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负责管理逝者遗产的人,或任何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求法院将遗产资产分配给那些应该获得遗产的人。这可以在遗产完全清算之前(初步分配)进行,也可以在一切最终确定之后(最终分配)进行。

Section § 116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一份申请书影响某人从遗产中继承的财产时,谁必须收到听证会通知。它列出了需要被告知的人员,例如相关条款中提到的人员、已知且其权益可能受影响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如果州政府可能继承遗产的任何部分则需通知司法部长,以及如果财产将归州政府或下落不明的受益人则需通知审计长。在适用情况下,一份法院账目副本必须送交审计长。

听证会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以下所有人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1(a) 第1220条中列出的每一个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1(b) 每一位已知继承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该申请书影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1(c) 每一位已知受遗赠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该申请书影响。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1(d) 司法部长,在萨克拉门托的司法部长办公室,如果遗产的任何部分将归属州政府且州政府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该申请书影响。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1(e) 审计长,如果财产将因没有已知受益人而分配给州政府,或者如果财产将分配给下落不明的受益人。一份提交给法院的最新账目副本应与通知一并送达审计长。

Section § 1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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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向遗嘱认证法院提出申请,管理逝者遗产的人(即个人代表)或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质疑或反对该申请。

Section § 11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在分配死者遗产时必须做什么。如果所有要求都满足,法院会将遗产分配给有权获得的人。分配命令必须列出谁获得什么份额,并提及与资产相关的任何条件,例如特定章节中的期权。如果找不到有权获得份额的人,法院会根据死者的遗嘱或继承法指定候补接收人。如果原定接收人在五年内未申领其份额,则为分配目的,他们被视为已去世,其份额将由候补接收人获得。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3(a) 如果法院认定分配要求已满足,法院应命令将死者遗产或法院指示的该部分分配给有权获得遗产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3(b) 该命令应: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3(b)(1) 列明受分配人以及每人有权获得的份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3(b)(2) 规定受限于限制或条件的分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部分第16章(自第9960条起)授予的期权,应根据该限制或条件的条款分配给受分配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3(c) 如果命令中指定的受分配人下落不明,该命令应规定候补受分配人以及每人有权获得的份额。候补受分配人应是在已知或合理可确定的范围内,如果命令中指定的受分配人先于死者去世,则根据死者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有权获得遗产的人,或在为慈善目的的遗赠情况下,根据近似原则。如果命令中指定的受分配人在命令日期后五年内未申领其有权获得的份额,为本条目的,该受分配人被视为已先于死者去世,且候补受分配人有权获得命令中规定的份额。

Section § 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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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了当遗产的接收人不是原始受益人时,法院如何处理遗产分配。如果由于转让或协议,非受益人将获得遗产,法院可以调查该协议的细节和公平性。如果分配看起来不公平,例如费用过高,或者协议是在胁迫或欺骗下达成的,法院有权拒绝或修改分配。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a) 本节适用于向下列任何人员进行分配的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a)(1) 受益人的受让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a)(2) 根据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事实代理人的协议、请求或指示,非受益人的任何人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b) 法院可自行决定,或应个人代表、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公共管理人的动议,调查转让、协议、请求或指示的签署情况及其对价,以及受益人已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对价的金额。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c) 如果法院发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法院可以拒绝命令分配,或可以根据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任何条款命令分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c)(1) 受益人已支付或同意支付的费用、收费或对价明显不合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c)(2) 转让、协议、请求或指示是通过胁迫、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获得的。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d) 动议听证会的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给受益人以及(a)款所述人员。

Section § 11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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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适用于某人以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购买遗产受益人份额的情况。它将此类买方定义为通过书面协议定期购买此类权益的人。

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家庭成员、直接受益人或受某些金融法律管辖的交易。协议必须符合特定要求,例如按时提交法院、使用受益人理解的语言,以及文件打印清晰。

