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权公共实体索赔
Section § 9200
本节解释说,如果公共机构需要提出索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如果未按时提交,该索赔将无效。“公共实体”一词指的是法律其他部分所定义的政府实体。
Section § 9201
本法律解释了当涉及已故人员遗产时,公共实体的索赔如何运作。公共实体可以提供特定表格,用于通知其索赔,该表格可能要求提供死者的社会安全号码。索赔在公共实体收到适当通知且回应期限届满之前,不被视为无效。如果未发出通知,索赔将遵循其他法律中提及的正常强制执行和到期程序。这适用于特定的税法,例如销售税、燃油税以及医疗补助法案等。
Section § 92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被任命后的90天内,如果逝者曾获得特定福利,或者任何受益人有监禁记录,遗产管理人或遗产律师必须通知某些州机构。具体来说,如果逝者曾获得某些医疗服务,必须通知医疗保健服务部,该部门有四个月的时间提出索赔。如果继承人或受益人曾被监禁在监狱或看守所,则需要告知受害者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可在四个月内追讨任何应付的赔偿金。此外,还必须将遗产管理情况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这些要求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任命遗产管理人的遗产,但没有义务进一步调查逝者继承人或受益人的监禁状况。
Section § 9203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未能发出关于死者遗产的通知或提出所需请求,这不影响遗产管理的法律程序。
如果遗产财产在公共实体于允许的时间内提交索赔之前被分发,公共实体可以向接收者追回已分配的财产。索赔金额限于公共实体索赔的价值或每个接收者所分得的份额,以较小者为准。此外,利息和费用,例如执行金钱判决的费用,也可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