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财产面临损失或管理不善的风险)时,接管一个人的财产。他们可以阻止没有有效租赁协议或合法权利的其他人使用该财产。如果财产属于信托,并且符合特定条件,他们还可以阻止其他人对该财产进行任何更改。

该法律还赋予他们将未经授权的居住者从住所中迁出的权力,但要求在特定时间内发出通知并举行法院听证会。立即终止居住权取决于财产是否可能受到损害,并且必须遵循法院程序才能延长任何迁出。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占有住所,他们在特定法律情况下代表财产所有人行事。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1) 如果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确定符合指定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要求,且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打算申请指定,则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可以占有或控制居住在该县的某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该不动产或动产面临损失、损害、浪费或侵占的风险,并且,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拒绝任何人使用、进入或居住在该不动产或动产中,如果该人没有书面租赁协议或使用或进入该财产的其他合法权利。
(2)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2)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2)(A) 除 (C) 项另有规定外,如果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确定符合指定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要求,且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打算申请指定为居住在该县的某个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可以限制任何人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信托中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2)(A)(i) 信托中持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面临损失、损害、浪费或侵占的风险。
(ii)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2)(A)(ii) 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是该信托的委托人。
(iii)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2)(A)(iii) 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在该信托中拥有受益权益,可当前从信托中获得收入或本金。
(iv)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2)(A)(iv) 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拥有撤销该信托的权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2)(A)(B) 在本款规定的任何限制期间,受限制的财产应继续作为信托财产保留,直至限制终止或法院另行命令。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应将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根据第 17203 条规定需要通知的所有人,只要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能够查阅信托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确定有权收到通知的人。任何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均可就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向法院申请救济。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a)(2)(A)(C) 如果现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是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的配偶,且该配偶也是该信托的委托人,则本款不适用,除非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确定信托中持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面临重大损失、损害、浪费或侵占的风险。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b)(a) 款赋予公共监护人和公共财产管理人的权力包括立即终止居住在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家中(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本人除外)的任何人的居住权,以及移除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任何此类居住者的权力,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b)(1) 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应首先确定其居住权将被终止的人没有书面租赁协议或其他合法居住权,并且已造成、促成、导致或威胁到房屋或其内容的损失、损害、浪费或侵占。在作出此决定时,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应联系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以及居住者,告知他们拟议的搬离及其理由,并考虑他们提供的任何信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b)(2) 在搬离时,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应告知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以及居住者,将按照 (3) 项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0(b)(3) 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应提交一份关于搬离的申请书,说明其理由,该申请书应在提交之日起 10 天内以及搬离之日起 15 天内安排听证。被搬离的人和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管理人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亲自收到听证通知和申请书副本,但须符合第 3 编第 2 部分(自第 1200 条起)的规定。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拒绝被搬离者居住在该房屋的权利应在搬离后 15 天终止,除非法院在申请听证会上予以延长。除非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已提交指定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申请书,否则法院不应批准延长。

Section § 2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管理受其照护者财产的公共监护人,签发一份名为“授权证书”的文件。该证书赋予监护人控制个人财产的权力。该证书有效期为30天,并可在个人拥有不动产的任何县进行记录。

该证书还指示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该个人财产的信息,并应要求将财产移交给监护人。遵守该证书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方,对之后财产发生的情况不承担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a) 获授权根据本章占有或控制财产的公共监护人,可就该事实签发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b) 可记录的书面证明应基本符合以下格式:
此为正式证书,授权公共监护人占有属于以下个人的任何及所有财产:
本授权证书由公共监护人根据并依照《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四编第五部分第1章(自第2900条起)签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本授权证书授权公共监护人占有或控制属于上述个人的财产。
致金融机构特别提示:
州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收到本授权证书副本后,应向公共监护人提供有关上述个人所持财产的信息,并应要求将财产移交给公共监护人。
本授权证书仅在由_____县的公共监护人或副公共监护人签署并注明日期,并加盖下方公共监护人公章后方为有效。

本授权证书自签发之日起30天后失效。
公共监护人签名:
日期:
公章”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c) 公共监护人可在其根据本章获授权占有或控制的任何不动产所在县记录该书面证明的副本。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d) 金融机构或其他个人应在无需调查书面证明真实性且无需法院命令或签发文书的情况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d)(1) 向公共监护人提供有关以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托管人个人名义持有的财产信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d)(2) 将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托管人可能遭受损失、损害、浪费或挪用的财产移交给公共监护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e) 收到书面证明: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e)(1) 构成提供信息和移交拟受监护人或拟受财产托管人财产的充分免责凭证。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e)(2) 完全免除金融机构或其他个人因公共监护人对该财产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29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通过签发书面证明,阻止人们转移或处理信托中的财产。该证明有效期为30天,并且必须由公共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签署并盖章。

该证明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信托财产的信息,并阻止任何财产转移。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无需质疑证明的合法性,并且只要按照指示行事,即可免除责任。

公共监护人还可以在财产所在地的任何县记录该证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a) 经授权可根据第2900条(a)款第(2)项的规定限制任何人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信托中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可就该事实签发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b) 该书面可记录证明应基本符合以下格式:
这是一份官方证书,授权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限制任何人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以下信托中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已确定其有权针对上述信托并与涉及以下个人的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诉讼程序相关签发本证书:
本授权证书由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根据并符合《加利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5部分第1章(自第2900条起)的规定签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本授权证书授权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限制任何人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信托中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州法律要求,在收到本授权证书副本后,金融机构应向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提供有关上述信托中持有的财产信息,并应限制任何人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信托中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本授权证书仅在由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或_____县的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副手签署并注明日期,并加盖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的公章后方为有效。

本授权证书自签发之日起30天后失效。
日期:
公章”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c) 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可在任何存有信托不动产的县记录一份书面证明副本,针对该信托,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已确定其有权签发该书面证明。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d) 收到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证明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个人,应在无需调查书面证明真实性且无需法院命令或签发文书的情况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d)(1) 向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中指明的信托所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信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d)(2) 限制任何人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书面证明中指明的信托所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e) 收到书面证明: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e)(1) 构成提供信息以及限制任何人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书面证明中指明的信托所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充分免责。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901.5(e)(2) 完全免除金融机构或其他个人因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就该财产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2902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监护人控制了某人的财产,他们可以收取为保全该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服务报酬。如果之后有其他人成为该遗产的正式监护人或管理人,这些费用必须由遗产本身承担。

Section § 2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共监护人管理财产的规则仅适用于他们在1989年7月1日之后获得占有的情况。如果公共监护人在此日期之前控制了财产,旧法律仍然适用,即使这些法律已在1988年被废止。

本章仅适用于公共监护人在1989年7月1日或之后占有或控制财产的情况。公共监护人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占有或控制财产的情况,受1989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适用法律管辖,尽管该法律已被1988年法规第1199章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