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11851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在诉讼正在进行的县,以受分配人的名义,将待分配财产存入该县的县财务官处,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850(a) 财产仍由遗产管理人占有且无人认领,或受分配人下落不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850(b) 受分配人拒绝签收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850(c) 受分配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且没有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受托人来接收财产,或没有被授权签收财产的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850(d) 因任何其他原因财产无法分配,且遗产管理人希望解除职责。尽管有第11851条规定,除法院命令外,不得根据本款进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