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 经个人代表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命令向某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回答质询,或出庭宣誓接受询问,或两者兼有,涉及以下任何指控: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1) 该人曾不法占有、隐藏或处置死者遗产中的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2) 该人知悉或持有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2)(A) 包含证据或倾向于揭示死者对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权益或主张的契据、转让书、债券、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2)(B) 死者的债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2)(C) 死者遗失的遗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b) 如果该人不住在遗产正在管理的县,则该人居住县的或遗产正在管理的县的高级法院可根据本节发出传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c) 违反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可被视为对发出传票的法院的藐视并受到惩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d) 根据 (a) 款进行的诉讼程序应按照第 1220 节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通知个人代表。其他根据第 1250 节要求听证通知的人,应由提交申请的人按照第 1252 节的规定予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