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支付了与逝者相关的债务,可以采取行动。具体来说,如果逝者的配偶支付了逝者的债务,或者配偶的债务是从逝者的遗产中支付的,那么遗产管理人、在世配偶或受益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之前,请求法院对这项债务进行分配。

Section § 11441

Explanation

在这种情况下,当有人提交申请时,他们需要提供具体的信息。首先,他们必须列出所有已知的、可能需要分割的已故者和在世配偶的债务,并说明这些债务是已全额支付、部分支付还是完全未支付。其次,申请人必须解释为什么这些债务需要在已故者的遗产和在世配偶之间进行分割。最后,他们应该提出如何分割这些债务的方案,并解释其建议的理由。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的说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1(a) 申请人所知的所有被继承人及在世配偶的债务,这些债务据称应予分配,并说明其是已全部支付、部分支付还是未支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1(b) 债务应予分配的理由。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1(c) 申请人提出的拟议分配方案及分配依据。

Section § 114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申请书显示遗产的分配可能会受到幸存配偶的个人财产价值以及任何未计入遗产的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的影响,那么法院将要求幸存配偶解释为什么他们没有提供这份财产的清单和估价。

Section § 11443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交了一份申请,你必须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通知相关人员关于听证会的事宜,并附上你的申请书副本以及任何要求某人在法庭上解释或说明理由的命令。

Section § 1144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逝者遗产与尚存配偶之间债务如何划分。首先,尚存配偶和遗产管理人可以就债务划分达成协议,但需经法院批准。如果没有协议,法院会将债务分为个人债务(属于一方配偶)或共有债务(配偶双方共同承担),并据此进行分配。

个人债务由该配偶的个人财产清偿;共有债务由共有财产清偿。如果资产的净资产权益不足以覆盖担保债务,则担保债务将变为无担保债务,从而影响用于清偿这些债务的资产。如果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有具体的规定。

如果法院认为公平,可以调整分配。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影响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因错误分配或虚假陈述导致债务分配错误并造成损害,受损方可以向另一方寻求赔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a) 遗产管理人和尚存配偶可以通过协议规定分配,并且,经法院认定该协议实质性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后,法院应命令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分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b)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每笔应予分配的债务应首先由法院根据适用于婚姻解除程序的州法律认定为个人债务或共有债务。在该认定之后,债务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b)(1) 任何一方配偶的个人债务应分配给该配偶的个人财产资产,共有债务应分配给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资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b)(2) 如果任何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资产附有被认定为该配偶个人债务的担保债务,且该资产中可用于清偿该担保债务的净资产权益少于该担保债务,则该担保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应被视为该配偶的无担保个人债务,并分配给该配偶其他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b)(3) 如果任何一方配偶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少于该配偶的无担保个人债务,则该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应分配给该配偶在共有财产资产中一半份额的净值。如果该配偶在共有财产资产中一半份额的净值少于该配偶未清偿的无担保个人债务,则债务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应分配给另一方配偶在共有财产资产中一半份额的净值。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b)(4) 如果共有财产资产附有被认定为共有债务的担保债务,且该资产中可用于清偿该担保债务的净资产权益少于该担保债务,则该担保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应被视为无担保共有债务,并分配给其他共有财产资产的净值。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b)(5) 如果共有财产资产的净值少于无担保共有债务,则该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应在逝者和尚存配偶的个人财产资产之间平均分配。如果任何一方配偶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少于该配偶在无担保共有债务未清偿部分中的份额,则债务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应分配给另一方配偶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c) 就本节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c)(1) 任何一方配偶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应指其在逝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该资产上在死亡之日存在的任何已被认定为该配偶个人债务的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余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c)(2) 共有财产资产的净值应指其在逝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该资产上在死亡之日存在的任何已被认定为共有债务的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余额。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c)(3) 在无追索权债务的情况下,该债务的金额应限于抵押品中的净资产权益,该净资产权益基于抵押品在逝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且可用于清偿该债务。就本款而言,“无追索权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偿还义务仅限于担保该债务的抵押品,且法律不允许对债务人作出不足额判决的债务。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d) 尽管有本节的上述规定,如果法院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不同的分配是公平的,法院可以命令对逝者遗产和尚存配偶之间的债务进行不同的分配。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4(e)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损害或影响第三方的权利。如果遗产管理人或尚存配偶因根据 (b) 款分配给另一方的债务未支付,或因另一方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导致债务分配错误而遭受任何损害或费用,包括律师费,则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由作出分配的法院认定为合理的损害或费用。

Section § 114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法院根据本章对遗产分配作出裁决时,必须发布一项命令。该命令指示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向在世配偶或债权人支付应付款项。它还要求,分配给在世配偶的任何款项应从遗产管理人持有的在世配偶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中扣除。如果这些不足以支付该款项,法院可以命令在世配偶直接向遗产管理人支付差额。

依照本章规定作出裁定后,法院应作出以下命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5(a) 指示遗产管理人向在世配偶或债权人支付分配给遗产的款项。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45(b) 指示遗产管理人从其占有或控制的在世配偶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中扣除分配给在世配偶的款项。如果遗产管理人占有或控制的在世配偶的财产或权益不足以清偿该分配款项,法院命令应即时指示在世配偶向遗产管理人支付该分配款项。

Section § 11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去世时,其丧葬费和临终医疗费必须从其遗产中支付。这些费用不能从幸存配偶的共有财产中扣除,即使配偶有能力支付,或者配偶或任何其他人也对这些费用负有责任。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规规定,丧葬费和临终医疗费应由死者遗产承担,且不应分配给幸存配偶的共有财产份额,也不应由其共有财产份额承担,无论幸存配偶是否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也无论幸存配偶或任何其他人是否也对这些费用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