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在逝者死亡后的任何时间启动管理逝者遗产的程序。他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来确定逝者的死亡时间和地点。该申请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个人代表来处理遗产,或批准逝者的遗嘱。即使遗嘱遗失、损毁或不在本州,仍然可以对其进行遗嘱认证,即获得官方批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0(a) 在逝者死亡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发布命令以确定逝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并请求以下一项或两项,从而启动逝者遗产的管理程序: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0(a)(1) 指定个人代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0(a)(2) 对逝者遗嘱进行遗嘱认证。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0(b) 无论遗嘱是否在申请人持有中,或遗嘱已遗失、损毁,或超出本州管辖范围,均可提交对逝者遗嘱进行遗嘱认证的申请。

Section § 8001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指定为某人遗嘱的执行人,你需要在得知他们去世以及你的职责后30天内,向法院提交文件来管理逝者的遗产。如果你不这样做,你可能会失去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机会,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延迟。

Section § 80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处理逝者遗产时,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信息。申请书必须列出关键细节,例如逝者的死亡时间和地点、其最后住所,以及有关其继承人和财产的信息。如果有遗嘱,必须附上副本,并在必要时翻译成英文。此外,申请书应说明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否同意履行其职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a)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a)(1) 逝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a)(2) 逝者死亡时的住所的门牌号、街道、城市或其他地址,以及县。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a)(3) 逝者的每位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以及与逝者的关系,以申请人所知或合理可查的范围为限。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a)(4) 遗产中财产的性质和估计价值。
(5)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a)(5) 被请求任命为个人代表的人的姓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b) 如果逝者留有遗嘱: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b)(1) 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附上遗嘱的摄影副本。如果是自书遗嘱或其他重要条款为手写的遗嘱,申请人还应附上遗嘱的打印副本。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b)(2) 如果遗嘱是外语,申请人应附上英文译本。遗嘱获准遗嘱认证后,法院应认证一份正确的英文译本,并将经认证的译本与遗嘱一并存档。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2(b)(3) 申请书应说明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否同意履行职责或放弃任命权。

Section § 8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交呈请书后举行听证会的时间表和通知程序。听证会日期应在提交呈请书后15至30天内确定,但如果呈请人在提交时提出请求,可延长至30至45天。法院不能缩短听证会的通知期限。此外,呈请人有责任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各方和公众听证会事宜。

Section § 80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遗嘱认证案件中质疑个人代表的任命,他们可以争辩说该人不适合担任此职务,或者没有被任命的权利。如果质疑方认为其他人应该担任代表,他们还必须依法正式提交申请并通知相关方。法院将同时审理这两项主张。

如果争议涉及质疑遗嘱,则需遵循法律中规定的不同程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4(a) 如果个人代表的任命受到质疑,反对理由可包括对其能力或任命权的质疑。如果争议主张他人有权被任命为个人代表,质疑方还应按照第2章第2条(自第8110条起)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并送达通知,法院应合并审理这两份申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4(b) 如果遗嘱受到质疑,适用程序为第3章第3条(自第8250条起)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80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与逝者遗产相关的法庭听证会上,法院可以要求证人提供关于逝者死亡和财产的信息。

具体来说,证人可能会被问及死亡的细节、逝者生前的居住地、其资产的价值以及是否留有遗嘱。

法院必须确认某些事实,例如逝者何时何地死亡、他们是否在加州居住或拥有财产,以及听证会前是否已发布并送达了适当的通知。此外,还需要确认逝者是否留有遗嘱。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a) 在对呈请书的听证会上,法院可以就以下任何事项传唤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a)(1) 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和方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a)(2) 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和居住地。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a)(3) 死者财产的性质和价值。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a)(4) 死者是否留有遗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b) 应当确定以下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b)(1) 管辖权事实,包括: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b)(1)(A) 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b)(1)(B) 死者死亡时在本州有住所或在本州留有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b)(1)(C) 根据第2章第3条(自第8120节起)发布的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b)(2) 死者遗嘱的存在或不存在。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5(b)(3) 听证会通知已按照第2章第2条(自第8110节起)的规定送达。

Section § 8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在需要确定死者死亡及其遗嘱的详细信息时会怎么做。如果法院能够确定某些细节,它将正式记录死亡的时间和地点,确认法院的管辖权,并可能批准遗嘱并指定一名个人代表。该命令还将说明遗嘱何时被准予遗嘱认证。如果申请书中呈现的细节存在错误或失误,只要法院能够核实这些细节,它就可以纠正这些错误,而不会使遗嘱认证程序或任何相关命令无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6(a) 如果法院认定第8005条(b)款第(1)项所指事项已确立,法院应作出命令,确定死者的死亡时间和地点以及法院的管辖权。在适当情况下并经充分证据证明,该命令应准许死者的遗嘱进行遗嘱认证并指定一名个人代表。遗嘱获准进行遗嘱认证的日期应包含在该命令中。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6(b) 如果因形式缺陷或错误,第8005条(b)款第(1)项所指事项在申请书中陈述不正确但实际已确立,法院有权并保留随时纠正该缺陷或错误的管辖权。任何此类缺陷或错误均不应使准许遗嘱进行遗嘱认证或指定个人代表的命令,或在任何后续程序中作出的命令无效。

Section § 8007

Explanation

当法院决定准予遗嘱认证或指定某人管理死者遗产时,该决定是最终的,之后不能再被质疑,除非在特定情况下。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如果法院的决定是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的,或者如果它是基于对某人已死亡的错误判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准予遗嘱认证或指定个人代表的命令,一旦生效,即是对法院管辖权的最终裁定,且不得被附带质疑。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7(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7(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7(b)(1) 在获取法院命令过程中存在外部欺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007(b)(2) 法院命令是基于对死者死亡的错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