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9050(a) 受限于 Section 9054,遗产管理人应向死者已知或合理可确定的债权人发出遗产管理通知。该通知应按照 Section 1215 的规定发出。就本款而言,如果遗产管理人知悉债权人曾向死者或遗产要求付款,则遗产管理人知晓死者债权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050(b) 根据本章发出的通知是对根据 Section 8120 发布的通知的补充。
本法律条款要求逝者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将遗产管理情况告知任何已知或合理可查明的债权人。此通知应遵循另一条款中概述的程序。法律推定,如果遗产管理人知道债权人曾向逝者或其遗产索要款项,则遗产管理人“知晓”该债权人。除了直接通知债权人外,还需要按照另一条款的要求发布一份公告。
本法律条款涉及在遗嘱认证期间通知债权人。该通知必须在以下两个截止日期中较晚的一个日期前发出:即在遗嘱认证程序正式启动(首次签发授权书)后的四个月内,或在个人代表知晓债权人后的30天内。
本节说明了在某人去世后进行遗产管理时,必须发送给债权人的通知的格式和内容。该通知告知债权人,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交债权申请,并通知遗产的个人代表。他们有两个可能的截止日期:从遗产管理授权书首次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或者从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则必须申请允许迟延提交债权申请。不当提交或未能通知个人代表通常会导致债权申请无效。建议债权人使用挂号信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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