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管理居住在其他州的人(非居民)事务的受托人(例如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加州没有针对该非居民的监护程序正在进行的情况下,申请将该非居民的财产移回其居住州。该申请必须提交给该非居民目前所在地或其财产在加州的所在地的高等法院。

此外,如果一项财产管理权已正式转移到另一个州,新的财产管理人可以将该被管理人的个人财产从加州移走,而无需在本州提交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0(a) 如果非居民在其居住地有经正式指定、具备资格并正在履职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委员会或类似受托人,且本州没有针对该非居民的监护或财产管理程序正在进行或计划中,则该非居民受托人可以申请将该非居民拥有的财产移至其居住地。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0(b) 移除非居民财产的申请应向该非居民目前或曾临时居住的县,或该非居民财产(或其主要部分)所在地的县的高等法院提交。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0(c) 如果一项财产管理权已根据第三部分第八章第三条(自第2001节开始)的规定从本州转移到另一个州,则外州财产管理人可以将受管理人的个人财产从本州移走,而无需根据本章寻求申请。

Section § 3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就非居民遗产提交申请,他们必须提前15天通知特定人员。这包括管理财产的人以及加州境内任何欠非居民遗产钱款或对其负有义务的人。法院可能会规定额外的通知要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1(a) 提交申请应提前15天发出通知,并按照第1215条的规定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1(a)(1) 遗产管理人或财产可能在其占有下的其他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1(a)(2) 申请人所知的、在本州的个人,其负有向非居民或非居民遗产偿还债务、履行某项义务或发行证券的义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1(b) 申请应在法院可能命令的任何额外通知下提出。

Section § 380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以外的人作为受托人管理遗产,他们需要提交一份特定证书,以证明他们有合法资格这样做。这份证书可以来自他们被任命的地点,表明他们有权管理遗产;也可以来自他们所代表的人的居住地,表明他们无需法院任命即可处理遗产。证书必须由相应的法院书记官正式签署。

如果涉及外国,他们还需要一份最终声明,确认官员签名的真实性。这份声明必须由美国领事官员或经美国认可的外国官员办理。目的是核实处理遗产的人拥有正确的权限。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2(a) 非居民受托人应出具并提交以下证书之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2(a)(1) 一份证明,证明该受托人根据其受托人任命地的法律,有权占有该非居民的遗产。该证书应由任命该受托人的法院书记官签署并加盖印章,并应显示任命记录的副本,以及该受托人已开始履行其受托人职责。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2(a)(2) 一份证明,证明该受托人根据其居住地的法律,有权保管该非居民的遗产,而无需任何法院的任命。该证书应由以下任一机构的书记官签署并加盖印章:(i) 居住地对拥有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委员会或类似受托人的个人遗产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 (ii) 居住地的最高法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2(b) 对于外国,该证书应附有一份最终声明,证明 (1) 出具原始证书的法院书记官的签名和官方职位的真实性,或 (2) 任何外国官员的签名和官方职位的真实性,该外国官员已证明出具原始证书的法院书记官的签名和官方职位的真实性,或已证明在以证明出具原始证书的书记官的签名和官方职位的真实性为起点的此类证书链中,另一位已执行类似证书的外国官员的签名和官方职位的真实性。该最终声明只能由美国大使馆或公使馆的秘书、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或派驻或认可于美国的外国外交或领事官员作出。

Section § 3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批准一名非居民受托人(即受托管理他人资产但不住在本州的人)将财产移出本州。这只有在没有限制、不干涉财产权利、不影响加州债权人或索赔人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获得批准,受托人可以为非居民的利益收集和管理财产。一旦他们向法院提供确认移交的收据,该命令也解除了财产当前持有人或欠非居民或其遗产债务的人的进一步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3(a) 经申请,如果法院认定财产的移出不会与财产上的任何限制或局限相冲突,或损害非居民对该财产的权利,或损害本州债权人或索赔人的权利,则法院应作出命令,准许非居民受托人将非居民的财产移至其居住地,除非有充分理由表明不应如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3(b) 该命令授权受托人以其自身名义为非居民的使用和利益起诉并接收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803(c) 在向法院书记员提交非居民受托人接收该财产的收据,并向(如有)任命该非居民受托人的法院传送一份收据副本或经认证的收据副本后,该命令解除在命令作出时可能持有该财产的个人代表或其他人的责任,以及解除有义务向非居民或非居民遗产支付债务、履行义务或发行证券的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