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3500(a) 当未成年人有争议的损害赔偿、金钱或其他财产请求且没有遗产监护人时,除非该请求是针对该人或这些人,否则以下人员有权就该请求进行和解,或签订不起诉协议,或签订不执行判决协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500(a)(1)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分居,则任何一方父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500(a)(2)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则负责照护、监护或控制未成年人的父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500(b) 和解或协议仅在提交申请后,经以下任一县的高级法院批准后方为有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500(b)(1) 提交申请时未成年人居住的县。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500(b)(2) 任何可以就该请求或事项提起诉讼的县。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500(c) 根据和解或协议为未成年人利益而支付或交付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应按照第4章(自第3600条起)规定的方式、条款和条件支付和交付。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500(d) 根据本条有权和解未成年人争议请求的父母,在根据 (c) 款规定支付或交付了应支付或交付的金钱或其他财产之后,可以签署一份完全免除和清偿书,或签署一份不起诉协议或不执行争议请求判决的协议。如果法院命令将根据和解或协议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存入本州金融机构的受保账户中,或存入一次性缴费递延年金中,则该免除和清偿书或协议在款项按照法院命令指示存入之前,不具有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