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人被指控不法占有或隐藏死者遗产中的财产时,发出传票要求该人回答问题或出庭。如果该人持有关于死者债权、财产权或遗失遗嘱的文件或信息,本法也适用。如果该人居住的县与遗产管理地不同,两个县的法院都可以发出传票。忽视传票可能导致藐视法庭。遗产的个人代表以及其他要求通知的人,都必须根据特定的通知规定被告知这些程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 经个人代表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命令向某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回答质询,或出庭宣誓接受询问,或两者兼有,涉及以下任何指控: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1) 该人曾不法占有、隐藏或处置死者遗产中的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2) 该人知悉或持有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2)(A) 包含证据或倾向于揭示死者对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权益或主张的契据、转让书、债券、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2)(B) 死者的债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a)(2)(C) 死者遗失的遗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b) 如果该人不住在遗产正在管理的县,则该人居住县的或遗产正在管理的县的高级法院可根据本节发出传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c) 违反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可被视为对发出传票的法院的藐视并受到惩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0(d) 根据 (a) 款进行的诉讼程序应按照第 1220 节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通知个人代表。其他根据第 1250 节要求听证通知的人,应由提交申请的人按照第 1252 节的规定予以通知。

Section § 8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要求在法庭程序中回答问题(即质询),这些问题和他们的回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该人必须宣誓签署其答复,这意味着如果他们撒谎,将面临法律处罚。问题和签署的答复都必须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88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涉及证人的法庭审查期间会发生什么。任何一方都可以传唤和质询证人。如果审查显示申请书中的主张属实,则相关人员必须向个人代表分享他们对事实的了解。然而,如果申请书中的主张不属实,法院可以根据其决定,命令申请人的必要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由申请人支付或从遗产中支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2(a) 在审查中,双方均可传唤和质询证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2(b) 如果审查显示申请书中的指控属实,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向个人代表披露其对事实的了解。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2(c) 如果审查显示申请书中的指控不属实,该人的必要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应由申请人承担或由法院酌情决定从遗产中支付。

Section § 887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持有属于已故人士的财产,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宣誓说明对该财产做了什么。这是应遗产管理人的请求进行的。如果该人无视法院要求其出庭说明的命令,他们可能会因藐视法庭而被惩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3(a) 经遗产管理人申请,法院可向持有或控制死者遗产中财产的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并就该财产以及该人对该财产所采取的行动宣誓作证说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73(b) 违反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可被发出传票的法院以藐视法庭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