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总则
Section § 114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清算遗产时债务的偿还顺序。首先优先支付与抵押或留置权担保财产相关的管理费用。接着是抵押或留置权担保的债务,然后是丧葬费和临终医疗费、家庭津贴、工资债权,最后是一般债务。如果某一类别中的所有债务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这些债务将按比例分享现有资金。如果联邦或州法律对某些债务赋予优先权,可能会改变这个顺序。
Section § 11421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个人代表(例如遗嘱执行人)在逝者遗产中拥有足够资金,他们必须首先预留现金以支付管理费用。之后,他们需要支付丧葬费、逝者的临终医疗费、任何家庭供养金以及未结清的工资债权。
Section § 11422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逝者遗产的个人代表,除非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外,不能在法院批准前偿还逝者的债务。在他们开始履行职责四个月后,法院将根据遗产的资源情况,指示如何支付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法院将决定每位债权人能获得多少。如果支付债务耗尽了遗产,整个程序就结束了,个人代表在完成这些支付后即可解除职责。然而,如果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禁止,债务也可以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得到清偿。
Section § 11423
债务利息从法院命令支付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直到债务完全结清。通常,利息会按照判决的法定利率来算。但是,如果债务是基于书面合同的,那么就按照合同里写明的利率来计算。法院可以允许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在有钱的时候,支付全部或部分已经累积但还没付的利息。对于像未缴税款这类或法律明确规定利息的债务,则会使用法律规定的利率。
Section § 11424
Section § 11428
当遗产准备结案时,如果存在一笔因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支付的债务,法院将命令遗产管理人将款项存入县财务官处。县财务官会出具一份收据,该收据具有与债权人签署的收据相同的法律效力。这笔存入的款项将根据其他法律条款进行处理,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典》第1444条;如果存入州财政库,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另一部分的第1条进行管理。
Section § 11429
一旦遗产的个人代表的账目结清,并且法院命令支付债务和分配遗产,任何未获支付的债权人不能向已获支付的债权人或遗产继承人要求分摊款项,除非另一项法律(第 (Section 9392) 条)允许。
然而,未获支付的债权人仍可以选择直接向个人代表本人或其保证金追偿,根据另一项法律(第 (Section 905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