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失踪人员”一词定义为根据另一条款(即第 (12401) 条)中的特定规定被推定死亡的人,除非上下文或另一条款另有解释。

Section § 124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连续五年没有被那些通常会见到或听到他消息的人见到或听到,并且尽管进行了彻底搜寻,其缺席也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法律就推定他已经死亡。除非有证据表明他更早死亡,否则推定死亡的时间是在这五年期满时。

Section § 12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失踪,他们的遗产可以按照处理已故者遗产的常规程序进行管理,除非本部分有其他特别规定。

Section § 12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哪个法院有权处理涉及失踪人员的案件。如果失踪人员在失踪前居住在加州,那么他们最后居住地的县法院拥有管辖权。如果失踪人员居住在加州以外,那么他们在本州拥有财产的县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在选择法院时,拥有不动产的县法院优先于仅有动产的县法院。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3(a) 如果失踪人员最后一次被看到或听到消息时是本州的居民,该人员最后已知居住地的县高等法院对本部分的目的具有管辖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3(b) 如果失踪人员最后一次被看到或听到消息时不是本州的居民,失踪人员不动产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或者如果失踪人员在本州没有不动产,则其动产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对本部分的目的具有管辖权。

Section § 1240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失踪已达五年,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以管理其遗产。此申请可由任何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人提交,但某些被排除在外的人除外。申请书中需要包含失踪人员最后已知地址、最后一次被见到或收到消息的时间,以及为寻找他们所采取的措施。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4(a) 可以在根据第12403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以管理失踪人员的遗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4(b) 申请书可以由任何有资格被任命为个人代表的人提交,但第8461条 (r)款所述人员除外。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4(c) 除遗产管理申请书通常要求的其他事项外,申请书还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4(c)(1) 失踪人员最后已知住所地和最后已知地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4(c)(2) 失踪人员最后一次被见到或收到消息的时间和情况。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4(c)(3) 失踪人员已连续五年未被可能见过或收到其消息的人(列明其姓名及其与失踪人员的关系)见到或收到消息,且失踪人员的下落对这些人以及申请人而言均不明。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4(c)(4) 关于失踪人员下落的搜寻或调查的描述。

Section § 12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涉及失踪人的案件中,如何通知人们关于法庭听证会的事宜。基本上,通知程序与处理某人去世后的遗产时所遵循的步骤相同。但是,还有一个额外的步骤:你必须通过挂号信将听证通知寄送给失踪人最后已知的地址。

听证通知的送达、公布和证明,应当以与亡者遗产管理程序相同的方式进行,但申请的听证通知还应当通过挂号信寄送给失踪人,寄往其最后已知地址。

Section § 12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被指称失踪并推定死亡时,法庭听证会上的程序。首先,法院将决定该人是否可以被合法地认定为死亡。为了做出这一决定,法院会审查证据以及可能见过或听说过失踪人的人的陈述。

如果法院认为寻找该人的努力不足,它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彻底的搜寻并报告结果。法院可以建议多种搜寻方式,例如在报纸上刊登通知、通知执法部门或聘请私人调查员。

如果这项搜寻产生费用,通常由失踪人的遗产支付。但是,如果没有法院管理的资金(即没有遗产管理),法院可能会要求提出搜寻请求的人(申请人)承担这些费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6(a) 在听证会上,法院应确定被指称的失踪人是否为根据第12401条推定死亡的人。法院可以接受证据,并考虑可能见过、听说过或知道被指称失踪人下落的人的宣誓书和证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6(b) 如果法院不满意已对失踪人进行了尽职的搜寻或调查,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进行尽职的搜寻或调查并报告结果。法院可以命令以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进行搜寻或调查,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方法: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6(b)(1) 在一份或多份合适的报纸或其他期刊上刊登通知,请求任何知晓失踪人下落的人提供信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6(b)(2) 在适当地点通知执法官员和公共福利机构失踪人的失踪情况。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6(b)(3) 聘请调查员的服务。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6(c) 法院根据(b)款命令进行的搜寻费用应由失踪人的遗产支付,但如果没有遗产管理,法院可酌情命令申请人支付费用。

Section § 1240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根据另一项法律被认定为失踪并推定死亡,法院有两项主要职责:指定一名个人代表来处理其遗产,并确定其死亡日期。被指定的代表将像管理已故人员的遗产一样管理该遗产,任何具体差异将在此部分中列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7(a) 如果法院认定被指称的失踪人员是根据第12401条推定死亡的人,法院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7(a)(1) 按照管理已故人员遗产的方式,为失踪人员的遗产指定一名个人代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7(a)(2) 确定失踪人员的死亡日期。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7(b) 个人代表应以与管理已故人员遗产相同的一般方式和程序方法,并具有相同的效力,管理失踪人员的遗产,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

Section § 12408

Explanation

如果失踪人员回来,他们可以从遗产管理人或任何收到遗产的人那里要回自己的财产,但要扣除已发生的任何费用。但是,他们只有五年时间在财产分配后向其他人追回财产。除了欺诈或故意不法行为外,这些是他们追回财产的唯一途径。一旦遗产最终确定,这些决定就是最终的,除非 (a) 和 (b) 款的例外情况适用。如果对某人是否是失踪人员存在任何争议,他们或其他人可以申请确认身份,不受此类行动通常时间限制的影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8(a) 如果失踪人员重新出现: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8(a)(1) 失踪人员可以从个人代表占有的失踪人员遗产中追回财产,但须扣除迄今已发生的费用、成本和开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8(a)(2) 失踪人员可以向受分配人追回其占有的失踪人员遗产中的任何财产,或其收到的分配款的价值,但以从受分配人处追回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公平为限;然而,根据本款提起的诉讼,自分配之日起五年后永久禁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8(b) 除因欺诈或故意不法行为而可能享有的任何补救措施外,失踪人员根据 (a) 款享有的补救措施是排他性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8(c) 除 (a) 款和 (b) 款另有规定外,最终分配令一经生效,即对失踪人员的权利、失踪人员受益人的权利以及对遗产感兴趣的所有其他人的权利具有决定性。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2408(d) 如果对声称重新出现的失踪人员的身份发生争议,提出主张的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第 11700 条提出申请,尽管第 11700 条规定了时间限制,以确定声称重新出现的失踪人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