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亡故者企业的经营
Section § 9760
本节规定了在逝者去世后继续经营其非法人业务的规则。如果对遗产有利,遗产管理人可以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将业务继续经营长达六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超过六个月,则必须获得法院许可。
为了获得继续或停止业务的法院命令,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申请书,说明对遗产和相关人员的益处。法院将决定是否允许该业务在特定条件下继续运营,或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运营。
Section § 9761
Section § 9762
如果有人去世,并且生前是某个商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的个人代表(比如遗嘱执行人)可以接替他们作为合伙人的角色,但前提是法院认为这有利于死者的遗产和受益人。无论死者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这都可以继续,但法院可能会设定一些条件。
如果已经有法律文件(比如合伙协议)允许这样做,个人代表必须遵守这些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法院将决定代表拥有哪些权力和责任。
为了获得法院的批准,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表明这有利于遗产和受益人,并且所有相关人员,特别是仍在世的合伙人,都需要收到听证会的通知。
Section § 976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逝者曾是某个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个人代表可以对存活合伙人提起或继续逝者生前本可以进行的任何法律诉讼。此外,如果逝者是有限合伙人,其个人代表可以根据《公司法典》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规定,代表逝者行使相关权利。
Section § 9764
如果律师在执业期间去世,其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对遗产有兴趣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另一名律师来管理已故律师的法律业务。这位新律师被称为“执业管理人”,必须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
法院会决定申请需要提前多久通知,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遗产管理人参与其中,通知可以免除。申请中必须列出执业管理人的权力,并估算他们将监管的资产价值,包括所有银行账户。
被任命的执业管理人不能是遗产管理人的律师。他们可以从法律业务中获得报酬,如果资金不足,则从遗产中获得。完成职责后,执业管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报告,以获得批准并正式解除职务。
Section § 9765
自2024年1月1日起,如果一名专业受托人(管理他人财务或遗产的人)去世且没有留下继任者,已故受托人的代表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临时管理人。此人将负责处理已故受托人的文件和职责,直到找到永久替代者。
法院指定的临时继任者,称为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将管理已故受托人负责的监护、保管、遗产和信托事务。必须提交担保债券以确保其任命,其任期最长为45天,或直到指定永久继任者为止。
除非为保护利益需要立即任命,否则此申请和听证的通知必须告知相关方。临时受托人必须报告其行为,并按照已故受托人的费率请求报酬,同时履行法定义务。
如果被任命,临时受托人必须通知利害关系人寻找永久继任者,可以通过他们的提名,或者在无人及时采取行动时通过法院干预。如果对相关方有利,法院可以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