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受监护人、拟受监护人、受财产托管人或拟受财产托管人指定一名私人律师,如果他们没有律师,并且需要律师来帮助解决他们的法律案件或保护他们的利益。案件结束后,法院将为律师的工作和开支设定一个合理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在正式指定之前提供的服务。

这些费用由成年人的遗产支付;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父母、未成年人的遗产或两者的组合支付,具体比例由法院酌情决定。对于监护程序,法院将评估受监护人的父母或其遗产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费用。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则由县政府承担,并且有指导方针来帮助确定经济资格。任何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支付费用的命令,只有在父母有机会陈述意见后才能作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0(a) 法院可为受监护人、拟受监护人、受财产托管人或拟受财产托管人在本分部项下的任何程序中指定私人法律顾问,如果法院认定该人未另行获得法律顾问代理,且该指定有助于解决事项或有必要保护该人的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0(b) 如果根据本条为某人提供了法律顾问,法院应在事项结束后,确定法律顾问的合理报酬和费用总额。该总额可由法院酌情决定,包括在指定法律顾问的命令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报酬和发生的费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0(c) 法院应命令支付根据 (b) 款确定的总额: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0(c)(1) 如果为其指定法律顾问的人是成年人,则从该人的遗产中支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0(c)(2) 如果为其指定法律顾问的人是未成年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遗产支付,或由两者以法院认为公正的任何比例组合支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0(c)(3) 如果为受监护人或拟受监护人提供了监护程序中的法律顾问,法院应自行或应一方当事人的动议,确定受监护人或拟受监护人的父母或其遗产是否在经济上无力支付根据本条指定的法律顾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法院认定受监护人或拟受监护人的父母或其遗产无力支付的该法律顾问费用的任何部分,应由县支付。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指导方针,以协助确定根据本章由法院指定的法律顾问的县支付的经济资格。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0(d) 法院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视情况而定)已获得通知并有机会就该命令在特定案件情况下是否公正发表意见后,方可根据 (c) 款作出要求其支付的命令。

Section § 1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监护权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自己的律师,法院必须为其指定法律代表。无论当事人的精神能力如何,如果他们没有律师,法院必须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这包括设立、转移、终止或修改监护权的案件。在限制性监护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能力,他们必须支付律师费用。如果当事人偏好某位特定律师,法院应尊重这一选择,除非存在利益冲突。

律师必须作为积极的辩护人,并遵守职业行为规则。如果涉及上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法院必须指定一名律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a) 如果被监护人、拟被监护人或被指称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未由法律顾问代理且不打算聘请律师,无论该人是否缺乏或似乎缺乏法律行为能力,法院应在听证会之时或之前,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在本分部规定的以下程序中代理该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a)(1) 设立或转移监护权或指定拟议监护人的程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a)(2) 终止监护权的程序。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a)(3) 解除监护人的程序。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a)(4) 申请影响被监护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法院命令的程序。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a)(5) 申请命令授权将临时被监护人移离其居住地的程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b) 在设立限制性监护权的程序中,如果拟被限制性监护人未聘请法律顾问且不打算聘请法律顾问,法院应立即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代理该拟被限制性监护人。如果拟被限制性监护人有能力,应支付该法律服务的费用。本款适用,无论拟被限制性监护人依照第1825条的规定,是否存在因医学或心理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的情况。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c) 如果被监护人、拟被监护人或被指称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表达了对特定律师的偏好,法院应允许由首选律师代理,即使该律师不在法院指定的律师名单上,且该律师应依照(d)款的规定提供积极的代理。但是,无法提供积极辩护或在代理被监护人、拟被监护人或被指称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的律师应被取消资格。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d) 被监护人、拟被监护人或被指称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律顾问的角色是作为一名积极、独立的辩护人,代表其客户的意愿,并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068条和《加州职业行为规则》中规定的职责。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1(e) 在本条所述程序所产生的上诉或令状程序中,如果被监护人或拟被监护人未由法律顾问代理,复审法院应指定法律顾问在法院面前代理该被监护人或拟被监护人。

Section § 147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特定情况下由法院指派律师,法院将确定律师工作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并评估该人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能力。这可能包括在律师正式指派前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如果该人有能力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法院将命令他们或其财产管理人支付,支付方式应与其财务能力相符。如果涉及共有财产的交易,法院可以允许从该交易的收益中支付律师费。

如果没有财产管理人,任何未支付的金额都可以像普通金钱判决一样强制执行。如果该人无力支付,县政府将承担其私人律师的费用。如果指派了公设辩护人或由县政府支付报酬的私人律师,费用将支付给县政府。否则,费用将直接支付给该律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2(a) 如果一个人根据第1471条获得法律顾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2(a)(1) 法院应在案件结束后,确定律师的合理报酬和费用总额,并确定该人支付全部或部分该笔款项的能力。该笔款项可由法院酌情决定,包括在指定律师令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报酬和产生的费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2(a)(2) 如果法院确定该人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该笔款项,法院应命令遗产管理人(如果存在)或该人(如果不存在遗产管理人)以法院认为合理且符合该人财务能力的任何分期付款方式和任何方式支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2(a)(3) 在根据第6部分第3章(自第3100条起)进行的旨在获得法院授权进行涉及共有财产的拟议交易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命令从该交易的收益中支付。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2(a)(4) 如果未为获得法律顾问的人指定遗产管理人,支付令可以像金钱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2(b) 如果法院确定根据第1471条获得私人律师的人无力支付根据(a)款第(1)项确定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县应在法院确定该人无力支付的范围内向该私人律师支付该笔款项。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472(c) 法院根据(a)款命令的支付应支付给县,如果已指定公设辩护人,或者已指定私人律师履行公设辩护人的职责且县已向该律师支付报酬。对于其他法院指定的律师,支付应直接支付给该律师。

Section § 1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印第安儿童的印第安监护人或亲生父母在某些法律程序中请不起律师,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为他们指定一名律师。这项规定是依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和联邦法规中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