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清算遗产时债务的偿还顺序。首先优先支付与抵押或留置权担保财产相关的管理费用。接着是抵押或留置权担保的债务,然后是丧葬费和临终医疗费、家庭津贴、工资债权,最后是一般债务。如果某一类别中的所有债务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这些债务将按比例分享现有资金。如果联邦或州法律对某些债务赋予优先权,可能会改变这个顺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a) 债务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在各类债务中偿付,但欠美国或本州的债务,根据美国或本州法律享有优先权的,应按照该等法律的要求给予优先权: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a)(1) 管理费用。对于以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留置权(包括但不限于判决留置权)担保的债务,仅与管理该等债务所担保财产合理相关的管理费用,应优先于该等债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a)(2) 以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留置权(包括但不限于判决留置权)担保的债务,只要可以从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收益中支付,应按照其优先顺序偿付。如果收益不足,未获清偿的债务部分应归入一般债务。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a)(3) 丧葬费用。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a)(4) 临终医疗费用。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a)(5) 家庭津贴。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a)(6) 工资债权。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a)(7) 一般债务,包括未以留置权担保的判决以及未包含在先前类别中的所有其他债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0(b)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各类债务之间没有优先或次序之分。任何类别的债务均不得支付,直至所有先前类别的债务全部付清。如果遗产中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任何类别的所有债务,该类别中的每笔债务应按比例支付。

Section § 11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个人代表(例如遗嘱执行人)在逝者遗产中拥有足够资金,他们必须首先预留现金以支付管理费用。之后,他们需要支付丧葬费、逝者的临终医疗费、任何家庭供养金以及未结清的工资债权。

根据第11420条规定,一旦个人代表拥有足够资金,在预留足够资金支付管理费用后,个人代表应支付以下款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1(a) 丧葬费。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1(b) 临终医疗费。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1(c) 家庭津贴。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1(d) 工资债权。

Section § 11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逝者遗产的个人代表,除非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外,不能在法院批准前偿还逝者的债务。在他们开始履行职责四个月后,法院将根据遗产的资源情况,指示如何支付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法院将决定每位债权人能获得多少。如果支付债务耗尽了遗产,整个程序就结束了,个人代表在完成这些支付后即可解除职责。然而,如果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禁止,债务也可以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得到清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2(a) 除非第11421条另有规定,个人代表无需支付债务,直到法院命令支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2(b) 在首次向普通个人代表签发委任书之日起四个月期满后,在个人代表的任何账目结清时,法院应视遗产情况命令支付债务。如果遗产中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该命令应指明支付给每位债权人的金额。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2(c) 如果遗产将因所命令的支付而耗尽,个人代表的账目构成最终账目,且听证通知应为最终账目听证所发出的通知。当个人代表已遵守该命令的条款时,个人代表有权获得解除。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2(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个人代表在未经事先法院授权的情况下支付债务的账目结清。

Section § 11423

Explanation

债务利息从法院命令支付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直到债务完全结清。通常,利息会按照判决的法定利率来算。但是,如果债务是基于书面合同的,那么就按照合同里写明的利率来计算。法院可以允许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在有钱的时候,支付全部或部分已经累积但还没付的利息。对于像未缴税款这类或法律明确规定利息的债务,则会使用法律规定的利率。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3(a) 债务利息自法院命令支付债务之日起计算,直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判决的法定利率计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3(b) 尽管有 (a) 款规定,对于基于书面合同的债务,利息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和条款计算。个人代表可以根据法院命令,在有足够资金的任何时候,支付全部或部分已累积但未支付的利息,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3(c) 尽管有 (a) 款规定,对于未缴税款债务或任何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计息的债务,利息按照法规规定的利率和条款计算。

Section § 1142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负责处理已故人士的财务事务(即个人代表),他们必须按照法院的指示偿还所有债务。如果他们不支付这些款项,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并且如果存在担保金,他们也可能需要承担担保金项下的责任。

Section § 11428

Explanation

当遗产准备结案时,如果存在一笔因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支付的债务,法院将命令遗产管理人将款项存入县财务官处。县财务官会出具一份收据,该收据具有与债权人签署的收据相同的法律效力。这笔存入的款项将根据其他法律条款进行处理,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典》第1444条;如果存入州财政库,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另一部分的第1条进行管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8(a) 如果遗产在所有其他方面均已准备好结案,并且法院经宣誓书或在公开法庭上取得的证据认为满意,即某笔债务因债权人无法找到而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则法院或法官应发出命令,确定支付金额,并指示遗产管理人将该款项存入诉讼正在进行中的县的县财务官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8(b) 县财务官应出具存款收据,县财务官对此负有公务担保责任。法院或法官应将该收据视为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并具有与债权人签署的收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8(c) 根据本条规定存入县财务官处的款项,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444条的规定接收、核算和处置。根据本条规定存入州财政库的款项,应视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六章第一条(自第1440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1429

Explanation

一旦遗产的个人代表的账目结清,并且法院命令支付债务和分配遗产,任何未获支付的债权人不能向已获支付的债权人或遗产继承人要求分摊款项,除非另一项法律(第 (Section 9392) 条)允许。

然而,未获支付的债权人仍可以选择直接向个人代表本人或其保证金追偿,根据另一项法律(第 (Section 9053) 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9(a) 在个人代表的账目已结清并已下达支付债务和分配遗产的命令后,未获支付的债权人,无论是否包含在支付命令中,无权要求已获支付的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分摊,除非第 (Section 9392) 条另有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1429(b) 本条规定不排除未获支付的债权人向个人代表本人或(如有)其保证金追偿,但须遵守第 (Section 9053)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