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a)(1) 为确认根据与第2001条类似的规定转移至本州的监护权,监护人应向本州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接受该监护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a)(2) 申请书应包括一份经认证的其他州的临时转移令副本。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a)(3) 在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应声明该监护权不属于第1981条的限制范围。申请书正文应陈述事实,表明本章适用且监护权转移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a)(4) 申请书应具体说明为使监护权符合本州法律所需的任何修改,以及拟议的接受监护权的最终命令的条款。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a)(5) 在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待决期间,可以提交根据第1994条和第4部分第3章(自第2250条起)任命临时监护人的申请。任命临时监护人的申请应请求任命一名符合本州任命资格的临时监护人,且其权力应限于本州为临时监护人授权的权力。为第4部分第3章(自第2250条起)之目的,法院应将本条下的申请视为等同于一般监护权申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b) 申请人应就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的听证会向那些在转移州和本州均有权获得监护人任命申请通知的人发出通知。申请人还应通知转移州被监护人的任何备案律师以及在本州为被监护人指定或出庭的任何律师。申请人应以本州要求发出监护人任命申请通知的相同方式发出通知,但向被监护人发出通知应通过邮寄申请书而非通过传票的个人送达方式进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c) 任何根据(b)款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可以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反对该申请: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c)(1) 程序的转移将违背被监护人的利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c)(2) 根据转移州的法律,监护人不符合在本州任命的资格。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c)(3) 根据本州法律,监护人不符合在本州任命的资格,且转移申请未指明一名愿意且符合在本州任职资格的替代人选。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c)(4) 根据第1981条,本章不适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d) 在根据(a)款提交申请后,法院应立即根据第1454条任命一名调查员。调查员应立即开始对监护权进行初步调查,该调查应侧重于(f)款所述事项。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e) 法院应针对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举行听证会。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f) 除非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否则法院应发布一项临时批准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的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f)(1) 法院认定程序的转移将违背被监护人的利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f)(2) 法院认定,根据转移州的法律,监护人不符合在本州任命的资格。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f)(3) 法院认定,根据本州法律,监护人不符合在本州任命的资格,且转移申请未指明一名愿意且符合在本州任职资格的替代人选。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f)(4) 法院认定根据第1981条,本章不适用。
(g)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g) 如果法院发布临时批准申请的命令,调查员应立即根据第1851.1条开始调查。
(h)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h)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h)(1) 在发布临时批准申请的命令后不迟于60天,法院应确定监护权是否需要修改以符合本州法律。法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实现对本州法律的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或修改在本州法律下不允许的任何监护人权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h)(2) 在作出第(1)款要求的决定的同时,法院应按照第1851.1条的规定审查监护权。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h)(3) 本款要求的符合性认定和审查应在听证会上进行,该听证会应按照(b)款的规定发出通知。
(i)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1) 法院应在完成第 (h) 款所要求的符合性认定和审查后,或在收到移转该程序的法院根据类似于 Section 2001 的规定发出的将该程序移转至本州的最终命令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发布最终命令,接受该程序并任命本州的监护人。根据本款任命监护人时,法院应遵守 Section 1830。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2) 除非且直至法院根据第 (1) 款发布最终命令,否则向本州的移转不生效。监护人不得根据移转申请在本州采取行动,除非且直至移转生效并已完成以下所有步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2)(A) 监护人已根据 Section 2300 宣誓。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2)(B) 监护人已提交所要求的保证金(如有)。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2)(C) 法院已向监护人提供 Section 1835 所要求的信息。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2)(D) 监护人已根据 Section 1834 提交签收确认书。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2)(E) 法院书记员已签发监护委任书。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3) 第 (2) 款不排除根据第 3 章(始于 Section 2250)被任命为临时监护人的人员根据设立临时监护的命令在本州采取行动。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i)(4) 当向本州的移转生效时,该监护受本州法律管辖,此后应被视为本州法律下的监护。如果本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Section 2356.5,强制要求遵守特殊规定才能行使特定的监护权或采取特定步骤,则被移转监护的监护人不得在未首先遵守这些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力或采取该步骤。
(j)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j) 除 Section 1851.1、第 4 部分第 3 章(始于 Section 1860)、第 9 章(始于 Section 2650)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当法院根据本条批准申请时,法院应承认来自其他州的监护命令,包括对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认定和监护人的任命。
(k)CA 遗嘱认证 Code § 2002(k) 本州法院驳回接受从其他州移转的监护的申请,不影响监护人根据第 3 部分第 1 章(始于 Section 1800)在本州寻求任命为监护人的能力,如果法院具有除因临时移转命令之外的任命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