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财产监管及其他保护性程序加利福尼亚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
Section § 3900
这部法律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
它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资产转移给未成年人。
Section § 3901
本节定义了《加州遗嘱认证法典》本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这些定义涵盖了诸如谁被视为成年人(18岁及以上)、什么是福利计划以及谁符合经纪人资格等内容。它还解释了财产管理人、法院、托管财产和法定代理人等术语。它明确了构成金融机构的要素,并详细说明了未成年人在不同语境下的定义。此外,它还概述了“人”、“遗产管理人”、“州”、“转让”和“转让人”等词的含义。提供每个术语的目的是为了精确解释后续条款中使用的法律语言。
Section § 39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财产转让提及本法律特定部分时,向未成年人转让财产的规则如何适用。如果转让人、未成年受让人或财产管理人居住在加州,或者财产位于加州,那么加州的法律规则将适用。即使这些人员或财产随后迁出加州,这些规则仍将继续适用。
此外,如果根据本法律某人被指定为保管人(为未成年人管理财产的人),那么就与该财产相关的事务,他们可能需要在加州法院出庭。
如果转让是根据另一州的法律进行的,并且在该州有效,加州将尊重这些法律,并允许该转让发生或被强制执行,前提是任何相关方或财产位于该另一州。
Section § 3903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人选择一名保管人,为未成年人管理将在某个未来事件(例如保管人自己的死亡)发生时转移的财产。您可以使用特定的措辞来命名保管人,并且可以指定备用保管人,以防首选保管人无法履行职责。这可以通过遗嘱、信托或类似的法律文件完成。然而,被选定的保管人只有在文件最终确定或实际财产转移发生时才能获得控制权。如果对保管人的指定尚未撤销,则在事件发生时,保管人必须接受该财产。
Section § 3904
Section § 3905
Section § 3906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代表、受托人或财产管理人,在遗嘱或信托中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资产转让给监护人以供未成年人受益,只要该转让符合某些条件。
首先,该转让必须被认为对未成年人有利。其次,它不能违反任何现有的法律协议,除非涉及限制或管理未成年人资金的条款,这种情况下不视为违反。最后,如果资产转让超过 10,000 美元,则需要法院批准,除非是转让给信托公司或豁免提供担保的指定个人受托人。
Section § 3907
本节解释了,如果一个人持有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欠未成年人一笔确定的债务,而这个未成年人又没有监护人,那么这个人如何能将财产转交给一个保管人,以供未成年人使用。如果其他特定条款(3905 或 3906)中没有涉及任何人,就可以这样做。如果根据第 3903 条已经预先指定了保管人,那么财产必须转交给该保管人。
如果没有预先指定的保管人,或者被指定的保管人无法履行职责(因为死亡、拒绝或不符合资格),那么财产可以转交给未成年人的成年家庭成员或信托公司。但是,这仅限于财产价值不超过 10,000 美元的情况。
Section § 3909
本节解释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何时以及如何合法设立未成年人的监护财产。监护财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设立,包括登记证券、在经纪人或金融机构转账或转让证券、指定保险单或合同的监护人、行使指定权或未来付款权、登记不动产以及签发有形个人财产的产权证书。每次转让都必须附有表明其为未成年人所有的特定措辞。此外,法律规定了这些转让所需文件的必要格式,并指出一旦完成转让,监护人必须立即控制该财产。
(在此插入足以识别监护财产的描述)。
Section § 3910
Section § 3911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出现转让人不遵守规定或指定了不合格的保管人等问题,将财产转让给未成年人的有效性仍然保持不变。即使被提名的保管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拒绝担任此职务,该转让仍然有效。一旦完成此类转让,就不可撤销,并且财产将牢固地归属于未成年人。然而,保管人对财产拥有全部权利和责任,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否则未成年人或其代表对该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财产转让包含了本节的所有规定,赋予保管人特定的权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conservator)也可以在需要时担任其他财产的保管人,这不影响转让的有效性。无论保管财产是否从监护人(conservator)处转让,本部分均同等适用。
Section § 3912
本法规定了为未成年人管理财产的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监护人必须掌控、登记并谨慎管理财产,就像一个细心的人处理他人财产一样。如果监护人未获得报酬,他们只对因恶意、重大过失或未能明智投资而造成的损失负责。他们可以保留任何转让给他们的财产,并且可以为未成年人或其他人投资人寿保险,前提是未成年人是受益人。监护人必须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并明确标识,并且必须保存所有交易记录,这些记录在未成年人年满14岁后可供其本人或其代表查阅。
Section § 3913
这项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像未婚成年人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拥有相同的权利和权力来管理监护财产。但是,这些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其监护人职责范围内。重要的是,如果监护人违反了另一法律条款(特别是第3912条)中规定的某些规则,本法不免除其责任。
Section § 3914
