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证券的出售或交换,证券是指存款凭证或投资信托凭证等特定金融工具,但不包括某些未经批准的票据。如果你想根据法院命令出售或转换这些证券,你无需再次获得法院批准。要获得法院批准,个人代表或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说明此举对遗产的益处。一旦法院批准,它将确定出售条款。

听证会通知通常必须发出,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例如如果出售价格由法院确定,或者证券在认可的交易所交易。如果满足特殊条件,例如通过注册经纪交易商进行交易,则无需额外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a) 在本节中,“证券”指第70条所定义的“证券”、土地信托凭证、信托受益凭证、投资信托凭证、抵押参与凭证,或上述任何一项的存款凭证,但不包括由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票据,除非该票据已获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或允许发行,或由受《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法典》第1分部第1部(第201条起))管辖的公用事业公司发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b) 经法院命令授权后,证券可以出售或交出以赎回或转换。根据本节获得的命令授权出售或交出的证券的所有权,无需后续法院确认即可转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c) 为获得本节项下的命令,个人代表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应提交一份申请书,说明拟议出售、赎回或转换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对遗产的益处。如果法院授权出售、赎回或转换,法院的命令应确定出售、赎回或转换的条款和条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d) 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出,并按照第1230条的规定张贴,但法院可以命令缩短通知期限或免除通知。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e) 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无需发出出售、赎回或转换的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e)(1) 最低销售价格由法院确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e)(2) 证券将在已设立的股票或债券交易所出售。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e)(3) 待售证券是由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Inc.)在交易商间报价系统或其子系统上指定为全国市场系统证券的证券,通过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经纪交易商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0(e)(4) 证券将交出以赎回或转换。

Section § 10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个人代表出售或从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提取储蓄账户和互助资本凭证,无需通知法院或获得事先批准,只要收到的金额不低于账户或凭证的提款价值。

此外,信用合作社的股份账户和资金凭证也适用同样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收到的金额不低于其提款价值,它们可以无需法院介入即可出售或提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1(a)  就本条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1(a)(1) “联邦协会”的定义见《金融法典》第5102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1(a)(2) “互助资本凭证”的定义见《金融法典》第5111条。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1(a)(3) “储蓄账户”的定义见《金融法典》第5116条。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1(a)(4) “储蓄协会”的定义见《金融法典》第5102条。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1(a)(5) “提款价值”的定义见《金融法典》第5124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1(b) 尽管有第10200条的规定,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的储蓄账户和互助资本凭证可由个人代表出售或交出以供提款,且所有权随之转移,无需销售通知、法院事先命令或法院后续确认,但条件是出售或提款所得金额不低于储蓄账户的提款价值或互助资本凭证的价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1(c) 尽管有第10200条的规定,信用合作社的股份账户和资金凭证可由个人代表出售或提款,且所有权随之转移,无需销售通知、法院事先命令或法院后续确认,但条件是出售或提款所得金额不低于股份账户的提款价值或资金凭证的价值。

Section § 10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出售遗产所持有的、用于购买更多证券的认购权,而无需发出通知、在出售前获得法院批准,或在出售后由法院确认该出售。

尽管有第10200条规定,如果遗产因持有证券,也持有或收到用于购买额外证券的认购权,遗产管理人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认购权,无需销售通知、法院事先命令或法院事后确认。

Section § 102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处理遗产中租赁权益的出售。通常,出售此类租赁权益就像出售动产一样。但是,如果租赁合同包含某些条件,它就会被视为不动产。这些条件包括租期为10年或更长(包括任何延期)、拥有购买该财产的选择权,或者是一份用于矿物、石油、天然气或地热能生产的租赁合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待售财产为租赁权益时,其出售应按照遗产中动产出售的方式进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3(b) 如果待售权益包含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租赁权益的出售应按照遗产中不动产出售的方式进行: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3(b)(1) 剩余租期为10年或更长的房地产租赁权益。为此目的,如果承租人有权延长租期,并且延长后的租期将超过10年,则该租赁权益应被视为剩余租期为10年或更长。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3(b)(2) 附带购买租赁财产或其部分的选择权的房地产租赁权益。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3(b)(3) 用于生产矿物、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物质或地热能的租赁。

