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0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某人去世后负责管理其遗产,您需要在获得管理授权后的四个月内,向法院提交一份包含其财产清单和估价的文件。这份文件将资产的列表和价值合并在一起。 如果需要,法院可能会给予您额外的时间来提交这份清单。如果情况合适,您可以分批提交部分清单,但所有内容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此外,您还需要随同这份清单提交一份证明。这份证明确认逝者在加利福尼亚州是否拥有任何不动产,如果拥有,则确认已提交了关于产权变更的必要表格。

Section § 8801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管理逝者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发现有财产未包含在最初的财产清单和估价中,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关于这笔新财产的更新清单和估价。这份更新必须在发现财产后的四个月内完成。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给予更多时间。

Section § 8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遗产中的每件物品都必须在遗产清单和估价中单独列出。每件物品旁边都必须清楚地注明其在当事人去世时的货币价值。

Section § 8803

Explanation
当个人代表提交一份财产清单和估价,或其更新版本时,他们必须向任何已请求获得遗产程序特别通知的人提供一份副本。

Section § 8804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处理遗产的人(即个人代表)未能按时提交所需的财产清单和估价报告,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介入。法院有几种选择。它可以命令个人代表提交必要的文件。法院也可以决定解除他们的职务。此外,如果他们的拖延或拒绝给遗产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该代表可能需要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这可以包括支付律师费,如果代表有担保金,这些损害赔偿可能由担保金承担。

如果个人代表拒绝或疏忽未能在本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产清单和估价报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4(a) 法院可以依照第八部分第4章(自第11050条起)规定的程序,强制个人代表提交财产清单和估价报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4(b) 法院可以解除个人代表的职务。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4(c) 法院可以对个人代表施加个人责任,以赔偿因其拒绝或未履行而直接对遗产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该责任可酌情包括律师费。根据本款判给的损害赔偿,如有,应由个人代表的担保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