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除非有特殊原因或例外情况,本章所包含的定义应当用于理解和解释遗产法的这一部分。

Section § 12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辅助遗产管理”定义为管理逝者遗产的过程,该逝者在去世时并非本州居民。

Section § 12502

Explanation
本节将“外国”定义为除美国各州以外的任何地方。

Section § 12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涉外个人代表”定义为在美国以外的国家被任命管理遗产的人。

“涉外个人代表”指的是在美国任一州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内被任命的个人代表。

Section § 12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本地个人代表”定义为在加州被任命,负责管理已故但不住在该州人士事务的人。

“本地个人代表”指在本州任命的非住所地死者的个人代表。

Section § 12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非住所地死者”定义为在其他州或国家居住时去世的人,而非其法律事务正在被处理的州或国家。

“非住所地死者”指住所地在姐妹州或外国的死亡之人。

Section § 12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兄弟州”定义为任何非加利福尼亚州的州。

“兄弟州”意指本州以外的州。

Section § 12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姐妹州遗产管理人”定义为在另一个州被任命管理已故人士遗产的人。

“姐妹州遗产管理人”指在姐妹州任命的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