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有形动产的放弃
Section § 9780
Section § 9781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遗嘱没有另行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在无需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行使某些权力,只要他们遵守本章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9782
在处理或放弃作为管理逝者遗产一部分的财产之前,遗产管理人必须通知特定人员,除非另一条款(9785)另有规定。
这些人员包括对遗产有权益的任何人,例如已知的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任何要求特别通知的人,以及如果州政府可能从遗产中受益(即遗产无人继承而归属州政府)的司法部长。
通知必须说明财产是什么,以及将如何、何时处理。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邮寄。如果亲自送达,必须在处理财产的日期前至少五天送达。如果邮寄,必须提前至少十天寄出。
Section § 9783
Section § 9784
如果与遗产相关的人士反对个人代表处理遗产财产的计划,他们可以请求法院阻止该代表未经许可采取行动。这是为了防止遗产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不必要的开支。
如果法院确信不会对遗产造成损害,它可以发出命令阻止代表的行为,而无需通知他们。请求该命令的人可能需要承担储存费用或提供财务担保。
在个人代表对财产采取行动之前,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正式通知他们这项命令。
Section § 97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书面同意处置或放弃某项财产的计划,或者他们已书面放弃获得此类通知的权利,则无需通知他们。
Section § 9786
Section § 9787
如果您收到关于处分或放弃财产计划的通知,通常您会失去日后让法院审查该决定的机会,除非您采取行动。为了保留您的权利,您必须在财产被处分或放弃之前,要么提交书面异议,要么获得限制令。但是,如果您没有及时实际收到通知,您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此案。
Section § 978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提出异议或获得法院命令以阻止某些行为,他们必须在遗产管理人要求后10天内承担起保管财产的责任。如果他们不这样做,遗产管理人可以无需法院许可而处置或放弃该财产。此外,如果该人确实控制了遗产财产,他们必须妥善保管,直到法院裁定他们不再需要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