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以及何时通知人们关于遗嘱认证听证会的事宜。如果您需要发出通知,应在听证会前15天完成。您需要通知特定的人员,例如监护人、财产管理人、被监护人、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以及他们的配偶或伴侣。如果有人要求特别通知,您也必须告知他们。此外,如果监护或财产管理即将终止,相关人员也必须收到通知。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书记员可能还需要张贴通知。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免除通知要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a) 在不违反第1202条和第1203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分部要求举行听证会通知,但适用条款未规定发出听证会通知的方式,则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5天发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b) 在不违反(e)款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人(就本条而言,包括提交申请书、报告或账目的人)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将听证会通知送达以下每一个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b)(1)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b)(2) 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b)(3) 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的配偶(如果被监护人或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有配偶),或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的同居伴侣(如果被财产管理人管理的人有同居伴侣)。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b)(4) 任何已根据第2700条规定请求特别通知的人。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b)(5) 对于终止监护、接受监护人辞职或罢免监护人的申请的任何听证会,应通知第1510条(c)款所述的人员。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b)(6) 对于考虑终止财产管理、接受财产管理人辞职或罢免财产管理人的任何听证会,应通知第1821条(b)款所述的人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c) 如果第2543条(c)款要求张贴通知,则法院书记员应根据第1230条的规定,将听证会通知张贴出来。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d) 除(e)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免除向已根据第4部分第10章(自第2700条开始)请求特别通知的人发出通知的要求。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e) 法院可因正当理由,免除本条规定应向某人发出的通知。

Section § 14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法庭诉讼涉及12岁以下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你不需要通知该儿童本人。具体来说,如果通知已经送达给合法照看该儿童并与他们同住的人,或者如果照看该儿童的人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那么就不需要直接通知该儿童本人。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有相反规定,如果法院确定以下任一情况,则无需向任何12岁以下的儿童发出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1(a) 已妥善向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拥有其法定监护权且未成年人与其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士发出通知。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1(b) 呈请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拥有其法定监护权且未成年人与其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士提出。

Section § 14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拟议的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时,为遵守《印第安儿童福利法》而通知相关方的程序。它规定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给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及其部落。通知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家庭历史、部落成员资格详情、申请书副本以及儿童的出生证明(如果可用)。

该法律确保儿童的部落和父母有权干预法律程序、将案件移交部落法院,并延长诉讼准备时间。法律强调所共享信息的保密性,并要求将通知和回复的证明提交给法院。法律还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隐瞒儿童的印第安身份,将处以罚款,并且如果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有害情况,则允许不包含联系信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a) 如果法院或申请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拟议的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则在任何适用《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的案件中,通知应遵守分节 (b) 的规定,如第 1459.5 条所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 根据本节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送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如有)以及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并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1) 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并要求回执。建议但非强制要求通过平信发送额外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2) 给部落的通知应发送给部落主席,除非部落已指定其他送达代理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3) 通知应发送给儿童可能是其成员或有资格成为其成员的所有部落,直到法院根据第 1449 条分节 (d) 确定哪个部落是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此后,通知只需发送给被确定为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部落。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4)  通知,在联邦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应发送给内政部长指定的代理人,即印第安事务局萨克拉门托地区主任。如果已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身份或所在地,通知副本也应直接发送给内政部长,除非内政部长已书面放弃通知,并且根据本节负责发出通知的人已向法院提交放弃通知的证明。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 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A) 印第安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如果已知)。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B) 儿童是其成员或可能有资格成为其成员的任何印第安部落的名称(如果已知)。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C) 印第安儿童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和曾祖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所有已知姓名,包括娘家姓、婚后姓和曾用名或别名,以及他们当前和以前的地址、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死亡地、部落登记号以及任何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如果已知)。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D) 申请书副本。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E) 儿童的出生证明副本(如果可用)。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F) 法院以及根据本节收到通知的所有当事人的所在地、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G) 以下声明: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G)(i)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绝对权利干预诉讼。
(ii)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G)(ii)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权请求法院将诉讼移交给印第安儿童部落的部落法院,除非任何一方父母提出异议,并且须经部落法院拒绝。
(iii)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G)(iii)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经请求获得最多额外 20 天的时间来准备诉讼。
(iv)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G)(iv)  诉讼对儿童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未来监护权的潜在法律后果。
(v)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G)(v)  如果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应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 1912 条指定律师代表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
(vi)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b)(5)(G)(vi)  通知、申请书、诉状和其他法院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是保密的,因此,任何收到通知的人或实体应维护通知中关于特定诉讼的信息的保密性,并且不得向任何不需要该信息以行使部落在《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下权利的人透露。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c) 只要已知或有理由知道涉及印第安儿童,就应发送通知,并且此后的每次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将授予最终收养令的听证会。在部落确认儿童是其成员或有资格成为其成员之后,或在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干预诉讼之后,分节 (b) 第 (5) 款的子段 (C)、(D)、(E) 和 (G) 中列出的信息无需包含在通知中。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0.2(d) 通知证明,包括已发送通知的副本以及所有收到的回执和回复,应在听证会之前提交给法院,除非分节 (e) 允许。

