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儿童应在永久、安全、稳定和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一旦监护权确立,任何不必要的法律行动,例如请愿或申请,都可能对这种稳定的环境造成伤害,并与这些目标背道而驰。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让儿童在一个永久、安全、稳定和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10(b) 在监护权确立之后,除证据开示动议以外的不必要的请愿书、申请或动议,会制造一个可能对儿童有害的环境,并且与永久性、安全性及稳定性的目标不符。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监护案件中不断提交不必要或烦扰性的申请,例如无正当理由地要求探视或终止监护,他们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缠讼者”。该术语用于指代那些反复提起麻烦诉讼的人。

如果某人提交的探视申请、终止监护申请或指示监护人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或旨在骚扰或烦扰监护人,且该人此前在监护程序中提交的诉状也缺乏法律依据,或旨在骚扰或烦扰监护人,则该申请应成为法院认定该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第3a篇(自第391条起)所指的缠讼者的理由。为此目的,“新诉讼”一词应包括探视申请、终止监护申请或指示监护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