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0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名为《独立遗产管理法》的法律框架的名称,该法与管理逝者遗产相关。

Section § 1040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法院监督”是指如果遗产管理人未根据本部分被授予管理遗产的权力,则法院将需要提供的法律监督。

Section § 10402

Explanation
在此情况下,“完全权限”意味着拥有管理遗产的全部权力,并可使用本部分中列明的所有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104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遗产管理背景下,“有限权限”是指管理遗产的能力,但不包括处理不动产的事务。具体来说,它排除了出售、交换、授予购买选择权或以不动产作抵押借款的权力。

Section § 10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逝者留下遗嘱,声明其遗产不应以某种特定方式处理,那么管理其遗产的人(即个人代表)就不能以该方式处理遗产,特别是不能按照本法律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死者的遗嘱规定遗产不得根据本部分进行管理,则个人代表不得被授予根据本部分管理遗产的权力。

Section § 10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别管理人以与普通遗产管理人相同的方式管理遗产,前提是他们已被授予必要的权力。

如果特别管理人被任命具有或已被授予普通遗产管理人的权力,则可根据本部分授予其管理遗产的权力。

Section § 10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被授予管理遗产的权力时,遗产管理是如何运作的。它规定,如果这项权力是根据现行法律或旧法律授予的,则这些规则适用。

如果某人在1988年7月1日之前拥有独立管理遗产的权力,他们在该日期之后仍然可以使用该权力。具体来说,他们可以利用以财产担保的贷款来借钱,即使他们没有被明确授予出售该财产的权力。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06(a) 受 (b) 款的约束,本部分适用于根据本部分授予遗产管理权或根据先前法律授予独立管理权的任何情况。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06(b) 如果个人代表在1988年7月1日之前被授予独立管理权,则该个人代表可以在1988年7月1日及之后使用该现有权力,借入以不动产上的产权负担担保的贷款,无论该现有权力是否包括出售不动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