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0

Explanation
本条是关于授权委托书的,它规定本部分的规则适用于所有授权委托书,除非对一种特定类型(即法定格式授权委托书)有特殊规定,这些规定在法律的后续部分开始。

Section § 41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设立授权委托书的人(委托人)可以通过在文件中明确说明限制,来限制受托人可以做的事情。然而,有些规定是授权委托书无法凌驾或修改的。这些包括强制性的警告或通知、法律的生效日期、文件必须如何签署、谁可以作为证人、谁可以担任受托人,以及保护第三方免于承担责任的规则。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可以通过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声明或在授权委托书中规定不一致的规则,限制本分部任何条款的适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1(b) 授权委托书不得限制明确规定不受授权委托书限制的法规的适用,或涉及以下任何事项的法规的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1(b)(1) 授权委托书中必须包含的警告或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1(b)(2) 法规制定或修订的生效日期。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1(b)(3) 签署手续。
(4)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1(b)(4) 证人资格。
(5)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1(b)(5) 受托人资格。
(6)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1(b)(6) 保护第三方免于承担责任。

Section § 4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持久授权书印刷表格的相关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如果这些表格符合《民法典》第2510.5条的旧标准,就可以出售或分发。具体来说,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制作的、未获得法律建议的表格,必须遵循旧的第2510条或新的第4128条的规定。最后,自1995年起使用符合规定的表格创建的授权书文件,即使使用了某些旧法律的旧格式标准,也被视为有效。

尽管有第4128条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自1995年1月1日起,持久授权书的印刷表格可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如果其符合《民法典》原第2510.5条的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2(b) 自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印刷的、在本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供未获得法律顾问建议的人使用的持久授权书印刷表格,应符合《民法典》原第2510条或本法典第4128条的规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102(c) 自1995年1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使用符合经1981年第511章法令颁布的《民法典》原第2400条(b)款或符合《民法典》原第2510条的印刷表格的持久授权书,与使用符合本法典第4128条的印刷表格签署的持久授权书具有同等效力。