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遗产管理提起诉讼
Section § 8000
本法律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在逝者死亡后的任何时间启动管理逝者遗产的程序。他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来确定逝者的死亡时间和地点。该申请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个人代表来处理遗产,或批准逝者的遗嘱。即使遗嘱遗失、损毁或不在本州,仍然可以对其进行遗嘱认证,即获得官方批准。
Section § 8001
Section § 8002
本节概述了在处理逝者遗产时,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信息。申请书必须列出关键细节,例如逝者的死亡时间和地点、其最后住所,以及有关其继承人和财产的信息。如果有遗嘱,必须附上副本,并在必要时翻译成英文。此外,申请书应说明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否同意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8003
Section § 8004
如果有人在遗嘱认证案件中质疑个人代表的任命,他们可以争辩说该人不适合担任此职务,或者没有被任命的权利。如果质疑方认为其他人应该担任代表,他们还必须依法正式提交申请并通知相关方。法院将同时审理这两项主张。
如果争议涉及质疑遗嘱,则需遵循法律中规定的不同程序。
Section § 8005
本节规定,在与逝者遗产相关的法庭听证会上,法院可以要求证人提供关于逝者死亡和财产的信息。
具体来说,证人可能会被问及死亡的细节、逝者生前的居住地、其资产的价值以及是否留有遗嘱。
法院必须确认某些事实,例如逝者何时何地死亡、他们是否在加州居住或拥有财产,以及听证会前是否已发布并送达了适当的通知。此外,还需要确认逝者是否留有遗嘱。
Section § 8006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在需要确定死者死亡及其遗嘱的详细信息时会怎么做。如果法院能够确定某些细节,它将正式记录死亡的时间和地点,确认法院的管辖权,并可能批准遗嘱并指定一名个人代表。该命令还将说明遗嘱何时被准予遗嘱认证。如果申请书中呈现的细节存在错误或失误,只要法院能够核实这些细节,它就可以纠正这些错误,而不会使遗嘱认证程序或任何相关命令无效。
Section § 8007
当法院决定准予遗嘱认证或指定某人管理死者遗产时,该决定是最终的,之后不能再被质疑,除非在特定情况下。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如果法院的决定是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的,或者如果它是基于对某人已死亡的错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