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权人如何向遗产提出债权。债权人或其代表必须向法院提交债权,并将副本送达给遗产的遗产管理人。送达必须在提交债权之日起30天内,或在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收到其官方文件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以较晚者为准。如果不遵循这些步骤,债权将无效。此外,如果债权已被批准或驳回,则无需再向遗产管理人进行送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0(a) 债权人或代表债权人行事的人可以提交债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0(b) 债权应向法院提交,并将副本送达给遗产管理人,或送达给后来被任命并具备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0(c) 债权送达遗产管理人应在提交债权之日起30天或具有一般权力的遗产管理人获得授权书之日起四个月中较晚的期限内完成。债权被批准或驳回后,无需再进行送达。
(d)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0(d) 如果债权人未按照本节规定向法院提交债权并将其送达遗产管理人,则该债权无效。

Section § 9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如何向遗产提出债权主张。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供一份宣誓书(即一份经宣誓的书面声明),声明该债权主张是合法的。如果债权主张已到期,他们需要详细说明事实、金额以及任何相关的付款或抵销。如果债权主张尚未到期,或者它取决于其他事项,或者确切金额未知,他们仍然应该解释支持该主张的事实。如果宣誓书是由他人提交的,他们需要解释为什么债权人没有亲自提交。

此外,负责管理遗产的人(称为个人代表)可以要求提供支持该债权主张的记录或证据。这些记录可以用副本替换,副本随后应附在债权主张上。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1(a) 债权人的债权主张应由债权人或代表债权人行事的人的宣誓书支持,宣誓书应声明: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1(a)(1)  该债权主张是正当的债权主张。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1(a)(2) 如果债权主张已到期,则应说明支持该主张的事实、主张的金额,以及该主张的所有付款和抵销均已入账。
(3)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1(a)(3) 如果债权主张尚未到期或具有或有性,或金额尚无法确定,则应说明支持该主张的事实。
(4)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1(a)(4) 如果宣誓书是由债权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则应说明债权人未制作宣誓书的原因。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1(b) 个人代表可以要求提供令人满意的凭证或证据以支持债权主张。原始凭证在提供副本后可以撤回。如果提供了副本,该副本应附在债权主张上。

Section § 915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的索赔是基于书面文件,你需要将原件或附有所有背书的副本附在你的索赔书上。如果你只有副本,除非原件丢失或损坏,否则在被要求时,你必须向遗产管理人或法院出示原件;如果原件丢失或损坏,你必须在索赔书中说明这一点。

如果你的索赔由已登记的抵押、信托契据或留置权担保,你只需描述它并提供登记参考信息,而无需附上实际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2(a) 如果索赔基于书面文书,则原件或附有所有背书的原件副本应附于索赔书。如果附上的是副本,则除非原件已遗失或毁坏,否则应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法院或法官出示原件;在此情况下,索赔书应说明原件已遗失或毁坏的事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2(b) 如果索赔或索赔的一部分由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留置权担保,且该抵押、信托契据或留置权已在留置权所涉财产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登记,则仅需描述该抵押、信托契据或留置权,并提供创建该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留置权的文书的登记参考信息。

Section § 9153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有一个标准化的索赔表格,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索赔时必须使用该表格。该表格指示债权人,还需将索赔副本送达给逝者的个人代表。表格中包含一个部分,债权人可以在此确认他们已将索赔副本发送给个人代表。

司法委员会采纳的索赔表格应告知债权人,该索赔必须向法院提交,并且一份副本须根据第 (1215) 条送达给个人代表。该索赔表格应包含一份向个人代表送达索赔副本的送达证明,该证明可由债权人填写。

Section § 9154

Explanation

如果债权人在普通遗产管理人上任后的四个月内提出付款要求,遗产管理人可以在该四个月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该款项,从而免除正式手续,并将其视为一项已提交并确立的债权。但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债务是合法且到期的,支付是出于善意的,支付金额是准确无误的,并且遗产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此外,本规定不限制弃权、禁止反言等其他法律或衡平原则的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4(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债权人在首次向普通遗嘱执行人签发委任书之日起四个月内提出书面付款要求,则遗嘱执行人可以放弃形式上的缺陷,并选择在四个月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支付所要求的金额,从而将该要求视为根据本部分提交并确立的债权,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4(a)(1) 债务是正当到期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4(a)(2) 债务是善意支付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4(a)(3) 支付的金额是扣除所有已付款项和抵销后的真实债务金额。
(4)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4(a)(4) 遗产有偿付能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154(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 (1) 弃权、禁止反言、懈怠或有害信赖原则,或 (2) 任何其他衡平法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