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遗产中的个人财产如何出售。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否则只有在发出通知后才能进行出售。通知可以通过在县法院张贴的方式进行,私人出售至少提前15天,公开拍卖则在拍卖前张贴。另外,通知也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a条的规定,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同样,私人出售需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刊登,公开拍卖则在拍卖日期前完成。

受第10251条和第10252条的约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遗产的个人财产只能在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发出出售通知后方可出售,具体方式由个人代表决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0(a)  在诉讼待决县的县法院张贴,至少提前15天: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0(a)(1) 对于私人出售,指出售通知中指定的出售日或其后的日期。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0(a)(2) 对于公开拍卖出售,指拍卖日。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0(b)  依照《政府法典》第6063a条的规定,在诉讼待决县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该公告须在以下日期之前完成: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0(b)(1) 对于私人出售,指出售通知中指定的出售日或其后的日期。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0(b)(2) 对于公开拍卖出售,指拍卖日。

Section § 10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或法官在对遗产有利的情况下,将遗产出售的通知期缩短至最少五天。出售通知可以通过张贴至少五天的公告,或者根据特定的政府通知要求进行刊登。遗产的个人代表可以选择使用哪种方法。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1(a) 如果证明对遗产有利,法院或法官可以命令将出售通知时间缩短至不少于五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1(b) 如果法院或法官根据(a)款发出命令,出售通知应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法发出,由遗产管理人决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1(b)(1) 按照第10250条的规定张贴,但张贴时间应至少为五天,而非第10250条所要求的15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1(b)(2) 按照第10250条的规定刊登,但刊登应符合《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

Section § 10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代表何时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出售个人财产。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遗嘱明确指示出售该财产;遗嘱授权出售该财产;如果财产不迅速出售可能会贬值或造成损失;或者如果需要出售以支付家庭津贴,直到其他资金到位。

个人财产可以带通知或不带通知出售,由个人代表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决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2(a) 遗嘱指示出售该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2(b) 遗嘱授权出售该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2(c) 财产易腐烂,如果不及时处置将贬值,或因保管而产生损失或费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2(d) 出售该财产对于在收到其他充足资金之前支付家庭津贴是必要的。

Section § 102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法律程序下出售财产时,销售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通知应明确说明销售是私人销售还是公开拍卖,以及何时何地接受投标,或者拍卖何时何地举行。它还应简要描述待售财产。此外,通知中还可以包含其他信息,例如销售的条款和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3(a) 根据第10250条发出的销售通知应当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3(a)(1) 该销售是私人销售还是公开拍卖销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3(a)(2) 若为私人销售,接收投标或报价的地点以及进行销售的日期或其后的某一天;若为公开拍卖销售,销售的时间和地点。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3(a)(3) 待售个人财产的简要描述。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3(b) 除了(a)款要求的事项之外,销售通知可以载明其他事项,包括销售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0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遗产中个人物品的公开拍卖。它指出,此类拍卖必须在本州内,在法院、拍卖行、其他公共场所或死者家中进行,但法院可以允许例外情况,即拍卖可以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进行。它还规定,除非法院另有许可,否则待售物品通常必须在场。此外,如果对遗产有利,遗产管理人可以推迟拍卖,前提是在原定拍卖时间进行公开声明,并且总推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a) 除非法院根据 (b) 款另有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a)(1) 个人财产的公开拍卖应在本州内,在法院门口、拍卖行、其他公共场所或死者住所进行。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a)(2) 任何在出售时不在场的有形个人财产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b) 经个人代表或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命令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b)(1) 个人财产的公开拍卖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进行。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b)(2) 有形个人财产在出售时无需在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个人代表可不时推迟个人财产的公开拍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c)(1) 个人代表认为推迟对遗产有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c)(2) 推迟通知在原定出售时间和地点通过公开声明发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4(c)(3) 推迟期限,连同该财产之前的推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Section § 1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产中个人财产的私人出售应如何处理。首先,此类出售不得在出售通知中提及的日期之前进行,并且必须在该日期起一年内完成。

其次,对财产的投标必须是书面的,并在出售通知公布之后、出售实际发生之前,提交到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或直接提交给遗产管理人或指定人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5(a) 个人财产的私人出售,不得在出售通知中载明的出售日或出售日之后进行出售的日期之前进行,也不得在该日期之后一年以上进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5(b) 对于个人财产的私人出售,投标或报价应以书面形式,并应在出售通知首次公布或张贴之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出售进行之前,留在出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或亲自交付给遗产管理人,或交付给出售通知中指定的人。

Section § 10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动产被出售时,无论是通过私人销售还是公开拍卖,投标都需要严格遵守销售通知中列出的条件。

无论是动产的私人出售还是公开拍卖,投标均应基本符合销售通知中规定的任何条款。

Section § 10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遗产清算中如何出售个人财产。销售可以现金或赊账方式进行。如果赊账出售,至少25%的款项必须预先支付。剩余部分则需要以所售物品作担保的贷款,或者签订合同,在款项付清前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这些条款在销售确认时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出售未分割的份额或部分所有权,付款协议取决于所有共同所有人,并且个人代表在贷款中的权益与遗产在该财产中原有的权益相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7(a) 个人财产可以现金或赊销方式出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7(b) 除非法院根据第10258条另有命令,如果以赊销方式出售,购买价格的不少于25%应在出售时以现金支付,且个人代表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7(b)(1) 取得购买者就购买款余额开具的本票,并以所售个人财产设定担保权益,以担保余额的支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7(b)(2) 签订附条件销售合同,根据该合同,所有权在余额付清前仍归保留。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7(c) 本票和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的条款应在确认出售时由法院批准。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7(d) 如果个人代表以部分现金和部分延期付款方式出售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的未分割权益或其中任何少于全部所有权的权益,且其中剩余权益的所有人参与出售,则本票和担保权益可开具给个人代表以及在该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其他方。个人代表在本票和担保权益中的权益,应与遗产在出售前在该财产中的权益相同,并按相同比例。