Section § 1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立医院患者(包括现住院和曾住院患者)涉及某些法律事务听证会的通知程序。它明确了谁是“主任”以及何时需要通知他们。如果患者是或曾是此类医院的病人,主任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与监护或财产托管相关的听证会通知。如果患者的资产非常少,并且在提交请愿书时不在医院,则不需要发出通知。如果患者已出院且不欠国家债务,主任提交通知豁免书后,未来可能不需要再发出通知。如果未就与医院护理费用相关的账目发出适当通知,州政府仍可对患者的遗产提出索赔。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a) 在本节中,“主任”指: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a)(1) 当(b)款所指的州立医院属于州立医院部管辖时,指州立医院部主任。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a)(2) 当(b)款所指的州立医院属于州立发展服务部管辖时,指州立发展服务部主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b) 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以及请愿书、报告或账目的副本,应根据第1215节的规定,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送达主任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或送达主任根据本法典指定用于接收通知的电子地址,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个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b)(1) 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在监护或财产托管程序期间是或曾是州立医院部或州立发展服务部管辖下的州立医院的病人,或从该医院请假。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b)(2) 请愿书、报告或账目是根据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提交的:第1510、1820、1861、2212、2403、2421、2422或2423节;第4部分第6章第7条(自第2540节起);第2580、2592或2620节;第4部分第9.5章(自第2670节起);第3080或3088节;或第6部分第3章(自第3100节起)。如果监护或财产托管的总资产少于一千五百美元($1,500),且年总收入(不包括任何公共援助收入)少于六千美元($6,000),并且在提交请愿书时,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不是州立医院的病人,或未从州立医院请假或处于门诊状态,则根据第2620节提交的账目无需根据本节发出通知。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c) 如果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已从州立医院出院,主任在查明事实后,可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明,说明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未欠国家债务,并放弃根据本节发出进一步通知。主任提交证明后,除非主任撤销该证明并将撤销通知提交法院,否则此后无需遵守本节规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d) 对于未按本节要求发出通知而结算的账目,州立医院部或州立发展服务部对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遗产提出的关于食宿、护理、维护或交通的任何索赔,诉讼时效不适用。

Section § 14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成为一名发育障碍人士的监护人或财产受托人,并且他们不是该人士的亲生父母,那么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发育障碍区域中心的负责人。该通知必须包含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和一份申请书副本。这项法律特别适用于以下情况:潜在的监护人或财产受托人提供照护服务,或与提供这些服务的人有关联,或不是公共实体。此外,区域中心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申请人是否适合照护该发育障碍人士。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4(a) 申请人应根据第1215条,在关于指定申请的听证日至少30天前,向发育障碍区域中心的负责人送达听证通知和一份申请书副本,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4(a)(1) 拟被监护人或拟被财产受托人患有发育障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4(a)(2) 拟监护人或拟财产受托人不是拟被监护人或拟被财产受托人的亲生父母。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4(a)(3) 拟监护人或拟财产受托人是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食宿照护、治疗、康复或其他服务的提供者,或者是提供者的配偶或雇员。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4(a)(4) 拟监护人或拟财产受托人不是公共实体。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4(b) 在(a)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区域中心应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和建议,说明申请人是否适合满足拟被监护人或拟被财产受托人的需求。

Section § 1461.5

Explanation

如果您参与的监护或财产托管涉及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资金或财产,您必须将任何法庭听证会或账目备案通知当地的退伍军人事务部办公室。此通知连同相关文件,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或在提交财产清单后不久提交。当案件涉及特定条件和法律条款时,这是必需的。

听证请愿书、报告或账目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以及提交财产清单的通知,连同请愿书、报告、财产清单或账目的副本,应根据第1215条送达至对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退伍军人事务部办公室,至少在听证会前15天,或在财产清单提交后15天内,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5(a) 监护或财产托管遗产全部或部分由以下任何一项组成或将组成: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5(a)(1) 从退伍军人事务部收到的款项。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5(a)(2) 来自此类款项或全部或部分由此类款项获得的财产的收入或利润。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5(a)(3) 全部或部分由此类款项或此类财产获得的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5(b) 请愿书、报告、财产清单或账目是根据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提交的:第1510、1601、1820、1861、1874、2422或2423条;第四部分第六章第七条(自第2540条起);第2570、2571、2580、2592、2610、2613或2620条;第四部分第八章(自第2640条起);第四部分第九章.5(自第2670条起);第3080或3088条;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3100条起)。

Section § 1461.7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的财产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且这个人失踪且下落不明时,如果涉及其财产的听证会正在进行,则必须遵循某些程序。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关于听证会详情和相关文件的通知必须发送给法律另一条款规定需要收到通知的相同人员。如果正在提交与财产托管相关的某些法律行动,例如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特定条款和章节提交的报告或请愿书,则此规则适用。

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免除此类通知,否则,关于请愿书、报告或账目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连同请愿书、报告或账目的副本,应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并以本章规定的方式发送给根据第2581条规定需要收到通知的相同人员,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个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7(a) 已根据第3部分第1章第5条(自第1845条起)为一名失踪且下落不明的人任命了遗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7(b) 请愿书、报告或账目已根据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在财产托管程序中提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7(b)(1) 第1861条或第2423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7(b)(2) 第4部分第6章第7条(自第2540条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7(b)(3) 第2570条、第2571条、第2580条、第2592条或第2620条。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7(b)(4) 第4部分第8章(自第2640条起)。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7(b)(5) 第4部分第9.5章(自第2670条起)。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461.7(b)(6) 第6部分第3章(自第3100条起)。

Section § 146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如果您通过邮件送达一份文件,并遵循另一条款(《民事诉讼法典》第415.30条)中的具体规定,那么该送达在收件人签署一份确认其已收到文件的文件之日即被正式视为完成。

Section § 14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本编中的某条规定提及适用于个人代表的规定时,任何提及第1220条之处,应被理解为提及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