Section § 10204

Explanation

如果遗产中包含合伙份额,该份额可以像遗产中的任何其他个人财产一样出售。

遗产中由合伙权益或因先前存在的合伙关系而属于遗产的权益组成的财产,可以与出售其他个人财产的方式相同进行出售。

Section § 10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诉权”(即向遗产追讨所欠款项的法定权利)可以像遗产拥有的任何其他个人财产一样出售。

属于遗产的诉权,可以按照出售其他个人财产的相同方式出售。

Section § 102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人在拥有购买房地产的合同时去世,特别是关于出售其在该合同中的权益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出售死者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买方必须承担与该合同相关的所有到期款项。法院要求买方提供一份担保书(类似于付款承诺),以确保遗产及其代表不会面临未支付的账单或索赔。担保书的金额与已欠款项和未来款项相符,保证买方将支付这些款项并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担保书:如果无人根据合同向遗产提出索赔且索赔期限已过,或者收款人同意免除遗产的任何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6(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如果死者在死亡时拥有一份购买不动产的合同,且死者在该不动产中的权益以及根据该合同享有的权益将被出售,该出售应按照遗产不动产出售的方式进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6(b) 如果死者在该不动产中的权益以及根据该合同享有的权益被出售,该出售应以承担在出售时已到期或此后可能到期的所有合同款项为条件。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有任何已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法院不得确认该出售,除非购买人向个人代表出具一份符合(c)款要求的担保书。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6(c) 该担保书应为个人代表以及有权获得死者在所订立合同不动产中权益的人的利益和赔偿而设。担保书的金额应等于当时已到期和此后将到期的合同款项总额,并附有法院可能批准的担保人。该担保书应以购买人将(1)支付当时已到期或在出售日期之后到期的所有不动产款项,以及(2)因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契约或协议而对个人代表和有权获得死者权益的人承担所有要求、费用、收费和开支的全部赔偿为条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6(d)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无需提供担保书: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6(d)(1)  未就该合同向遗产提出任何索赔,且索赔提交期限已届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6(d)(2)  合同项下的收款人放弃对遗产资产的所有追索权以获得付款,并免除遗产和个人代表的付款责任。

Section § 10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将某些适合用于土地用途转换以开发放牧或牧场设施的不动产出售给放牧或牧场协会。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许可进行此类出售。此类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原则。

法院只有在出售符合死者遗嘱规定,或所有受影响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已同意,并且不损害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才能批准出售。一旦获得批准,出售必须满足多项条件,例如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并且售价不得低于包括联邦政府在内的所有相关方同意的评估价值。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法院需要确认该出售,无论在确认听证会上是否有更高的出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a) 适合用于土地用途转换贷款以开发放牧或牧场设施的不动产,经法院命令授权后,可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本条出售给放牧或牧场协会,并应符合联邦《综合农场和农村发展法》(7 U.S.C. Sec. 1921, et seq.)。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b) 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根据本条提交命令申请书。申请书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c) 只有在法院确定以下两项均满足时,方可根据本条作出出售财产的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c)(1) 该出售是根据死者的遗嘱进行的,或者以下所有人员已同意该出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c)(1)(A) 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该出售影响的每位已知继承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c)(1)(B) 根据死者遗嘱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每位已知受遗赠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c)(2) 该出售不会损害遗产债权人的权利。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d) 如果法院作出授权出售财产的命令,遗产管理人可按照命令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出售,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d)(1) 除第10002、10301、10303和10503条另有规定外,出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根据第10300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d)(2) 所进行的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该财产的价值,该价值须由联邦政府、放牧或牧场协会以及遗产管理人共同接受的独立且有资质的评估师确定。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07(d)(3) 除第10002和10503条另有规定外,在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该出售应按照第6条(自第10300条起)的规定向法院报告并经法院确认,但无论在确认出售申请的听证会上是否有更高的出价提交给法院,该出售均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