍的人的遗产监护。
(j)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j) 本条不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原本适用的法律。
(k)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6.5(k) 本条不影响现行法律中关于遗嘱认证法院确定被监护人住所或授权对尚未被确定患有主要神经认知障碍的被监护人进行医疗的权力。

Section § 2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何为无法自行同意的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获得法院批准进行医疗。如果一个人需要医疗但无法提供同意,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以授权该治疗。申请书需要包含医疗状况、建议治疗、延迟治疗的潜在风险、替代方案以及为获得同意所做的努力等详细信息。法院将在听证会期间指定一名律师代表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

听证会通知必须至少提前 15 天送达相关方,但如有必要,此通知期限可以缩短。如果双方律师同意,法院可以根据书面医疗证据作出裁决,无需举行听证会。如果治疗是必需的,且不治疗会严重威胁健康,并且该人无法提供知情同意,法院将批准治疗。任何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特定的医疗。法院将按照另一法律章节的详细规定处理这些案件的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a) 就本节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a)(1)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包括临时人身监护人或临时人身财产管理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a)(2) “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包括已为其指定临时人身监护人或临时人身财产管理人之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b) 如果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因现有或持续的医疗状况需要医疗,而根据第 2252、2353、2354 或 2355 节,该医疗未经授权对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实施,且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无法就此医疗提供知情同意,则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根据本节向法院申请命令,授权该医疗并授权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代表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同意该医疗。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c) 申请书应说明,或通过随附的医疗宣誓书列明,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所知的所有以下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c)(1) 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需要治疗的医疗状况的性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c)(2) 被认为医学上适当的建议医疗方案。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c)(3) 如果法院延迟或拒绝授权同意建议的治疗方案,对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健康的威胁。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c)(4) 建议治疗方案的可预测或可能结果。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c)(5) 建议治疗方案的医学上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有)。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c)(6) 为获得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知情同意所做的努力。
(7)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c)(7) 在监护程序中第 1510 节 (c) 款或在财产管理程序中第 1821 节 (b) 款中指定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申请人所知为限。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d) 申请提交后,除非已指定律师,否则法院应根据第 1471 节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在申请听证会上与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协商并代表其出庭,如果作出该指定,则适用第 1472 节。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e) 申请通知应按以下方式发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e)(1) 听证会前不少于 15 天,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以及申请书副本亲自送达给受监护人(如果年满 12 岁或以上)或受财产管理之人,以及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律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e)(2) 听证会前不少于 15 天,应根据第 1215 节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以及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以下人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e)(2)(A) 拟受财产管理之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如有),地址为申请书中列明的地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e)(2)(B) 申请书中列明的亲属,地址为申请书中列明的地址。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f) 如有正当理由,法院可根据本节规定缩短或免除听证会通知。在确定所需的通知期限时,法院应考虑以下两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f)(1) 申请书或随附的医疗宣誓书或提交给法院的医疗宣誓书中列明的现有医疗事实和情况。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f)(2) 在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向所有利害关系人发出充分通知的必要性。
(g)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g) 尽管有 (e) 和 (f) 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律师和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律师同意,并进一步同意没有待决的事实问题,则该事项可凭适当且充分的医疗宣誓书或声明提交法院裁决。
(h)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h) 如果法院根据证据确定所有以下事项,则法院可作出命令,授权对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进行建议的医疗,并授权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代表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同意建议的医疗方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h)(1) 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现有或持续医疗状况需要建议的医疗方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h)(2) 如果不治疗,该状况很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威胁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的身心健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7(h)(3) 受监护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无法就建议的治疗方案提供知情同意。

Section § 2358

Explanation
当法院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同意,法院可以在其职责中增加额外条件。这些条件旨在帮助照护、治疗、教育和确保受其照护者的福祉。这些条件成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正式职责的一部分,他们以及任何担保人,都需对履行这些条件负责。

Section § 2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批准其行为或决定,特别是关于管理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遗产的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核实或指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当从遗产中买卖或租赁财产时,监护人必须披露其中涉及的任何家庭或关联关系。如果他们未能披露,任何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进行的交易都必须撤销,并且他们可能需要赔偿遗产。法院可以对违规者处以罚款或损害赔偿。

如果遗产没有遭受损失,每次违规行为可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总的来说,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管理和处理无法完全自主管理事务的人的财产时,做到透明和公平。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9(a) 经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授权并指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批准并确认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行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9(b) 听证会通知应按照第1部分第3章(自第1460条起)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发出。
(c)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9(c)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9(c)(1) 当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申请批准从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的遗产中购买、租赁或出租不动产或动产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提供一份声明,披露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与财产购买人、承租人或租用人之间的家庭或关联关系,以及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与受其雇佣的任何代理人之间的家庭或关联关系。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9(c)(2) 就本款而言,“家庭”指一个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或一个人或其配偶的二亲等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就本款而言,“关联方”指受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实体。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59(c)(3) 违反本条规定将导致财产的购买、租赁或租用被撤销。因财产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售或租赁而给被监护人或被管理财产人遗产造成的任何损失,应根据第2401.3条和第2401.5条的规定,视为对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指控。法院应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人员处以相当于指控金额三倍的民事罚款,并可酌情处以惩罚性赔偿。如果遗产未因违反而遭受损失,法院应命令违反本条规定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人员对每次违反行为支付最高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和处罚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2360

Explanation
法院一旦设立监护,监护人必须每年为被监护人拍摄并保存一张清晰的照片。这是为了帮助在被监护人失踪时识别他们。

Section § 2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被监护人去世时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必须通过送达通知并向法院提交证明来告知特定人员被监护人的死亡。此外,如果监护人安排了葬礼或追悼会,他们还必须将安排的详细信息通知这些人,最好通过电子通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