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00

Explanation

如果你保管着某人的遗嘱,你必须在得知此人去世后30天内采取行动。这包括将遗嘱送交当地法院,并向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如果你知道他们的下落)提供一份副本。如果你不遵守规定,你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你需要遗嘱副本用于遗嘱认证,法院会允许你获取,前提是你支付费用并出示死亡证明或法院命令。提交给法院的费用之后可以从遗产管理费用中报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a) 除非此前已提交遗嘱认证申请,否则遗嘱保管人应在得知遗嘱人死亡后30天内,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a)(1) 亲自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将遗嘱提交至死者遗产可能在该县进行管理的高等法院书记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a)(2) 根据第1215条,向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果保管人知道其下落)提交遗嘱副本;如果不知道,则向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如果保管人知道其下落)提交遗嘱副本。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b) 未遵守本条规定的遗嘱保管人,应承担因其未遵守规定而给任何受损人造成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c) 书记员应在收到所需费用以及法院出示遗嘱的命令或死者的死亡证明认证副本后,发布根据本条提交的遗嘱副本,以附于遗嘱认证申请或其他用途。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d) 根据(a)款第(1)项向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遗嘱的费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70626条的规定。如果为遗嘱中指定的死者启动遗产程序,则根据(a)款第(1)项提交的任何遗嘱的费用,应作为管理费用从遗产中报销。

Section § 82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认为另一个人持有已故者的遗嘱,他们可以请求县法院介入。如果法院同意该人可能持有遗嘱,它将命令他们交出遗嘱。

如果向死者遗产正在或可能被管理的县高等法院提交申请,指控某人持有死者遗嘱,且法院确信该指控属实,则法院应命令该人出示遗嘱。

Section § 82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去世时居住在加州,而其遗嘱被其他州或国家的法院扣留,那么该遗嘱的经认证复印件可以在加州的遗嘱认证程序中使用,就像原件一样。验证遗嘱所需的证据与使用原件文件时相同。

Section § 82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遗嘱在一个县备案,但遗产管理程序不在该县进行,法院可以将这份遗嘱转移到正在处理该遗产的县。这个转移过程可以很快完成,通常不需要提前通知,但申请书的副本必须送达给所有需要知情的人。申请书和转移命令中必须包含新法院的案件编号,并且原始遗嘱和相关文件也必须一并发送到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