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150(a) 遗产管理人可以与以下一项或两项签订书面合同: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150(a)(1) 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以确保为遗产的任何不动产找到购买者。该经纪人可以为此目的与其他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合作,包括使用《民法典》第1087条所定义的联合上市服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150(a)(2) 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或经纪人,以确保为遗产的任何动产找到购买者。如果待售的特定财产或特定的销售方式要求代理人或经纪人持有执照,则合同只能与持有该执照的代理人或经纪人签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150(b) 合同可以规定从销售收益中支付费用、佣金或其他报酬,但该合同仅在法院根据第3条(自第10160条起)允许的金额范围内对遗产具有约束力和有效性。除非销售经法院确认,否则遗产不因合同或销售而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但根据第10259条无需法院确认或批准即可转移所有权的动产,遗产对购买者承担的义务除外。遗产管理人不因签订合同而承担个人责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150(c) 如果在签订授予独家销售权的合同之前,遗产管理人向法院证明该合同对遗产的必要性和优势并获得法院许可,则该合同可以授予独家销售权,期限不超过90天。法院可以在遗产管理人被任命时或在任何后续时间根据单方申请授予该许可。遗产管理人可以签订一份或多份授予独家销售权的合同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不超过90天,前提是每次延期,遗产管理人均须向法院提交单方申请,证明该延期对遗产的必要性和优势,并获得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