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0

Explanation

如果遗产正在清算,遗产管理人必须将听证会通知某些人。这些人包括: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人员;已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中指定的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影响;如果州政府可能要求获得遗产的一部分,则通知司法部长;以及如果遗产资不抵债,则通知债权人。如果有任何请求向遗产管理人或其律师支付报酬,这必须在通知中提及。此外,如果这是最终账目,并附有分配剩余遗产的计划,这也必须在通知中注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0(a) 遗产管理人应依照第1220条的规定,向以下所有人员发出听证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0(a)(1) 第1220条中列出的每个人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0(a)(2) 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账目影响的每位已知继承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0(a)(3) 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账目影响的每位已知受遗赠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0(a)(4) 如果遗产的任何部分将归属州政府且其权益将受账目影响,则应通知在萨克拉门托的司法部长办公室的司法部长。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0(a)(5) 如果遗产资不抵债,则应通知每位已提交债权申请且该申请已被允许或批准但全部或部分未获支付的债权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0(b) 如果批准账目的申请请求允许支付遗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律师的全部或部分报酬,则听证通知应如此说明。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0(c) 如果该账目是最终账目,并与遗产最终分配令的申请一并提交,则听证通知应如此说明。

Section § 1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遗产账目的各个方面提出异议。你可以对之前未列入的债权的合法性、用于分配的财产价值,或者遗产管理人未经法院批准而采取的行动等事项提出争议。

凡与账目有关的所有事项,均可因所示理由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1(a) 未在先前账目中报告且未经判决确立的已允许或已批准债权的有效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1(b) 用于分配目的的财产价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1(c) 个人代表未事先获得法院授权或批准而采取的行动,但须遵守第10590条(遗产独立管理法)。

Section § 1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举行听证会,以解决与遗产管理相关的问题,并可能要求遗产的个人代表出席。法院还可以指定专家(称为“审查员”)来审查遗产的财务账目并提交报告,他们的费用将从遗产资金中支付。此外,法院可以发布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命令来执行这些程序。

Section § 1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在法庭上无正当理由或恶意质疑遗产账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质疑账目的人(异议人)不公正地这样做,法院可以判令他们支付为辩护账目而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异议人需从其在遗产中的份额中支付这些费用,如果遗产不足,则需个人承担。

另一方面,如果反对异议人的人(通常是管理遗产的个人代表)无正当理由或恶意反对,法院可以判令他们支付异议人的开支和律师费。个人代表必须从其在遗产中的报酬或个人财产中支付这些费用,如果他们有担保金,这笔债务甚至可以从担保金中扣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3(a) 如果法院认定异议缺乏合理理由且系恶意提出,法院可判令异议人承担个人代表的报酬和费用以及为辩护该账目而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判定的金额应从异议人在遗产中的任何权益中扣除,且异议人对任何未清偿的金额承担个人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3(b) 如果法院认定对异议的反对缺乏合理理由且系恶意提出,法院可判令向异议人支付异议人的费用以及为异议该账目而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判定的金额应从个人代表在遗产中的报酬或其他权益中扣除,且个人代表对任何未清偿的金额承担个人责任,并(如有)对其担保金承担责任。

Section § 11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遗产的个人代表有权报销他们在处理遗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必要费用,例如遗产的照管、管理、保全和清算等费用。

个人代表应获准报销遗产管理中的所有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的照管、管理、保全和清算中的必要费用。

Section § 110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先走正式的债权申报程序的情况下,为逝者的遗产偿还了债务,那么在最终结算遗产账目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可以批准这笔付款。这些条件包括证明债务是正当的、支付是善意的、支付金额是合理的,并且遗产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其债务。

如果债务已在第9154条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但未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提交并确立债权,则在结算账户时,如果能证明以下所有事项,法院应允许已支付的金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5(a) 该债务是正当到期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5(b) 该债务是善意支付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5(c) 支付金额未超过合理清偿债务所需的金额。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005(d) 遗产有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