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总则授权委托书的设立和效力
Section § 4121
授权委托书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必须写明签署日期,由授权人本人签署,或者由他人在授权人面前并经其同意代为签署,并且需要经过公证,或者由两名符合特定要求的证人签署。
Section § 4122
当授权委托书由证人签署时,需要遵守一些规定。证人必须是成年人。被指定为受托人(即被授予代理权的人)不能担任证人。每位证人必须亲眼看到委托人(授予权力的人)签署文件,或者亲眼看到委托人确认其已签署文件,或者确认该授权委托书本身。
Section § 4123
这项法律解释了授权委托书的涵盖范围。一个人(委托人)可以授权另一个人(受托人)代表自己做出决定。这些决定可以涉及委托人的财产、个人护理或其他事务。对于财产方面,受托人可以就房地产和个人物品做出决定,无论这些财产何时何地获得。对于个人护理方面,受托人可以为委托人决定居住安排、膳食、家政服务、交通、邮件处理以及娱乐活动。
Section § 4124
本法律解释了持续授权书允许一个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受托人)代表其行事。此授权即使在委托人丧失决策能力后仍可继续有效,或者仅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才生效。授权书必须以特定措辞明确说明这些意图。
Section § 4125
Section § 4126
Section § 4128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出售或分发的任何持久授权书印刷表格,都必须以粗体字包含特定的警告声明。这些警告旨在告知签署授权书的人(即委托人)该文件的含义,例如授予代理人管理其财产的权力,以及代理人可以接受赠与或报酬的条件。法律强调了代理人的信托责任以及滥用委托人财产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它还明确指出,该文件必须注明日期并经过公证或由证人见证方为有效,并强调理解授权书条款的重要性。
然而,这不影响善意依赖持久授权书所授予权力行事的第三方行为,也不适用于从第 4400 条开始的法定格式授权书。
Section § 4129
本法律涉及附条件生效授权书,这是一种只有在指定事件或条件发生时才生效的法律文件。设立授权书的人(即委托人)可以选择某人以书面形式,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事件已经发生。该文件凭借此声明生效,其他人可以信赖该声明而无需承担责任,即使该事件实际上并未发生。本规定适用于1991年以来任何时候制定的文件,并且这并非设定授权书何时生效条件的唯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