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a) 本节适用于从逝者遗产中向有偿受让人进行分配的情况,该受让人以现金或其他对价获得受益人的任何权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b) 就本节而言,有偿受让人是指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b)(1) 该人根据书面协议以对价从受益人处购买权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b)(2) 该人直接或间接定期从事以对价购买遗产中的受益权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1) 作为遗产受益人的受让人,或根据另一文书或通过无遗嘱继承对遗产分配拥有索赔权的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2) 作为受益人的注册同居伴侣的受让人,或与受益人或逝者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3) 符合《加州融资法》(《金融法典》第9部(第22000节起))并受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监管的交易。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4) 从事寻找失踪或未知继承人业务的受让人,并且仅为提供与寻找继承人或受益人相关的信息或服务而从受益人处获得权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 书面协议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生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1) 已签署的书面协议不迟于签署日期后的30天提交至法院,或者,如果逝者遗产的管理尚未开始,则在遗嘱认证或遗嘱执行书签发后的30天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最终分配申请听证会前的15天。在提交或送达该书面协议之前,有偿受让人应从协议中删除受益人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除外),以及受益人在现金或其他对价申请中向有偿受让人提供的任何财务信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2) 如果受益人与有偿受让人之间导致受益人签署书面协议的谈判或讨论是以非英语语言进行的,受益人应收到英文书面协议,以及一份翻译成谈判或讨论所用语言的协议副本。书面协议和翻译副本(如有)应提供给受益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3) 受益人签署的或提供给受益人的文件字体大小至少为10磅。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4) 有偿受让人签署一份声明或宣誓书,证明本节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并且该声明或宣誓书在书面协议签署后的30天内提交至法院,或者,如果逝者遗产的管理尚未开始,则在遗嘱认证或遗嘱执行书签发后的30天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最终分配申请听证会前的15天。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5) 转让通知在书面协议签署后的30天内送达给个人代表或其备案律师,或者,如果普通或特殊遗嘱认证或遗嘱执行书尚未签发,则在遗嘱认证或遗嘱执行书签发后的30天内送达,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最终分配申请听证会前的15天。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 除任何其他条款外,书面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1) 支付给受益人的对价金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2) 所转让权益的描述。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3) 如果书面协议如此规定,如果所转让的受益权益在指定日期之前分配,有偿受让人应减少其分配的金额。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4) 受益人因有偿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或收费的总额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费或手续费、信用报告费用、产权调查费用、尽职调查费、备案费、银行或电子转账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如果所有费用均由有偿受让人支付并包含在转让权益的金额中,则费用说明无需逐项列出任何费用。本款不适用于因受益人重大违约或欺诈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或损害赔偿。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 书面协议不得包含以下任何条款,且如果包含任何此类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1) 使有偿受让人免受损害的条款,但受益人欺诈所产生的责任除外。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2) 授予有偿受让人代理权,以代表受益人在死者遗产中超出已转让权益的利益的条款。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3) 要求受益人向有偿受让人支付与书面协议无关的服务费用,或支付除书面协议项下权益转让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的条款。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4) 允许有偿受让人向受益人追索的条款,如果遗产分配中用于满足受益权益的金额少于分配给有偿受让人的受益权益,但因受益人重大违约或欺诈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害赔偿的追索除外。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g) 法院可自行决定,或应个人代表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动议,调查书面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对价,以确定本条的规定已得到满足。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h) 如果法院发现有偿受让人未实质性遵守本条规定,或者如果法院发现转让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法院可拒绝根据书面协议命令分配,或可根据法院认为公平的任何条款命令分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h)(1) 受益人已支付或同意支付的费用、收费或对价明显不合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h)(2) 受益权益的转让是通过胁迫、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获得的。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i) 除本条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外,对于任何被认定为恶意实施的、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法院可要求有偿受让人向受益人支付最高达转让对价两倍的金额。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j) 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动议的听证通知,应至少在听证会前15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和有偿受让人。
(k)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k) 如果死者的遗产不受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项下待决法院诉讼的约束,但属于另一州遗嘱认证诉讼的标的,则有偿受让人无需按照(d)款第(1)项的要求向法院提交书面协议副本。如果书面协议在加利福尼亚州签订,或如果受益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则该书面协议应在其他方面符合(d)款、(e)款和(f)款的规定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