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监护人应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遗产中获得以下各项的支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42(a) 在执行监护或财产托管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42(b) 公共监护人及其律师的服务报酬,以及县书记员或高等法院书记员的备案和处理服务报酬,金额由法院裁定为公正合理的。在确定何为公正合理的报酬时,法院应在其他因素中,考虑所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所涉遗产的金额、所提供服务与遗产相关的特殊价值,以及所请求的报酬是否可能给遗产造成经济困难。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公共监护人以服务的小时费率作为报酬请求的依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942(c) 每年保证金费用,金额为二十五美元 ($25) 加上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遗产金额的四分之一的百分之一。所收取的金额应存入县财政。如果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符合社会保障补充收入福利的资格,则本款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