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40

Explanation
当公共监护人收到资金时,他们必须按照公共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资金的相同方式来处理这些资金。这包括根据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条件存入或投资这些资金。

Section § 2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监护人在必要时使用遗产资金聘请私人律师。如果可行且令人满意,他们还可以安排免费的法律服务或风险代理服务。

Section § 2942

Explanation

公共监护人可以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遗产中获得某些费用和服务的报酬。这包括管理职责产生的合理开支。他们还会获得其服务以及任何法律或法院服务的报酬,前提是这些报酬是公平的,并且不会给遗产造成经济负担。法院会考虑实际服务成本和遗产规模等因素来决定公平的报酬。此外,还会收取一笔年度保证金费用,金额为 $25 加上超过 $10,000 遗产的一小部分百分比,除非该人获得社会保障补充收入。

公共监护人应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遗产中获得以下各项的支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42(a) 在执行监护或财产托管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42(b) 公共监护人及其律师的服务报酬,以及县书记员或高等法院书记员的备案和处理服务报酬,金额由法院裁定为公正合理的。在确定何为公正合理的报酬时,法院应在其他因素中,考虑所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所涉遗产的金额、所提供服务与遗产相关的特殊价值,以及所请求的报酬是否可能给遗产造成经济困难。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公共监护人以服务的小时费率作为报酬请求的依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942(c) 每年保证金费用,金额为二十五美元 ($25) 加上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遗产金额的四分之一的百分之一。所收取的金额应存入县财政。如果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符合社会保障补充收入福利的资格,则本款不适用。

Section § 2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共监护人在何时无需使用遗嘱认证估价师来评估遗产财产。如果财产的估计价值低于特定限额,公共监护人可以自行评估。另一方面,如果财产管理人希望出售被监护人的某些有价值的财产,例如房屋或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物品,则必须由遗嘱认证估价师进行评估。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43(a) 尽管有第2610条(c)款的规定,财产清单中描述的财产可由公共监护人进行估价,且无需由遗嘱认证估价师进行估价,如果公共监护人随清单提交的估价显示,遗产中财产的估计价值不超过第13100条规定的金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43(b) 如果财产管理人根据第2540条(b)款寻求出售被监护人个人住所的授权,无论其是否为不动产,或者如果财产管理人根据第2590条寻求出售被监护人价值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不动产的授权,或者出售价值超过一万美元($10,000)且并非根据第2544条(a)款出售的证券的个人财产,则该财产应由遗嘱认证估价师进行估价。

Section § 2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监护人无法管理某项财产,因为它超出了他们的控制范围或能力,他们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