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a) 除非此前已提交遗嘱认证申请,否则遗嘱保管人应在得知遗嘱人死亡后30天内,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a)(1) 亲自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将遗嘱提交至死者遗产可能在该县进行管理的高等法院书记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a)(2) 根据第1215条,向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果保管人知道其下落)提交遗嘱副本;如果不知道,则向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如果保管人知道其下落)提交遗嘱副本。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b) 未遵守本条规定的遗嘱保管人,应承担因其未遵守规定而给任何受损人造成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c) 书记员应在收到所需费用以及法院出示遗嘱的命令或死者的死亡证明认证副本后,发布根据本条提交的遗嘱副本,以附于遗嘱认证申请或其他用途。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200(d) 根据(a)款第(1)项向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遗嘱的费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70626条的规定。如果为遗嘱中指定的死者启动遗产程序,则根据(a)款第(1)项提交的任何遗嘱的费用,应作为管理费用从遗产中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