这些协议中禁止某些条款,例如免除买方任何责任或包含不公平的付款条款。法院可以进行调查以确保公平和合规,如果买方未遵守规定或交易条款不公平,法院可以拒绝下令分配。

如果发现买方恶意违反这些规定,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受益人支付该权益双倍的价值。如果遗产在其他州进行遗嘱认证,则如果协议在加州签订或涉及加州居民,类似规则也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a) 本节适用于从逝者遗产中向有偿受让人进行分配的情况,该受让人以现金或其他对价获得受益人的任何权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b) 就本节而言,有偿受让人是指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b)(1) 该人根据书面协议以对价从受益人处购买权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b)(2) 该人直接或间接定期从事以对价购买遗产中的受益权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1) 作为遗产受益人的受让人,或根据另一文书或通过无遗嘱继承对遗产分配拥有索赔权的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2) 作为受益人的注册同居伴侣的受让人,或与受益人或逝者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3) 符合《加州融资法》(《金融法典》第9部(第22000节起))并受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监管的交易。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c)(4) 从事寻找失踪或未知继承人业务的受让人,并且仅为提供与寻找继承人或受益人相关的信息或服务而从受益人处获得权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 书面协议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生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1) 已签署的书面协议不迟于签署日期后的30天提交至法院,或者,如果逝者遗产的管理尚未开始,则在遗嘱认证或遗嘱执行书签发后的30天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最终分配申请听证会前的15天。在提交或送达该书面协议之前,有偿受让人应从协议中删除受益人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除外),以及受益人在现金或其他对价申请中向有偿受让人提供的任何财务信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2) 如果受益人与有偿受让人之间导致受益人签署书面协议的谈判或讨论是以非英语语言进行的,受益人应收到英文书面协议,以及一份翻译成谈判或讨论所用语言的协议副本。书面协议和翻译副本(如有)应提供给受益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3) 受益人签署的或提供给受益人的文件字体大小至少为10磅。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4) 有偿受让人签署一份声明或宣誓书,证明本节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并且该声明或宣誓书在书面协议签署后的30天内提交至法院,或者,如果逝者遗产的管理尚未开始,则在遗嘱认证或遗嘱执行书签发后的30天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最终分配申请听证会前的15天。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d)(5) 转让通知在书面协议签署后的30天内送达给个人代表或其备案律师,或者,如果普通或特殊遗嘱认证或遗嘱执行书尚未签发,则在遗嘱认证或遗嘱执行书签发后的30天内送达,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最终分配申请听证会前的15天。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 除任何其他条款外,书面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1) 支付给受益人的对价金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2) 所转让权益的描述。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3) 如果书面协议如此规定,如果所转让的受益权益在指定日期之前分配,有偿受让人应减少其分配的金额。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e)(4) 受益人因有偿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或收费的总额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费或手续费、信用报告费用、产权调查费用、尽职调查费、备案费、银行或电子转账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如果所有费用均由有偿受让人支付并包含在转让权益的金额中,则费用说明无需逐项列出任何费用。本款不适用于因受益人重大违约或欺诈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或损害赔偿。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 书面协议不得包含以下任何条款,且如果包含任何此类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1) 使有偿受让人免受损害的条款,但受益人欺诈所产生的责任除外。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2) 授予有偿受让人代理权,以代表受益人在死者遗产中超出已转让权益的利益的条款。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3) 要求受益人向有偿受让人支付与书面协议无关的服务费用,或支付除书面协议项下权益转让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的条款。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f)(4) 允许有偿受让人向受益人追索的条款,如果遗产分配中用于满足受益权益的金额少于分配给有偿受让人的受益权益,但因受益人重大违约或欺诈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害赔偿的追索除外。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g) 法院可自行决定,或应个人代表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动议,调查书面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对价,以确定本条的规定已得到满足。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h) 如果法院发现有偿受让人未实质性遵守本条规定,或者如果法院发现转让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法院可拒绝根据书面协议命令分配,或可根据法院认为公平的任何条款命令分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h)(1) 受益人已支付或同意支付的费用、收费或对价明显不合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h)(2) 受益权益的转让是通过胁迫、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获得的。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i) 除本条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外,对于任何被认定为恶意实施的、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法院可要求有偿受让人向受益人支付最高达转让对价两倍的金额。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j) 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动议的听证通知,应至少在听证会前15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和有偿受让人。
(k)CA 遗嘱认证 Code § 11604.5(k) 如果死者的遗产不受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项下待决法院诉讼的约束,但属于另一州遗嘱认证诉讼的标的,则有偿受让人无需按照(d)款第(1)项的要求向法院提交书面协议副本。如果书面协议在加利福尼亚州签订,或如果受益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则该书面协议应在其他方面符合(d)款、(e)款和(f)款的规定方可生效。

Section § 11605

Explanation
当法院根据本章对遗嘱或遗产作出最终命令时,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必须接受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