Section § 10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遗产的个人代表可以请求法院批准以信贷方式出售个人财产,且首付款可低于售价的25%。如果这样做对遗产更有利,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获得更高的现金支付或确保债务,法院还可以免除对剩余款项进行担保的要求。法院将确定出售条款。

此外,关于此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必须送达给特定人员,包括那些直接或间接受到出售影响的人,例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8(a) 经个人代表申请,如果证明出售条款对遗产有利,且待售个人财产的性质使得在出售时难以获得更大的现金支付或难以在该财产上保留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法院可下令授权以信贷方式出售个人财产,其条款规定在出售时以现金支付的购买价格低于25%,或可放弃或修改保留或取得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以确保支付购买价格余额的要求。法院的命令应确定出售的条款和条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8(b) 关于该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230条的规定张贴,并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送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8(b)(1) 第1220条中列出的每个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8(b)(2) 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出售影响的每位已知继承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8(b)(3) 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出售影响的每位已知受遗赠人。

Section § 1025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些个人财产无需法院批准即可出售。这包括易腐烂的物品、如果不迅速出售就会贬值的物品,或者保管成本过高的物品。此外,如果出售财产是为了在其他资金到位之前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也无需法院批准。

当个人财产在公开拍卖中出售时,一旦买方支付款项并收到物品(对于有形商品)或所有权转让文件(对于无形商品),买方即拥有该财产。但是,除非法院已批准并记录了该出售,否则负责处理出售的个人代表需对该财产的价值负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9(a) 下列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在出售时转移,无需法院确认或批准: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9(a)(1) 易腐烂的、如不及时处置会贬值的、或因保管而产生损失或费用的个人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9(a)(2) 为支付家庭津贴而必须出售的个人财产,以待收到其他充足资金。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9(b) 在公开拍卖中出售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在收到购买价款后,无需法院确认或批准即可转移,并且: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9(b)(1) 对于有形个人财产,将财产交付给购买者。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9(b)(2) 对于无形个人财产,将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文书交付给购买者。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59(c) 除非出售已向法院报告并获得批准,否则个人代表应对(a)款或(b)款所述财产的实际价值负责。

Section § 10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遗产中的个人财产被出售时,该出售必须向法院报告并获得确认,买方才能正式拥有该财产。即使遗嘱允许出售该财产,也需要这样做。但是,法律的其他条款中列出了一些具体的例外情况。 如果遗产的个人代表未能在30天内报告出售情况并请求法院确认,购买该财产的人可以自行办理。此外,关于确认出售的听证会通知必须按照法律的具体条款发出和张贴。

Section § 10261

Explanation

当举行遗产财产出售确认听证会时,法院会审查出售是否必要或对遗产及相关人员有利。但如果死者的遗嘱已授权或指示出售,则无需进行这些审查。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可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上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作证和提供证人支持其异议。

在确认合伙权益出售前,法院必须调查合伙事务的状况,并可要求居住在本州且能出庭的尚存合伙人接受讯问。此外,法院将根据具体规定,确定参与出售的房地产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报酬,此事项可在确认听证会期间或之后应请求处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1(a)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在确认出售申请的听证会上,法院应审查出售的必要性或对遗产的益处以及出售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死者的遗嘱授权或指示出售财产,则无需证明出售的必要性或对遗产的益处以及出售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1(b)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听证会时或之前提交书面异议,反对确认出售,并可以作证和提供证人以支持异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1(c) 在确认合伙权益的出售之前,无论是出售给尚存合伙人还是任何其他人,法院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1(c)(1) 调查合伙事务的状况。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1(c)(2) 讯问任何尚存合伙人,如果该尚存合伙人在听证会时是本州居民且能够出庭。法院可以发出传票,强制尚存合伙人出席听证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1(d) 法院可自行决定,或应个人代表、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确认听证会时或在其他时间提出,法院应按照第3条(自第10160节起)的规定,确定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报酬。

Section § 10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出售财产的情况。如果在法庭听证会上有人出价至少比当前出价高出10%,法院可能会考虑接受更高的出价或安排重新出售。这在以下情况下是可能的:如果最初的出价超过100美元,或者如果最初的出价低于100美元,则新出价至少比最初出价高出100美元。只有认真且合法的出价才会被考虑。如果多个出价符合这些标准,法院将选择最高的出价或举行另一次出售。此规则不适用于另一法律条款中提及的某些财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在确认出售的申请听证会上向法院提出购买该财产的书面要约,且新出价至少比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载明的金额高出10%,则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接受新出价并确认向要约人出售,或可命令重新出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2(a)(1) 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载明的原始出价超过一百美元($100),或者,如果原始出价低于一百美元($100),则新出价至少比原始出价高出一百美元($100)。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2(a)(2) 新出价由负责任的人提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2(a)(3) 新出价符合所有法律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2(b) 如果有一个以上的要约符合 (a) 款的要求,法院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2(b)(1) 接受其中最高的要约并确认向要约人出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2(b)(2) 命令重新出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62(c) 本节不适用于第 10259 节所述财产的出售。

Section § 10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出售通知,在确认出售之前,法院必须确信通知确实已按照规定发出。确认出售的命令还必须表明已提供了这项证明。

Section § 1026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即使在本条规定的程序中出现任何疏漏、错误或不规范的地方,也不会影响或取消这些程序,也不会使根据命令进行的任何出售无效。

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中的任何遗漏、错误或瑕疵,均不得损害或使该程序或根据本条命令进行的出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