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财产监管及其他保护性程序未设立监护人的成年人的能力认定和医疗保健决定
Section § 3200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与医疗保健决定相关的关键术语。“医疗保健”包括为维持或诊断患者身心健康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医疗保健决定”是指关于患者医疗保健的选择,例如选择或解除医疗服务提供者、批准检查或手术,以及决定是否使用维持生命的治疗。“医疗保健机构”是指提供医疗保健的持牌场所。最后,“患者”是指需要做出医疗保健决定且没有监护人代其做出决定的成年人。
Section § 3201
Section § 320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谁可以就患者提交申请。申请可以由患者本人、患者的配偶、亲属或朋友、关心患者福祉的其他人、患者的医生、代表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的人员,或者患者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的公共监护人或指定县级官员提交。
Section § 3204
Section § 3205
提交申请书后,法院必须查明患者是否已聘请律师或计划为此案聘请律师。如果患者没有或不打算聘请律师,法院将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在听证会期间帮助并代表患者。如果作出此类指定,则适用某些规定(如另一特定条款所述)。
Section § 3206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法院听证会前至少15天,必须将听证会通知和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特定人员。这些人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律师,以及患者指定的医疗保健代理人(如有)。通知也必须送达给患者的配偶以及申请书中列出的亲属。
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决定缩短通知期限或完全免除通知。在做出此决定时,法院会考虑患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公平地让所有相关人员提前知晓听证会。
Section § 3208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无法同意的患者授权医疗护理决定。如果患者的健康状况需要治疗,且不接受治疗可能会严重损害其健康,并且患者无法同意,法院将作出此决定。法院还会考虑患者的精神能力,包括功能受损的频率、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此外,如果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并与其价值观一致,法院还可以授权撤回人工营养等治疗,同时考虑到患者无法同意的情况。
Section § 3208.5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需要确定患者是否有能力同意医疗的情况。如果患者有能力同意,法院会在其命令中说明这一点。如果患者有能力同意但拒绝,法院不能授权治疗或指定他人代为同意。如果之前已作出授权治疗的命令,且患者恢复了同意能力,该命令将被取消。在该命令被取消或修改之前,它仍然有效。
Section § 3209
Section § 3210
Section § 3211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个人医疗保健时,本部分项下不得采取某些行动。具体而言,根据本部分的规定,个人不得被安置在精神健康机构、施用实验性药物、接受惊厥治疗或被绝育。然而,一份有效的预先医疗指示(这是一份关于个人医疗偏好的法律文件)可以影响本法规项下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