本节允许监护人无需法院命令,即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使用或支付其部分财产。这样做时,无需考虑其他抚养未成年人的个人的财务状况或义务。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或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可以命令做出此类决定。
此外,任何支出的款项都不能替代任何现有的抚养义务。同时也是向未成年人转移资产的人的监护人,可以选择遵循一项特殊规定,即未经法院批准,他们不得发放任何财产,除非该支出对于抚养、维持或教育等基本需求是必要的,这需要提交一份正式声明。
Section § 3915
本节解释了管理保管财产的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首先,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获得报销。其次,监护人(除非他们自己是财产的转让人)可以选择每年为其工作收取合理的报酬。最后,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监护人无需提供担保,担保是一种保险或保障形式。
Section § 3916
这项法律允许第三方在善意的情况下,无需法院命令,即可遵循声称是监护人或打算进行转让的人的指示或与其进行互动。第三方没有义务核实监护人身份的合法性、其执行任何特定行为的权限、任何文件或指示的有效性,或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方式。
Section § 3917
本节解释说,如果监护人以监护身份为他人管理财产时,订立合同、管理财产或实施不当行为,索赔可以针对该财产提出,而不一定针对监护人个人。监护人对其正当订立的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没有披露自己是作为监护人行事。他们也不对与财产相关的义务或不当行为承担责任,除非他们个人有过错。同样,未成年人不对与财产相关的义务或不当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个人有过错。
Section § 3918
本节阐述了保管人一旦被提名后如何拒绝任职,以及在原保管人或现任保管人无法履职时如何指定继任保管人。如果原保管人拒绝或辞职,他们需要正式通知相关方并及时移交职责。转让人或相关法律方可以指定新的保管人,通常优先选择非转让人的人员,例如信托公司或成年家庭成员。如果保管人无法继续任职或未被有效替换,特定条款允许包括14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在内的其他人提名继任者。此外,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以罢免保管人或任命新保管人,确保这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本节还包括了与这些角色相关的法律程序中的通知要求和时间细节。
Section § 3919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特定其他方,何时以及如何可以请求法院干预涉及保管财产的事宜。他们可以要求保管人提供财产的账目报告,或解决与针对该财产的索赔相关的责任纠纷。此外,新的保管人可以要求前任保管人提供财产的账目报告。法院可以在相关诉讼中要求保管人提供账目报告。如果保管人被替换,法院将要求其提供账目报告并将财产移交给新的保管人。最后,在保管人提交最终报告并将财产移交给未成年人或其遗产后,请求提供账目报告的权利将持续一年。
Section § 3920
这项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在以下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首先发生时,将监护财产移交给未成年人或其遗产:未成年人年满18岁(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移交时间),在正式移交安排中指定的时间(如果其他法律允许),或者未成年人死亡。
Section § 3920.5
这项法律允许将托管财产延迟转移给未成年人,直到他们达到特定年龄,但有具体条件。对于某些类型的转移,托管关系可以持续到未成年人25岁,但对于其他类型,则不能超过21岁。每种转移类型都有独特的规则,例如涉及遗嘱或不可撤销赠与的转移。如果转移文件中没有指定年龄,默认的转移年龄是18岁。转移的措辞必须符合特定的语言要求才能遵守这些规则。如果转移试图将延迟时间延长到允许的限制之外,托管关系将自动在允许的最大年龄时终止。
实质上替代以下词语
Section § 3921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本法律部分,哪个县法院应该处理与未成年人事务相关的申请。如果未成年人住在加州,案件应在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居住地所在县审理。如果未成年人不住在加州,案件可以在财产转移人、监护人、相关遗产正在管理地或父母居住地所在县审理。如果上述任何选项都不在加州,那么该申请可以在加州的任何县审理。
Section § 3922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关于未成年人赠与或转让的规定何时适用于198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交易。它适用于该转让声称是根据《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进行的,或者如果它使用了来自任何州的诸如“作为《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项下的监护人”或“作为《统一未成年人转让法》项下的监护人”的短语,只要这些规定对于使该转让具有法律效力是必要的。
Section § 3923
本节讨论了加州如何处理某些向未成年人转让财产的问题。“《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指的是一项过去适用的旧法律。本节确认,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任何转让都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旧法律没有明确允许此类转让或此类财产类型。它将现行法律适用于这些旧的转让,除非这样做会侵犯某人现有的合法权利。如果现行法律不适用,旧的规定仍然保护这些转让以及涉及这些转让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