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逝者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将遗产管理情况告知任何已知或合理可查明的债权人。此通知应遵循另一条款中概述的程序。法律推定,如果遗产管理人知道债权人曾向逝者或其遗产索要款项,则遗产管理人“知晓”该债权人。除了直接通知债权人外,还需要按照另一条款的要求发布一份公告。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050(a) 受限于 Section 9054,遗产管理人应向死者已知或合理可确定的债权人发出遗产管理通知。该通知应按照 Section 1215 的规定发出。就本款而言,如果遗产管理人知悉债权人曾向死者或遗产要求付款,则遗产管理人知晓死者债权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050(b) 根据本章发出的通知是对根据 Section 8120 发布的通知的补充。

Section § 9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在遗嘱认证期间通知债权人。该通知必须在以下两个截止日期中较晚的一个日期前发出:即在遗嘱认证程序正式启动(首次签发授权书)后的四个月内,或在个人代表知晓债权人后的30天内。

该通知应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内发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9051(a) 首次签发授权书之日起四个月内。
(b)CA 遗嘱认证 Code § 9051(b) 个人代表首次知悉债权人后三十天内。

Section § 905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在某人去世后进行遗产管理时,必须发送给债权人的通知的格式和内容。该通知告知债权人,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交债权申请,并通知遗产的个人代表。他们有两个可能的截止日期:从遗产管理授权书首次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或者从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则必须申请允许迟延提交债权申请。不当提交或未能通知个人代表通常会导致债权申请无效。建议债权人使用挂号信以保护自身权益。

本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_______(逝者)遗产管理通知
致债权人通知:
_______(逝者)的遗产管理已由_______(个人代表)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___县高等法院第_________号遗产案中启动。您必须向法院提交您的债权申请,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1215条向个人代表送达副本,送达期限为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者发生之日起:_______(首次向一般个人代表(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58条(b)款)签发授权书的日期)后的四个月内,或本通知邮寄给您之日后的60天内,或(如为专人送达)本通知送达给您之日后的60天内;否则,您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9103条的规定申请迟延提交债权申请。未向法院提交债权申请并向个人代表送达债权申请副本,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导致您的债权申请无效。债权申请表可向法院书记员索取。为保护您的权益,建议您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提交您的债权申请。
(本通知邮寄日期)
(个人代表或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905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逝者财产的人)在通知债权人方面何时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遗产管理人即使在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也发出了通知,他们不会因此对任何人负责。但如果他们本应通知债权人却未能做到,那么只有在以下所有条件都满足时,他们才需要承担责任:一是未能通知是出于恶意;二是债权人在提交债权申请的截止日期前,对遗产管理毫不知情;三是债权人在首次指定普通遗产管理人后的16个月内,已向法院正式提交了申请。此外,债权人还必须在法院听证会前至少30天,将他们的申请书和听证会通知送达给遗产管理人。即使遗产管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如果遗产有足够资金,遗产本身可能仍需支付债权人的债款。同时,遗产管理人有责任尽力识别并寻找那些可以合理确定的债权人。

Section § 9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某人遗产的个人代表在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发生时,无需通知债权人:(1) 债权人已经提交了索赔,或者 (2) 债权人已经要求付款,并且个人代表决定将该要求作为索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