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管理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如果无法将资产分配给正确的人,则可以将资产存入县财务官处。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无人认领财产、继承人下落不明、继承人拒绝接受财产,或者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无法做出决定。如果因任何其他原因分配受阻,且遗产管理人希望结清遗产,则需要法院命令。

依照第11851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在诉讼正在进行的县,以受分配人的名义,将待分配财产存入该县的县财务官处,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850(a) 财产仍由遗产管理人占有且无人认领,或受分配人下落不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850(b) 受分配人拒绝签收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850(c) 受分配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且没有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受托人来接收财产,或没有被授权签收财产的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850(d) 因任何其他原因财产无法分配,且遗产管理人希望解除职责。尽管有第11851条规定,除法院命令外,不得根据本款进行存款。

Section § 1185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了遗产中由个人代表处理的财产,当需要存入县财务官处时的处理方式。如果财产是金钱,个人代表无需法院命令即可存入。但如果财产是金钱以外的物品,则需要法院命令才能存入。如果出售该个人财产对相关人员有利,法院可以命令出售,出售所得款项扣除费用后存入县金库。如果出售对任何人都没有帮助,法院会命令将财产存入主计长处,并且所有未来的处理都将遵循从第11900条开始的特定法律。

Section § 118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本章规定向县司库存入款项,司库必须给他们一张收据。这张收据的效力,就像是本应收到这笔钱的人亲自开具的一样。此外,作为其公务职责的一部分,司库有责任确保这笔钱的安全,并且这项责任由他们的公务保证金提供担保,公务保证金就像一份保险,可以防止财务损失。

县司库应当就根据本章规定存入的款项出具收据,并就所存入的款项以其公务保证金承担责任。该收据具有与受款人出具的收据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1853

Explanation
如果县财务官那里有钱,或者正在存入钱,负责遗产事务的人(也就是“个人代表”)必须把一份经认证的法院命令副本交给财务官,这份命令说明了这笔钱应该如何分配。

Section § 1185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领取存放在县金库里的钱,你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证明你对这些资金的权利。这份申请书应该提交给最初处理分配命令的同一家法院。如果你不是原始判决中指定的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你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详细信息,类似于申请领取无人认领资金的申请书。 这个过程通常不需要听证会,除非法院另有决定。申请书的副本可能需要发送给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选择回应。如果法院同意你的主张,你将获得一份确认你对这笔钱拥有权利的命令,县审计员会凭此命令从县金库中发放资金。 如果遗产资金已经存入州金库后你才提出申请,那么将适用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