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700

Explanation
管理某人遗产的个人代表可以将遗产的钱存入本州内受保的银行账户。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他们无需法院许可即可提取这笔钱。

Section § 9701

Explanation
负责处理某人遗产的人(即个人代表)可以将遗产的物品存放在信托公司进行保管。通常情况下,除非法院另有规定,他们不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即可取出这些物品。

Section § 9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在担任个人代表时,将遗产证券存放在证券存管处。它也允许将个人代表已存放在信托公司的证券进行同样的操作。存管处可以根据特定的金融法规管理这些证券。

Section § 9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代表(例如管理某人遗产的遗嘱执行人)请求法院要求将金钱或财产以一种只有获得法院许可才能提取的方式存放。存款时,该代表必须向银行或信托公司提供法院命令的副本。银行或信托公司没有义务了解该限制,除非它们已直接收到通知。

Section § 9704

Explanation
当法院命令分配金钱或个人物品时,持有这些物品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直接将它们交给指定的接收人。他们只需确保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收据,以证明分配已完成。

Section § 9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信托公司作为个人代表(例如遗嘱执行人)应如何管理遗产资金。它规定,如果信托公司将遗产资金存入其自己的银行,则必须支付与当地银行提供的类似利率的利息。然而,如果对遗产管理更有利,一些必要的现金可以存入同一银行内不计息的支票账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705(a) 受限于 (b) 款规定,凡信托公司担任个人代表,并在行使合理判断后,将其遗产资金存入其所属公司或协会的任何部门的账户中,则应就此支付利息,利率按照当地银行对此类存款普遍适用的利率计算。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705(b) 如对遗产有利,为遗产的有序管理合理必需的现金金额,可存入由信托公司所属公司或协会的部门维护的不计息支票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